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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有人”指某人拥有产权文件或文据或投资证券证书,该证券由其签名或向其出具或由其背书或依其指示或依持票人指示或空白。
  2.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之所有后手当事人负有责任。
  3. 如汇票上的签名由出票人或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此人即对正当持票人负背书人之责。
  4. 第七十八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5. 在我国票据实践中,付款人全部付款后,持票人须在票据上记载签收或者收讫字样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