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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立法目的旨在保障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之受裁判者,于解严后能获补偿或救济。
  2. 奉令密裁匪谍三十名一案,遵照指示,会同二处二课课长雷天元同志,警卫组组长漆玉麟同志,第二看守所所长李磊同志,本区行动组组长熊祥同志研究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