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 首页 > 文库 >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

日期:2022-12-02 00:00:00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3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1)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3篇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快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体育、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体育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农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要对象,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农民;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繁荣农村体育为中心,深化体育改革,推动体育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农村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体育和农村工作的法规及方针政策,发展体育事业,增进农民的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倡导和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健全业余训练体系,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健身的物质条件;发展体育产业,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

  第五条 农村体育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小康建设内容。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村体育在体育事业中的基础地位,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推广,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发展民族和民间传统体育,挖掘、保护、整理、推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不断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水*。

  第七条 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障学生在素质教育中健康成长;应当利用学校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设施等资源优势,为农村体育服务。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2

  第十八条 农村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与生产劳动、文化活动相结合,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农村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应当突出经常性、普遍性、民族性、多样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开展体育活动,严禁在体育活动中从事赌博、封建迷信和一切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注重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宣传、普及体育科学知识,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体育健身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举办各种小型体育竞赛及活动。应当坚持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好各类体育代表队和课外体育小组,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和课外运动训练,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化、科学化水*。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立体质测试站,组织广大群众进行体质检测。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体质测试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3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体育训练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体育训练网络,培育和发展当地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体育项目,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改善体育训练和文化学*的条件,提高训练和教学质量,共同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各级各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处理好文化学*和运动训练的关系,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任务;应当具备所设项目训练的场地设施条件;应当遵循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运动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系统训练,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扶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改善运动训练条件,搞好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居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训练机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办体育训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批,加强对社会开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的管理,确保体育训练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菁华3篇)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

  第九条 市和辖市(区)人民*根据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任免。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专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人民*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中聘任,每届任期二年。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均由同级人民*发给督学证书,具有同等教育督导职权。

  第十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提出表扬或批评意见,并可视情况向本级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二)发现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有权依法立即予以制止,并通报被督导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其严肃处理;

  (三)受本级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委托,负责相关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向本级人民*、上级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教师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或者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经历,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丰富,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专业培训,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2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可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三种。

  综合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进行局部、专题、单项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机督导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机督导应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安排,督学个人随机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事后应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提前3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按要求作好接受督导的各项准备,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

  (三)教育督导机构接到自查自评报告,及时派出人员实施督导;

  (四)督导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评估报告;

  (五)被督导单位在接到督导评估报告后,按规定期限向教育督导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进行教育督导复查。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必须按照督导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督导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或本级人民*申诉。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以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

  (五)问卷调查、听课、测试、现场察看。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教育督导活动,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之间存在可能影响督导公正的情况时,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督学回避,申请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批准,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经同级人民*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督导活动时可以邀请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最新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3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拒绝教育督导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和督学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故意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对督学和参加教育督导的其它人员,以及提供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妨碍教育督导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或建议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取消其督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反国家廉政规定的;

  (三)滥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有其他影响公正教育督导行为的。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全文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区征地管理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工作应该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提高。

  第四条市*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各项调研、组织、协调、督办、综合等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物价局、市*办、市**、*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财力,本着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制定城市土地征收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和征地资金。各区*作为征地主体,应当根据市*决策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

  自冻结土地现状令发布之日起,户口在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包括依法新生育的人口)为被安置人员,冻结令发布后其他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为其调剂耕地,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继续进行农业生产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调剂耕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耕地的等级、面积等因素合理调剂,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对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安置,并签订不需安置协议的农户,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的数额为该户应得的全部安置补助费。对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征地而导致无地而办理“农转非”的农民,应当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要制定出台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办法,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第二十五条市*定期组织对征地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不得擅自透露征地信息,或串通他人以获得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栽种青苗、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擅自栽种的青苗、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任何补偿。对因此造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扰乱征地秩序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地单位未经合法程序,私自与村屯和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征地顺利进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时追究对其扰乱征地秩序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或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动用集体所有征地费用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因阻挠或破坏征地,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妨碍施工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方负责民事赔偿。

  第三十条冻结令发布后,单位和个人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责令其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市*指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全文3篇

  第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

  (一)乡合作经济组织;

  (二)村、组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和联村合作基金会等集体融资组织。

  乡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按照1990年农业部令第17号《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村(社)提留(或承包费)、乡统筹费和其它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

  (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集体融资组织的资金收支、分配情况及其经济效益;

  (十二)当地人民*、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九条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对乡合作基金会等集体融资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家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同级人民*所辖区域内使用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单位的使用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分别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合作经济审计人员,可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对经济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5)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菁华3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6)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修正版 (菁华3篇)

  第十八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十九条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需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投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核定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一定标准支付丧葬费,余额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将其名下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扣除规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后,本息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无正当理由申请退出养老保险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储养老保险费,统一运营基金,统一支付养老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立分帐;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和村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七条村代办站自收到投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应在5日内上缴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应在3日内上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应在3日内上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以其它方式用于投资。

  第二十九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可以从当年度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作为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将保险基金的收支积存及营运等情况报告本级主管部门,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和附加费。

