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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 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3. 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并不负有实际给付义务,故违约只发生在履行期到来后才符合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