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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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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1

  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2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3

  第四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4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5

  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阅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1)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实用10份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1

  为深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开展,进一步提升电动车、摩托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日,永仁县***交警大队重点针对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和违法载人行为,在校园周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辖区中小学生及送学家长的交通安全。

  在整治行动中,大队结合校园周边实际情况,对过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和违法载人的驾乘人员进行现场劝阻、普法教育、典型案例分析,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使送学家长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交通安全,真正认识到在日常交通行为中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危害性,进而养成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驾驶*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切实加大对摩托车、超标电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的惩治力度,提升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降低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伤亡率,为校园周边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5月30日至31日共出动警力80人次,劝导驾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穿拖鞋、摩托车违法安装雨棚等交通违法行为200余起,将交通违法情况登记后反馈回学校,由学校劝导学生及家长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在此,永仁交警提示各位驾乘人员将安全头盔“牢牢戴好”,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出行时,驾驶员和乘坐人都必须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佩戴大小合适、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帽带。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2

  今日上午,株洲石峰交警大队在辖区内两个广场开展主题为“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的交通安全日集中宣传活动,民警和志愿者们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给来往的市民上了一堂既生动又深刻的交通安全教育课。

  上午9点30分,石峰交警在辖区清石广场、响石广场人流车流密集场所,发动50余名准驾驶员和志愿者上路进行文明交通劝导行动。在此基础上,石峰交警大队法宣中队民警深入客运企业、长途汽车站开展交通安全咨询活动,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进一步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树立人人做文明交通使者的理念。各中队在辖区加强专项整治行动,并将这些非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扩大“122”宣传日活动的影响。

  从11月20日起,石峰交警大队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面对面”宣教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对辖区大型企业、运输公司、客运站、学校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杜绝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违规运载危险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宣传的成果。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一些重点交通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大力营造“安全行车,文明守法”的浓厚氛围。石峰交警呼吁交通参与者,在日常出行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珍爱生命。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3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9月13日,七里河交警大队在重点路段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与违法查处行动,全力为群众营造一个*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整治行动中,民警按照“一讲、二劝、三清理”的方法对违停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劝导教育。同时,采取定点查处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路面秩序管控力度,在固定点位严查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违法载人、摩托车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要理性、*和、文明执法。做到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做到程序合法,树立交警良好形象。

  此次行动,共查处摩托车无证及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共计9起,其中无证+驾驶报废车辆1起,无证+未悬挂号牌1起,准驾不符2起,暂扣期间仍驾车1起,吊销期间仍驾车1起,不戴头盔3起。

  下一步,七里河交警大队将继续加强对违法停放车辆的'管控力度,加大路面巡查密度,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切实消除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全力保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确保居民出行顺畅。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4

  根据上级安排,日前,我市交警部门专题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排查隐患、加强整改,坚决杜绝较大交通事故发生。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将聚焦风险源头,狠抓隐患排查整治。督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重点车辆、驾驶员和运输企业风险隐患,严格执行驾驶员教育、车辆动态监管措施,充分利用通报、约谈、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全市道路进行拉网式排查,督促各县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市、县两级挂牌督办、跟踪问效、销号管理。

  聚焦重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路长制,重拳整治货车超速超载、超员、农用车非法载人及酒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城区快递人员、外卖小哥等重点群体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坚持边查处、边曝光、边宣传,有力震慑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农村交通管控力量,完善“两站两员”建设,充分发挥违法劝阻、宣传服务作用,让交通违法不出村、不上路。

  专项行动中将利用多种新闻媒介,通过随警采访、执勤执法直播、媒体通气会,广泛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运输从业人员、学生、农民等群体点对点推送安全信息,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引导自觉遵章出行、文明出行。加大宣传警示力度,曝光典型交通违法、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运输企业“黑名单”,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预警寒潮、雨雪和雾霾等灾害天气,降低安全风险。强化值班备勤,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决不允许迟报、漏报和瞒报行为的发生。加强督导检查,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强、进展缓慢、隐患突出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

  连日来,牡丹区、市开发区、菏泽高新区等各交警大队全面开展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5

  为进一步加强秋冬季节电动车、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面预防和压降“涉摩”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深入推进秋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自10月28日起,大庆市***交警支队乘风大队按照支队部署要求,开展电动车、农用车、摩托车专项整治统一行动。

  大队根据*期电动车、摩托车、农用车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开展分析研判,紧盯“一早一晚”两个重点时段,调整警力部署,加大事故多发、集中通行重点路段管控力度,提高行动针对性。

  行动中,执勤警力采取流动巡逻与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向驾驶员、乘车人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讲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树立抵制交通陋、守法文明出行的安全行车理念。

  乘风大队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与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教育一起,持续强化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以及农用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形成严管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环境,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6

  12月2日上午,聊城市交巡警支队举行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启动仪式。会上,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授予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20个单位“文明交通示范单位”称号,授予王建博等113人“文明交通之星”称号。

  聊城市副**、市***局长任奎军,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杜泽华,市***党委委员、交巡警支队长刘占军等领导出*活动。

  针对本次“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任奎军表示,**、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漏洞多、违法违规突出的运输企业,要集中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加强内部管理;要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联合曝光、公布一批涉及公路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校车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任奎军强调,教育、**部门要针对未成年人和农村地区两个薄弱环节,开展交通安全精准教育。要充分发挥儿童交通安全示范活动的引导作用,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和农村地区小学、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送教活动;针对冬季天气转冷,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面包车、电动三轮车非法接送学生问题曝光典型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防护意识教育、防护技能教育,提升安全自护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隐患。

