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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 未办妥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以及买进方新设定的借款的抵押权登记。
  3. 本文提出并论证了抵押权与留置权在同一标的上竞合而主体不同的状态下,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观点.
  4. 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解除设在抵押房屋上的承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