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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2.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
  4. 必要时,可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和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