  启动仪式结束后,参会领导来到金鼎购物中心路口,与交通志愿者一起进行主题宣传和文明劝导活动。向广大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文明交通新风尚,倡导文明交通好*惯;针对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随意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宣传劝导。同时,民警针对超速、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突出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7

  10月10日,xxx老师接到教育局转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紧急通知》,于10月11日上午9点钟组织幼儿园及老师紧急集合,对黔东民中学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我园高度引起重视,由于我园处于320国道改扩建工程已基本通车,也有未完成的人行道正在施工的车辆,车辆通过较多较快,还有高速公路穿过河口村,正在施工的组组通公路经常有脱渣车经过,也有上级规划施工的民房建筑设备的车辆等。

  所以必须重视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接送学生必须亲自在场,不得代替接送,教育学生不要在公路上玩,更不能在高速公路上玩耍,看到任何车辆要靠右行走,在十字路口的人行道要记住“红灯停绿灯行”穿越公路时要看左右是否有车辆行驶,上街时必须要有家人在一起,通过宣传教育,一个个小朋友把老师讲话听得津津有味。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8

  *日来,山东省高唐县交警大队按照上级开展“守护*安幸福童年”相关文件精神,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了以“美好梦想、安全起步”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教活动。

  活动中,县教育局下发通知,安排活动日程。各中小学校依照日程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交警大队宣传民警按时到达各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民警针对学生三种通行方式,即行人、骑自行车、乘车人,分别解讲上放学路上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同时例举了大量发生在该县的、涉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讲解预防此类交通事故的方式方法。民警还向学生们讲述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倡导广大中小学生养成遵纪守法、文明交通的良好*惯,从减少交通违法入手,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活动中,民警还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让学生告知家长一些基本的交通常识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违法行为,要求同学们树立家庭责任意识,用一颗关爱自己父母交通安全之心,引导、监督自己的'父母,不酒后开车、开车不打手机、不闯红灯、骑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等,从而起到了交通安全宣传的辐射作用,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及广大群众生命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交警大队民警已在16所学校开展了交通安全宣讲教育,此活动将持续到11月上旬,届时将达到35所,涵盖全县所有初中和除部分教学点外的所有小学。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9

  为有效遏制违规违法驾驶行为,严防秋冬季交通事故。11月8日,湘阴县新泉镇安监站、综治办、四中队和派出所联合开展道路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违法驾驶车辆“见车必查、见违必纠”。

  行动前,该镇对整治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科学制定了“劝导执法”岗位,在该镇两个集镇区、十字路口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设控布点。行动中,工作人员对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未规范停靠等问题进行规劝并责令整改;对车辆增设座位、酒后驾车、加装遮阳伞、超限超载等情况认真检查、依法处置。本次行动共查处交通违规违法行为26起,其中不戴安全头盔驾驶员警示劝导16起,现场教育整改12起,依法处罚违法行为2起,发放安全承诺书200余份,收效明显。

  后段,该镇将联合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顽瘴痼疾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清理整顿一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驾驶人员,为辖区营造更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筑牢交通安全“长城”。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简报 10

  为全面防范秋季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为辖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11月1日,且末**交警立足辖区实际,强化措施,扎实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提升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行动中,且末**交警结合秋季道路交通管理特点,科学部署工作,深入辖区重点路段设卡设点,对过往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危化品运输车辆标志是否齐全、车身反光标识是否规范有效、有无押运人员、车辆年检合格证是否有效、车辆行驶时间、路线和速度等事项。严厉打击超速、无证运输、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

  通过此次整治,全力构筑了危化品车辆交通运输安全防线,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真正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2)

——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方案优选【五】份

  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方案 1

  中秋将至,高速公路继续实行小型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届时,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等自驾出行、包车出行的交通流量大幅增加,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极大压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秋节期间是人流、物流、车流高度集中的非常时期,因此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危机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同时,要根据各自辖区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把责任分解到具体民警,抓好部署、检查以及落实工作,全力确保*期交通安全形势*稳。

  二、突出重点区域,狠抓路面管控。

  各单位要重点做好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及时掌控农村道路交通特点和信息,严查农村地区中短途客运车辆、面包车超员,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人,摩托车超员超载及不戴安全头盔等行为,严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和谐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确保端午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

  三、规范执勤执法,做好安全防护。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部令要求,规范执勤执法,坚决杜决公路“三乱”。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管理处罚标准和记分分值;凡执行处罚记分的,要切实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同时要做到理性*和文明执法;对有客观特殊情况合乎情理的,以及情节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以争取群众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要根据天气变化,随时做好民警防护着装温馨提醒;教育民警做好执勤执法装备维护保养,开展民警和交通协管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和演练,严格按照执勤执法规范、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设置执勤点、处置事故现场,杜绝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廉政建设,抵制奢侈浪费。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三项禁止”等禁令条令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及规定。严禁巧设名目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严禁违规违纪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公车私用、酒后驾车,节日期间公务车全部停驶,确有警情需用车的要请示领导同意并经纪检备案才可使用。要大力提倡文明、健康、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提示,提倡文明交通。