  第三十二条市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市*主管副*任主任,成员由民政、社保中心、财政、税务、审计、农业等部门及区*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及所在集体有权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查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受查询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与所在集体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投保人、投保人所在集体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或其所在集体,在投保期间无正当理由停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由区民政局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其它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的,追回款项,并由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款项,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规定,少发、不发或逾期发放养老金的,由本级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7)

——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隧道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保障隧道安全畅通和战时发挥防护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养护和管理的机动车通行的山岭隧道、城市海底隧道、城市浅埋隧道(以下简称隧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局是隧道管理单位,并受市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隧道日常运营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行使*战功能转换职责。

  *机关负责隧道交通安全监管、治安和消防的指导、监督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隧道的指导、监督工作。

  隧道管理遵循*战结合原则。隧道的战时管理使用,由城市防空袭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针对隧道特点,研究制定隧道*战转换和战时使用预案,加强隧道*战功能转换工作和防空袭演练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隧道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保证隧道路况及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利用隧道附属设施进行经营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爱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隧道管理单位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隧道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岗位需要科学、合理配备人员。隧道管理单位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隧道管理有序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隧道管理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管理和*战功能转换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隧道运营安全管理和*战功能转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隧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应急和*战功能转换演练,并建立各岗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隧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养护维修作业设备设施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养护,定期维修。养护维修人员应当遵章作业,通行隧道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信息系统,及时将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信息等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接受隧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技术规范进行,因特殊养护需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应在媒体通告。日常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维修作业必须用警示标志圈划明显的养护作业区域,所有设备、材料必须放置在养护作业区域以内,所有的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区域内活动。

  (二)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三)夜间或者恶劣气候条件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发光或反光的醒目警示信号;

  (四)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除紧急抢修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第二十六条 隧道的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做出说明。隧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说明对隧道实施特殊养护。

  第二十七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隧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管理权限内的隧道进行路况及其附属设施检查,做好评定记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由*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的行为,由隧道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隧道行政主管部门、隧道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8)

——最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菁华3篇)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确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对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四)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经信息产业部书面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投标事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实施或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手续;

  (四)筹备、建立所需要的各专业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应由招标人宣布此次开标工作暂停,并负责追查责任,并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

  (一)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或者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者无联合协议书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由招标人在开标前5日内从信息产业部确认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直至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统计工作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菁华3篇)(扩展9)

——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以农民为主体,在*支持下,通过集体与农户共同筹集医疗保障金,互助共济承担医疗风险,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引导、民办公助、自愿量力、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一级要按《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在合作医疗支付限额之外,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其余医疗费用的贫困农户给予救助。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募集社会资金构成,不得挤占合作医疗补助费和合作医疗保障金。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第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以保大病住院为主的形式,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对农户造成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市辖区内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均可按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本区*举办的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和收费时间,农户凭户口簿到所在村委会报名和缴费。在规定的收费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吸收任何人参加当年度的合作医疗(新生婴儿除外)。

  第十五条 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在保障有效期内若有新生婴儿,要在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办好参保入册手续,从参保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其保障期限至本年底。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由各区人民*举办,各村委会负责将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进行登记造册、收款,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花名册及款项上报区、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经审核确认参保资格后的村民才能享受合作医疗保障。

  第十七条 参保人不得中途退保,因死亡或户口外迁等特殊情况的村民,当年已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保障金一律不予退回。户口迁出的村民,其保障期可至当年年终。

  第十八条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必须按时缴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作医疗证。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证由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规范格式统一制作,由各区、镇(村)合作医疗办颁发,一户一证,逐人注册。

  第二十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享有规定的医疗服务。

  (三)监督合作医疗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合作医疗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三)积极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四)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五)合作医疗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为解决农村特困户的看病难问题,全市所有农村特困户都统一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其个人需缴交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民政部门从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中集中代缴,并在缴费截止期限之前划转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农村特困户因患大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除按规定获得合作医疗补助外,特殊情况可向市、区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农村特困户名单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后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备查。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一)已缴交个人合作医疗保障金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村民因病住院,报销有效期从1月1日开始生效,到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二)参保村民出院后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凭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由市*门统一提供的收费票据、病历等有关凭证,并填写《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各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后报销。

  (三)各区要依据合作医疗筹资数额和发病率,合理确定报销方式和比例,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报销细则。一般情况下,为简化报销手续,要求各区的报销比例定为每次报销住院总费用的50%,一年的最高报销额由各区根据筹资水*而定。若按每人每年筹资50元计,建议保障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500元为宜。有条件的镇、村,应尽可能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民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四)因病情特殊确需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的,经区级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凭有效凭证报销。

  (五)每次住院总费用参照珠海市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一)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的自费药品及检验、检查、超标等项目。

  (二)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

  (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打架、偷窃、酗酒、自杀、吸毒等。

  (四)计划外生育的医药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合作医疗保障应承担的责任。

相关内容
相关词条
热门标签
全站热门
当前热门
标签索引

精美图文推荐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首页


文案大全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178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