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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了使这种审查活动不走过场,还应保证当事人书面或口头陈述辩论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同时也应要求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2. 程序性辩护在我国法庭上日益多见,但由于举证责任不明,程序性辩护处于一种"曲高和寡"的状态。
  3. 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修正,与侵权行为法相伴而生,其适用条件是由法律严格限制的。
  4.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5. 如果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机械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这并没有体现对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