  要根据中秋节期间群众活动道路交通通行的特点,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组织策划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要在出入景区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等车流密集点段,提前告知路况、事故、临时管制等交通信息,借助电台、微博等快速传播渠道公布节日期间交通管理措施,加强交通预警诱导,服务群众出行。要加大对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宣传力度,曝光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培养广大驾驶人经过路口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和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良好*惯。

  六、加强内部保障,落实值班备勤。

  一是要围绕中秋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合理安排警力。

  二是中秋节期间,各单位及值班民警如遇有重大交通事故、道路堵塞等突**况要随时反馈办公室,确保信息畅通。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中秋节期间,大队将派出督导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路面见警率不高、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的将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四是统筹做好勤务工作安排,保障民警科学休息,并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民警端午节期间与家人团聚。

  五是认真落实值班备勤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实行领导带班制,值班民警24小时在岗,保证值班电话畅通。对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方案 2

  为了深刻吸取全国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全力遏制我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查找和治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长效机制,全力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组长:中心学校副校长

  副组长:中心学校副校长

  成员:学校其他教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心学校,x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行动工作。

  三、目标任务

  开展对社会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如有此情况,要将掌握的违法车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1、开展对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学校要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班主任要利用班会向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做好家校联系,加强安全乘车、骑车安全,走路安全教育(一律不准骑车上学)。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做好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工作。

  3、学校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进出管理和登记制度,上学、放学时校门车辆管理工作(值周教师到校门维持秩序、指挥车辆)。

  四、主要措施

  1、召开道路交通主题班会。利用班会课、安全课及各课堂加强对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宣传。让师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加强排查治理,完善交通标志。确保醒目、齐全。

  3、上学、放学值周教师到校门执勤,控制车辆。

  4、班主任与学生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

  5、不准学生骑车、乘坐非法营运、黑车、摩托车上学。

  五、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1日—3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做好组织发动于宣传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5月20日)完善标志,整治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3、总结阶段(5月21日—5月31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上交资料。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2、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

  3、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防范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

  4、加大宣传,提高广大师生的参与率和知晓率。

  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方案 3

  幼儿园的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幼儿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学生的交通安全虽不是全部在老师和家长的视线内,但在学*中若能经常灌输学生的安全意识,那么交通事故同样可以减到最低。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拟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孩子发生交通事故,贯彻落实教育体育局《预防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及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自身特点,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

  组长:

  成员:

  三、工作目标

  落实“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着力构建管理、教育、防范、应急、监管五大安全防范体系;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为教学的开展、质量的提高提供服务,为广大学生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全体同学健康成长,努力实现教育局提出的“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健康卫生、文明向上、和谐*安”的目标。

  对孩子进行各事件的应急处理的教育,增强幼儿安全防范的能力。万一发生安全事故,做到不惊慌失措,并能采取有效办法保护自己。要使孩子增加对自己所处环境的了解,增强安全保护的意识,不做不利于安全的事,又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四、工作认识: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幼儿园学生的安全牵动千家万户,事关幼儿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社会的稳定。我们要从关心祖国的未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孩子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建章立制,落实责任。通过宣传建立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班级的班主任要对本班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3、加强实践督导。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素质教育重要内容,加强对交警和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督查,并将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与**交警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畅通信息,彼此之间要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动态。学校每次大型的涉及到交通的活动,应当事先通知交警部门,征得交警部门的协助。同时,交警部门对于幼儿的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在记录下学生姓名、学校和班级等资料后教育放行,并将情况通报给我园,由我园对其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协作,促进警民关系健康发展。

  五、计划措施

  1、培养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惯;使“三让”(即:“车让人,让出一分文明;人让车,让出一分秩序;车让车,让出一分安全”)的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

  2、加强交通安全学*教育。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优势,通过主题班会、现场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等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自护自救和防护能力。

  3、加强对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认真开展深入家庭、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幼儿交通安全意识。

  4、要教育学生家长做好监护工作。通过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溺水和交通事故。

  (1)要让学生家长明确自己对自己的孩子在安全方面应该做好哪些工作。安全隐患在哪些方面,应该重点做好哪些防范工作。

  (2)了解和关心孩子的学*和生活,为孩子提供必要地出行安全保障。

  (3)幼儿园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同时,要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家长。把学生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告诉家长,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让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让家长真正担负起自己应该担负的监护责任。

  5、加强实际管理,优化交通环境。安排好值班老师,并实地踏勘路线,确保学生接送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时,要对学校周围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向相关部门反映,请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校园周围交通环境。

  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方案 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畅通、安全有序的学校交通环境,预防师生交通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安全,有力推进*安校园创建工作。

  二、工作目标

  学校交通安全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加强,驾驶人员和师生安全意识明显提升,车及驾驶人员各类证件、手续齐全。运载学生车辆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交通违规现象明显减少,学校交通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学校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要与**、交通部门加强联系,通报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和学生人数及乘车时间等情况,掌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

  对社会上临时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学生在放假或上学高峰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学校的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交通部门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密切联系,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学校的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学校当地**牵头,**、交通、教育、司法等部门参与,与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要安排专人加强对学校门前学生乘车情况的监管,发现无标识车辆及超载情况,及时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2、建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畴,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3、建立学校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责任到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凡因管理松懈、措施不力、发生重特大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交通、教育、司法等部门,在学生放假或上学高峰期,安排专班负责学校交通安全,引导学生乘坐符合交通安全条件的车辆。

