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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 虽然均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庭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但由于立法时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认识不够清晰,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
  3.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4.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5.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6.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