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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 以上报名资料如有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的但无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者,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申请资格。
  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