  **部门负责与市**交通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做好社会上营运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超载等违规车辆进行查处。开展法制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争取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不留死角。

  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孩子车辆的监管;在中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会同**部门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工作。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

  做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工作,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细化工作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学校交通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

  学校和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牵头总揽、综治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切实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方案 5

  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做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基本责任,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应尽的义务,是构建“*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仍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绝对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交通事故仍呈上升趋势,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不断增多,交通事故给学生、家庭乃至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极其惨重的。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1、中心小学成立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夯实基础,落实措施,确保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中和小学交通安全现状分析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蒸蒸日上,城镇建设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水*明显提高。公路上,车辆、人流快速增长,交通十分繁忙,道路拥挤不堪,部分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车辆机件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从交通事故发生的统计来看,它已成为人类非自然死亡的“头号杀手”。

  2、我校在道路边上,学生上学、放学都要经过公路,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3、部分教师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学校内部安全制度还不够健全,学校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没有相应的教材,学生获得的交通安全知识比较零碎,没有系统化。

  4、发生交通事故通常在校外,对学校影响不大,学校没有直接事故责任。因此,学校对交通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够,教师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也不进行系统传授,造成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不全面,交通安全意识不强。

  三、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1、把“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项常规教育来抓,在每年新生入学后和寒、暑假前,要对学生普遍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事故预防教育,防患于未然。

  2、建立一支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师资队伍。学校可聘请班主任、交通民警担任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辅导员,定期为学生讲授交通安全常识,以提高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规范学生的交通行为,并形成制度。

  3、规范教师的行为、树立教师良好的形象,教师要严于律已,率先垂范。教师要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发挥教师的榜样作用,让学生模仿、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形成良好行为*惯。

  4、以少先队活动为载体,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少先队要经常性的开展活动,如交通警语、漫画、征文创作比赛,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利用每年5月5日交通安全宣传日,开展叫“小手拉大手”、“向不文明告别”、“规范骑车、行人行为”等系列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的活动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惯。

  5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保证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各班用地方课程上交通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教学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教师要在网络、报刊上查找资料,让课堂生动有趣,寓教于乐。

  6、利用家长座谈会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亲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7、学校对班级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学校学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期末对班级考核的内容。

  8、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9、禁止将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10、“交通安全教育”需要全社会关心支持,学校积极争取村委会和家长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教育的合力。

  总之,中小学校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维护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一定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使交通安全工作深入人心,把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成为老师学生们的自觉行动,让家长对孩子的在校学*感到放心,提高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构建“*安校园”、“和谐校园”。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3)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简报优选【五】份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简报 1

  为巩固龙华交通秩序双创成果,确保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龙华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执法大队这周里,共出动350人次,执勤车21辆次,对辖区内的重点路段和区域进行了科学部署,采取定点执法与巡查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零容忍"的严查高压态势,争取做好龙华交通乱象整治工作。

  工作情况

  1、重点整治违法行为,电动车非法营运、电动车违反八不准、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占道、涉牌涉证、大货车违法、三轮车摩托车非法上路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2、重点整治地点:高铁东站、汽车总站、丘海大道、椰海大道、南海大道、城西路、大同路、龙华路、龙昆南路、海垦路、金垦路、南沙路等路段。

  3、共查扣非法营运电动车16辆、违反电动车八不准129辆、违法入市摩托车1辆。查处违法调头机动车19辆、违停机动车397辆,驱赶违停候客电动车693辆。

  存在问题

  1、高铁东站、汽车南站两个枢纽站周边拉客摩托车、电动车在路边等客、拉客。

  2、队员在整治交通乱象,车主经常不配合的执勤人员,现场争吵、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工作建议

  职能部门的执勤人员要多交流学*,在查处违法车辆过程中,准确做到快速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简报 2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净化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日,巨野县***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整治重点包括重点车辆:“两客一危一货一面”、工程运输车、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重点驾驶人:重点车辆驾驶人以及交通违法行为易发多发驾驶人等;重点违法行为:违法停车、酒驾醉驾、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超员载客、非法改装、非法营运、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重点道路:餐饮、娱乐场所、地摊夜市周边道路以及进出城主要道路,农村地区乡镇、集市、农家乐周边道路,以及涉酒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

  “百日行动”期间,巨野交警全员在岗,全员上路扎实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查处工作,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重点突出管控,落实企业隐患整改。

  深入重点运输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落实人、车隐患动态清零制度,对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对客货运等重点运输企业通报*期发生在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做警示教育宣传,引以为戒。

  强化交通违法查处。交警大队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辖区内持续整治各项交通违法行为。紧盯城区和农村地区等重点路段,将警力最大化投放路面,严厉打击违法停车、酒驾醉驾、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超员载客、非法改装、非法营运、无牌无证、违法载人、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夜查统一行动,加大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深入辖区涉酒场所开展宣传活动,督促涉酒场所加强“拒绝酒驾,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广泛开展宣传警示,强化宣传教育劝导。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农村大喇叭等方式,广泛宣传酒驾醉驾、超员超载、不戴安全头盔、不系安全带、超员超载、非法营运、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停违放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紧盯周末、节假日等重要时间段,深入企业、社区、街道等,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劝导纠正不戴头盔违法行为。在上下班高峰期,巨野交警在辖区主要路段,对不戴头盔、不系安全带、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广泛宣传“一盔一带”的重要性,切实提升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据统计,7月1日—7月22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000余起。其中,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5000余起、酒醉驾36起、国省道重点违法行为600余起、农村超员35起、超载474起。

