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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其职斯有其责,有其责斯有其忧。如果力不及所负,才不久所任,必然祸及其身,导致混乱。汪中求
  2.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3. 我涣涣朝堂人才济济,文武能者皆备,使其各知其职、各司其责、明察而治、正而行之,国事则无不可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