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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 行政审判工作起步较晚、行政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外部环境制约较大,行政审判队伍量小质弱,专业化水平严重滞后,骨干人才流失严重。
  3.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4. 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包括一般建议权和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再审建议权。
  5. 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6.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7.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8. 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10. 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经常遇到涉及治安处罚时追究时效特别是执行时效的问题。
  11.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2. 在司法审查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证券行政案件特点,贯彻新的理念。
  13.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15.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6.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17.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8.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9. 行政案件平反后将追究有关司法人员刑事枉法追诉和枉法判决罪。
  20. 青海省高院副院长邱峰分析表示,青海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从2011年的217件至2014年的421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