  下一步,巨野交警将充分履行交通管理工作职能“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感,让警灯闪烁融入城乡“烟火气”持续深化交通整治管控工作,纵深推进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不断提升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全力为群众营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简报 3

  为不断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加大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广大群众*安出行。连日来,云城区交警大队第三中队在南盛镇持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期间,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8起,共查扣机动车12辆,其中非法改装摩托车5辆。

  交警结合辖区实际,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开展巡查行动,通过巡查对夜间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重拳整治改装摩托车,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切实消除摩托车安全隐患,解决噪音扰民的现象,有效的控制了各类交通违法的发生。下一步,南盛镇委将持续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力度,坚持宣传教育与常态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和改善道路通行秩序,严查严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倡导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创造*安畅通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文明、和谐。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简报 4

  4月26日清晨,湘潭县***交警大队机关警力下沉支援基层中队,开展各类交通违法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头盔等突出违法行为。

  4月26日,秩序中队联合一中队在易俗河城区开展酒驾醉驾、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整治行动。

  4月26日,三中队、七中队、九中队利用午休时间在辖区内开展酒驾整治行动。

  4月22日至26日,湘潭县***交警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176起。其中,醉驾5起、酒驾8起、无证驾驶81起、货车超载38起、未系安全带83起、摩托车驾驶人未戴头盔97起、摩托车违法载人8起、驾驶报废车4起、未注册号牌43起、电动车逆行22起,电动车违法载人42起、电动车驾驶人未戴头盔632起、货车改型4起、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21起、电动车改装9起、准驾不符4起。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简报 5

  为认真贯彻落实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和“夏季攻势”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8月份以来,崆峒**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按照大队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全体民辅警持续开展酒驾醉驾、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配戴安全头盔,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在整治行动中,城区二中队严格按照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科学研判,合理安排,精准出击,全天候、全覆盖巡查管控。特别是针对夜间共享单车不戴安全头盔、三天门菜市场凌晨车辆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中队采取错峰错时勤务模式,切实强化源头管控,严查各类违法行为。

  截止目前,城区二中队共查处无证驾驶8起、三轮汽车违法载人1起、逆向行驶5起、面包车超员2起、货车超载7起、逾期未年检5起、启动执法服务站5起、违章停车23起,劝导共享电动车驾驶员佩戴头盔200余人次,出动警力20余人次整治三天门菜市场机动车乱停乱放。

  下一步,城区二中队将持续加大对辖区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见违必纠,见违必查,有效的从源头遏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辖区道路稳定畅通打下良好的基础,形成辖区范围内高压管理的整治氛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4)

——最新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和计划,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区、县人民*应当明确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区、县人民*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市和区、县人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市和区、县人民*确定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农业、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人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和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 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

  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信经营,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饮食方式,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以及预防、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相关标准的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客观、真实、合法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设置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市属新闻媒体应当刊播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研究、应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开展相关认证和技术推广等工作;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市和区、县人民*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1]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食品办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中心以及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设食品安全督察员,实施驻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食品办确定的技术机构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检验。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本市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开展风险评估:

  (一)有关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经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规程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五)处理或者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1]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采取约谈的方式予以警示;对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办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共享检验检测结果,互相通报执法信息,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提高食品安全执法实效。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关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有关展销会、庙会、游园会等活动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事故调查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进行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所在地人民*食品办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启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程序。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同步进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进行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活动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食品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九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应当是初检机构抽检的备份样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已进行过复检的;

  (二)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损毁备份样品的;

  (三)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四)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五)备份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六)备份样品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发现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视听图像、文字描述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证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将载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义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现场公示。

  对本条前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

  第五十三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台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台,开展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的区域合作。

  本市根据食品安全存在风险的状况,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实现生产、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

  (四)市人民*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向市食品办通报。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机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侦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1]

  第五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县食品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许可证或者准许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关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责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力的;

  (四)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要求经营散装食品的;

  (五)无店铺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

  第六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5)

——食品安全宣传策划方案优选【五】篇

  根据省食安委办《关于开展20xx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湘食安办发〔20xx〕16号)及州食安委办《关于印发<20xx年湘西自治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食安办发〔20xx〕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20xx年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二、宣传重点

  (一)紧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既定目标,加强宣贯学*和经验交流,推动各部门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强化监管执法责任,逐步建立完善权力、责任、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推进全行业社会公德建设,巩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品牌声誉、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价值传导机制,宣传遵法守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行为,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

  (三)宣传市场在食品行业资源配置、行为约束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培育形成更多自发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调节手段。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智慧分享和实践创新,畅通信息公开与民意表达渠道,拓展外部联动与社会监督途径,完善全社会参与与食品安全协同共治体系。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20xx年6月10日至6月22日。全县统一于6月10日上午与国家、省、州同步举办宣传周启动仪式,由食安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二)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宣传形式和内容请参照《永顺县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要活动及分工方案》(附件1)。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食安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策划,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加大对宣传周筹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严密部署灾害预防、交通疏导、医疗救治等安全防护措施。请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精心安排部署,制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并将方案和总结及统计表(附件2)分别于6月5日和6月30日前报送县食安委办公室(联系人:覃长科,电话:5226125,qq邮箱:)。

