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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 对“集体”挪用行为,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3. 掩饰、隐瞒犯罪实际是过去所称的“窝赃罪”,属于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
  4. 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5. 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6. 而在复合行为犯只有部分行为被共同实施时,虽然在定罪上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应当对共同实施的部分予以考虑。
  7. 共同犯罪中,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8. 偷税罪的因果关系在不作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别于疏忽大意的失职行为。
  9. 作为一类独立的共犯人,胁从犯具有两个特征,其中“被胁迫”是其基本特征,“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其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