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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2.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3. 民族自治地方的广播、影视、图书、报纸、杂志,也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都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5. 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