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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合于左列规定之一者,得申请登记为中华民国船舶.
  2. 第31条安全管制之核物料之持有人或使用人,应为左列记录存档,以备原子能委员会检查.
  3. 第6条除左列人员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许,并佩带入场证或参观证者,不得进入本公司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