  (二)突出问题,注重实效。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突出宣传周主题;积极联系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闻媒体参与宣传周报道,做好新闻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全覆盖格局;注意提高宣传周活动的群众性和实效性,把握广大公众的兴趣*惯,采用通俗易懂的.表现形式,突出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高度重视宣传周前后及期间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研判,规范信息发布,及时回应关切,确保舆论环境*稳有序。

  (三)创新形式,形成互动。树立敢于创新的宣传周活动风格,积极实践社会化的宣传策划和推广手法;注意把握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传播规律,激发公众主动参与观点表达和体会分享,形成更具群众基础、更加贴*生活的互动式传播;切实提高宣传文案设计能力,积极应用制图制像等可视化技术,增强内容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严守规定,维护形象。严格遵守中央、省、州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原则,着力在提高活动实效上下功夫,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各种形式主义。

  为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根据市食安办下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6月21日至27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深入扎实地做好宣传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全市开展的“社会共筑,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活动,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正确的饮食观念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形**人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宣传口号

  1、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

  2、食品安全,全民行动。

  3、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4、严把食品安全关,喜架健康幸福桥。

  5、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人人有责。

  6、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7、食品安全有保障,绿色消费享健康。

  8、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9、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

  10、保障食品卫生,构建和谐社会。

  三、活动安排

  1、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传达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2、悬挂横幅、设置站牌

  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单位门口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或设置站牌,内容在十条宣传口号中选择。工商所、农业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兽医站等部门选择在农产品养殖基地、集贸市场、超市、副食品商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门口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或设置站牌。

  3、张贴宣传海报

  在集贸市场、超市、副食品商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机关、行政村等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海报。

  4、开设食品安全宣传栏

  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栏应在活动周内专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张贴中央及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情况等。

  5、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

  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宣传周期间走进村、学校和食品企业,为广大群众和食品从业人员讲授食品安全常识,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学校要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通过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带动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共责意识和科学观念。

  四、工作要求

  1、各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宣传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编印、翻印有关宣传材料下发,促进活动的开展。

  2、宣传周活动要突出主题,贴*生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紧扣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力求取得实效。

  3、镇食品药品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群众监督。  食品安全宣传标语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为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进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办等17部门《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xx〕9号)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湘食安办发〔20xx〕16号)以及市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xx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20xx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市场、社会等多元化、负责任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以促进公*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与服务、市场配置与规范、社会监督与自律等一系列相互依托、*衡互动的制度运行系统,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激发和释放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潜能与活力。

  二、宣传重点

  (一)紧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既定目标,加强宣贯学*和经验交流,推动各级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强化监管执法责任,逐步建立完善权力、责任、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推进全行业社会公德建设。巩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品牌声誉、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价值传导机制,宣传遵法守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行为,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

  (三)宣传市场在食品行业资源配置、行为约束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培育形成更多自发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调节手段。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智慧分享和实践创新,畅通信息公开与民意表达渠道,拓展外部联动和社会监督途径,完善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协同共治的接口设计和服务,切实推动食品安全保障从局部范畴的监管事务,向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作用范围更加广泛的国家治理快速发展。

  三、活动时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6)

——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总结优选【五】份

  根据《xx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xxx乡实际,认真开展学*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培训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食品安全培训会,通过培训,提高食品经营户法制安全消费意识。

  1、5月22日,xxx乡组织辖区商铺负责人、食品批发经营大户、超市等人员参加培训会。会议由乡人民**乡长主持,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副乡长xxx负责会议主要培训工作,参会人员21人。

  2、采用多元素形式丰富培训的内容。

  一是围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出台的《***关于对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解读,达到引领的作用,提升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与学*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法律素质。并为每名参会人员送上了一本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读本及行政指导书1份。

  二是把全国、省内、我县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明确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进行了实例通报。以生活的事例表明,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祖国在国际间的声誉。

  三是针对假冒伪劣商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响,分局从食品源头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经营者法律意识及社会公德存等方面存的问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举实例进行了警示教育。

  四是对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宣传。为规范管理,提高食品经营户行业自律意识,分局执法监管人员把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邻域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及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意义对与会者作了介绍。并指导经营户如何建立食品索证索票按月装档、食品进销货台帐的建立等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是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建议征求。为依法履职、增强流通领域食品监管的可操作性,取得食品经营户的大力支持,达到长效监管的有效目的。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请与会者对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上门服务,做好宣传工作。

  为规范食品经营户经营行为,使食品质量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工商分局在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的同时,上门服务,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共发宣传材料520份。

  三、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村、乡直有关单位把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同其它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提高到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和事关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认真安排、布署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以各种节假日、安全生产月、中秋国庆期间在xxx乡镇大门口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禁毒防艾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主的“质量安全月”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0多种,共25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增强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消费信心,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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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镇食安办领导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专门成立了以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长、镇委副**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全镇宣传活动,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宣传周活动。各成员单位也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以及具体实施人员,为开展好此次宣传周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

  围绕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生活”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开展大型市场宣传咨询活动、食品安全教育课等活动,以悬挂横幅、设立展板、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实物比较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普及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意识,全镇上下,一个人人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5、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

  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

  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有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死亡的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

  以上食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

  3、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

  5、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按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并有固定包装时构成的一些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可以统称为“食物中毒”。

  正常情况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原因: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有些细菌是可以产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鱼、毒蘑菇。

