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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过证据开示制度、释明权、部分请求之取消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构,在我国可以设立强制反诉制度。
  2.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系统化,使我国的释明权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3. 该部分侧重于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4. 在倾向职权主义模式的行政诉讼领域,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官释明权已经存在,法律规范也在其解释功能的缝隙中透露着释明权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