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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而有必要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以独占性的专有权,以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维系对知识创造活动的激励与促进。
  2. 像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只是荦荦大者,而更多的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收费只是比较隐蔽,公众习焉不察罢了,如无处不在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