  (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来势凶猛,来势急剧,短时间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所以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按严重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7)

——食品安全现状调研报告优选【五】篇

  为了全面了解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及发展态势,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能,更好地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当好**的抓手和参谋,促进**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群众饮食安全,今年我局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一、 食品安全基本状况

  1、食品产业状况:

  我们先后组织到农委、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

  卫生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我市食品产业基本状况,获得了一些相关资料,对我市食品产业状况和发展态势有了较清晰的认识。

  目前,我市粮食年产量22.9 万吨,主要作物有水稻、玉米和大豆,截止20xx年8月,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4个,面积4.5 万亩,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2 个,获“绿色食品”使用权的3 种。畜牧养殖业主要以奶牛、生猪、蛋鸡、林蛙、大鹅为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43 家,其中小麦粉生产企业2家,大米生产企业52家,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13家,速冻米面类2家;酱油生产企业2家;食用醋生产企业1家;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家;加工盐生产企业1家;白酒生产企业5家;生猪屠宰加工企业6家;其他食品生产企业57家。

  从生产人数和生产规模来看,我市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为家庭作坊式,占到90%以上,且无证照者接*三分之一(全市豆腐加工企业56家,均无生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集体、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不足5%。

  --人数多在1-5人,生产规模小,生产水*低,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98%的企业不具备检验设备,检验项目仅仅靠有关部门的检验把关,很难保证产品质量。

  --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专业技术人员欠缺,大中专生几乎没有,产品只停留在传统式的制作上,缺少创新意识,不能够适应市场的要求,而且质量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

  --季节性生产企业占30%。

  --有一定规模,设备比较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管理体制健全,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企业仅占5%,主要有盛中乳品、集佳牧业、九合泉米业等,其中较为突出的应该是翠花蔬菜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发展为拥有固定资产5646.5万元、种植面积2万亩、年生产加工能力5000余万吨、8大系列100余个品种、实现年均销售收入692.3万元、利税22.4万元、产品远销7省30多个市地闻名全国的酸菜、山野菜、油豆角生产基地和集散地,目前已成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全市食品经营企业有633家,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企业有35家(市内有规模副食超市9家);饮食服务业544家(星级酒店1家);食品摊点121家;学生食堂2家。

  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食品产业比重小、产值小、效益低。总体而言,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大中型企业少,品种单一,生产加工能力差,绝大多数食品由外省市输入;食品流通方面经营企业多集中于城区和乡镇所在地,并且存在规模小、素质低、管理差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提高;餐饮业具备一定的基础,呈逐步扩展的趋势。全市现有食品从业人员5645人。

  2、食品安全状况。

  根据联合执法检查和市场暗访调查了解,我市的食品安全存在着一定隐患。蔬菜等农产品中残留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质量管理意识不强,产品不精不细,特别是熟食加工、豆制品加工烧饼馒头等面食品加工都为小作坊式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粗制滥造,卫生环境差;流通环节企业管理不规范,80%的企业没有建立起购销台帐,不索证索票,来源去向不清,一些企业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差,经销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餐饮业中大型企业和学校食堂基本能够达到卫生标准,但一些小吃部、小饭店多数卫生环境差,餐具没有按要求消毒,80%配置的消毒柜未使用。

  3、食品安全监管状况。

  20xx年7月,我市成立了由市**副**孟庆彬任组长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体分析、部署。这个机构体系成立以来,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针对发现的问题整体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整合了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资源和力量,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印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议制度》、《**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联合检查制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信息报送制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督察督办制度》、《**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多项制度,随后协助市**制定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市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每逢“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都要精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规范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尤其是今年6月开展的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7月份的旅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同其他市县一样按环节监管,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划分了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较好的解决了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的问题。但在实际工

  作中,依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诸如对前店后厂的熟食店,流动的小食品加工商贩,既有加工环节,同时又属于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应归哪个职能部门不好确定,保健食品销售按环节应归工商部门,但管理法规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我市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在种植上为了防治病虫害、除草、促使农作物增产增收、农药、化肥的使用率较高。

  2、小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无证生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检测,卫生条件比较差。

  3、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力量薄弱,效率低下,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足,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4、食品经营点、农贸市场还有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现象,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差,进货制度不健全,没有验收记录及索票证明。

  5、餐饮食堂内卫生状况较差、生熟不分,没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街头饮食摊点和夜市大排档的卫生状况堪忧。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有特色的街头小吃摊点和夜市大排档日益增多,在我市约有上百户。绝大多数的碗筷等用具消毒不够,食用油的购进渠道不正,加之管理涉及各个部门,容易形成监督的盲点,是一个病从口入的隐患。

  6、养殖场的条件较差,特别是肉食鸡养殖,业主为了防止疾病流行和增加产量,违规大量使用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畜、肉产品中,直接危害人民的饮食安全。

  7、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成为假劣食品的主要倾销地,低价位的假劣食品有一定的生存土壤。

  三、 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在目前监管体制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未做出新的决策之前,针对我市食品安全现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1、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作用,统一协调,整合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职责,加大食品综合监管力度。整合现有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使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督察督办力度。

  2、加强对食品安全源头监督管理,把监管关卡前移 。一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做好农畜产品、水产品生产基地及加工基地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基地农畜产品实行标注产地编码和标签制度。二是严格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审批,购进、销售实行登记备查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源头污染治理。三是提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市场准入标准,实施资格强制认证制度。对新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证时必须达标,原有企业限期达到标准。使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把小作坊式、小工厂式食品企业逐步淘汰出局。四是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控制。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分期分批逐步实施haccp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食品危害的发生。

  3、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力度,落实打假责任制。一是加大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树立执法权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窝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但要从经济上对制假者处以重罚,增加其制假售假成本,而且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察督办工作,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评考核,对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一是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监控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制约机制。二是构建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创新投诉举报工作,建立网上举报中心,推行有奖举报;

  5、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营造浓烈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掌握鉴别假劣食品知识,了解食品监管的有关政策,把健康的消费观念植根于群众心中,倡导消费者的绿色有机消费行为,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关爱生命和健康”的浓烈社会氛围。

  为了全面了解辖XX区内食品安全状况及发展态势,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能,更好地监管餐饮服务行业,确保群众饮食安全,今年我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内容汇报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本状况

  (1)食品安全监管状况。

  经过一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我们分析研究辖区内食品安全形势,针对发现的问题整体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整合了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资源和力量。每逢“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我们精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规范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安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2)食品安全状况

  根据对市场调查了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存在着一定隐患。蔬菜等农产品中残留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质量管理意识不强,产品不精不细,特别是熟食加工、豆制品加工烧饼馒头等面食品加工都为小作坊式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粗制滥造,卫生环境差;一些企业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差,经销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餐饮业中大型企业和学校食堂基本能够达到卫生标准,但一些小吃部、小饭店多数卫生环境差,餐具没有按要求消毒,80%配置的消毒柜未使用。

  二、我市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餐饮食堂内卫生状况较差、生熟不分,没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街头饮食摊点和夜市大排档的卫生状况堪忧。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有特色的街头小吃摊点和夜市大排档日益增多,在我市约有上百户。绝大多数的碗筷等用具消毒不够,食用油的购进渠道不正,加之管理涉及各个部门,容易形成监督的盲点,是一个病从口入的隐患。

  (2)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划分了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较好的解决了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

  (3)农民在种植上为了防治病虫害、除草、促使农作物增产增收、农药、化肥的使用率较高,许多蔬菜上残留农药,而小餐饮饭店只是进行简单的清洗,许多农药仍残留于蔬菜上,为消费者饮食带来很大的危害。

  (4)小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无证生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检测,卫生条件比较差,对所生产的产品的安全就埋下了安全隐患。

  (5)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力量薄弱,效率低下,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足,对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三、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针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现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1)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统一协调,整合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职责,加大食品综合监管力度。整合现有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使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督察督办力度。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一是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是构建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

  (3)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营造浓烈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掌握鉴别假劣食品知识,了解食品监管的有关政策,把健康的消费观念植根于群众心中,倡导消费者的`绿色有机消费行为,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关爱生命和健康”的浓烈社会氛围。

  (4)加强对食品安全源头监督管理,把监管关卡前移。一是严格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审批,购进、销售实行登记备查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源头污染治理。二是提高餐饮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市场准入标准,实施资格强制认证制度。对新办经营企业发证时必须达标,使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把小作坊式食品企业逐步淘汰出局。

  (5)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力度,落实打假责任制。一是加大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树立执法权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窝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但要从经济上对制假者处以重罚,增加其制假售假成本,而且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察督办工作,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评考核。

  为认真做好我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要求,我区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各环节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食品安全信息分布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并对试点企业进行了调研,了解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局基本情况

  **区始建于1965年,1970年设区建制,从而形成政企合一体制。区**辖五个镇(林场)区(局)机关设在小扬气镇内,总面积459048公顷,人口49611人,其中镇内23397人,形成面广、人疏、线长的自然情况。

  **区人民**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大事常抓不懈,积极推行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和综合评价,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为保证全区人民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8)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实用五篇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工,实*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为了保障食物的卫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本餐饮部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惯和卫生操作*惯。

  4、酒店质检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和考试。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度

  (一)负责人职责: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负责规范本单位食品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对经营人员的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身体健康检查等工作。

  (二)管理人员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日常销售和存储食品的质量及状态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监督和检查经营人员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销售、存储符合相关条件及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

  (三)技术人员职责:依照法律、法规采购、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情况和保质期,发现超过保质期、外观异常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或该批次检查合格报告,查验其它与食品包装、标签宣传内容有关的证书等;向供货者索要进货商品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二)采购食品后,在台账上对采购的食品如实做好购入食品的记录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成册或者粘贴在台账上,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

  三、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经营场所或库存的食品是否符合其规定储存条件,配套的冷藏、冷冻设施及其它防护设施是否工作正常,预包装、散装食品其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外观是否有异常,检查和清理临*保质期的食品,并做明示,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在运输时间时,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适时向有检测资质的部门送检可能有问题的食品,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销售单位和监管部门,并将检测结果装订保存归档。

  四、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制度

  (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有关生产者或**部门通知要求召回的食品,按照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品召回工作,并记如实录好召回食品处理情况。

  (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按有关规定销毁,做好记录并通知工商部门。

  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并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品从业人员及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做到以下要求:

  ⑴衣容整洁卫生;

  ⑵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

  ⑶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洗手消毒;

  ⑷工作时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⑸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⑹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二)食品经营场所及贮存卫生管理要求:

  ⑴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10CM,离墙1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⑵场所内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整治,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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