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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

日期:2022-10-03 00:00:00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1

  1.0 目的

  1.1 为了使公司各分厂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管理符合5S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0 范围

  2.1 公司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料箱均属于。

  2.11 生活垃圾箱仅供倒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垃圾。

  2.12 废料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不重复使用的边角余料。

  2.13 铁屑箱可存放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切屑。

  2.14 焊渣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焊渣。

  2.15 危险废料箱可存放探伤使用后的剂罐及废布,机床使用的废旧油布、拖布及含油物品。

  3.0 各单位管理职责

  3.1 生活垃圾箱由保洁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清运,保洁人员定时清理,生活垃圾箱由安技环保部定置定位,将生活垃圾箱进行编号。

  3.2 废料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分类存放、处理。

  3.3 铁屑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分类存放、处理。

  3.4焊渣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处理。

  3.5危险废料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安技环保部统一申报处理。

  3.6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垃圾桶位置,如果需要先向安技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技环保部现场考察,确定位置后方可移动。

  4.0 考核分工

  4.1 各单位对所属区域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月度考核,并对违纪班组、个人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4.2 安技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执罚。

  4.3 行政事务部负责将安技环保部报送的单位、个人违纪罚款在责任单位的月度工资总额中核减。

  5.0 考核处罚

  5.1 对不按规定乱倒、乱扔者罚款30元。

  5.2 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外壁有污染、悬挂物等不洁现象,对责任人罚款30元。

  5.3 无故更换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位置,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4 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责任人罚款30元。

  5.5 严禁将包装箱上的木方乱扔,乱扔者罚款50元。

  6.0 附则

  6.1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技环保部。

  6.2 公司所属单位外聘人员违纪,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6.3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2

  一、医疗垃圾决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得积压。

  三、不允许外来人员到生活垃圾收集处捡垃圾。

  四、做好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登记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地的卫生,防止蚊、蝇、蟑、鼠的孽生。

  六、生活垃圾要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5委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建议定期的收集处置协议。确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运。不产生恶臭、蚊虫等环境卫生问题。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4

  一、管理职责

  1、协助垃圾管理大组成员处理解决不了的一切问题

  2、监督垃圾管理大组成员做好工作

  3、协助垃圾管理大组做好农户违反垃圾管理制度的处罚工作

  4、协助垃圾管理大组做垃圾分类、分装等内容的宣传工作

  5、抽查垃圾管理大组的实际工作

  6、监督垃圾管理小组长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小组工作

  7、负责安排不同小组将小组垃圾箩的垃圾倒入堆肥地点

  8、负责安排小组堆肥、翻堆及处理

  9、集中管理垃圾处罚基金,由xx管理帐务,xx管理钱

  10、由xx负责汇总每月小组长填写的垃圾收集统计表

  11、监督本小组农户是否正确分类、分装、分倒

  12、负责填写垃圾收集统计表和小组内监测表,并在每月底交给大组长

  13、协助大组长做好本小组的奖罚工作

  14、维护小组垃圾箩不被损坏,若有损坏则由本小组共同承担,更换新箩

  15、做好垃圾家庭分类,天蓝色箩装可堆肥垃圾,黄色箩装不可堆肥垃圾

  16、农户之间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小组长或者大组长汇报

  17、协助小组长堆肥、翻堆及处理

  18、轮流将本小组的垃圾倒入指定堆肥地点

  19、爱护家庭用垃圾箩,损坏由自己想办法修补或更换

  二、奖罚制度

  1、不按时轮倒垃圾的农户,连续罚倒3次小组垃圾

  2、不按时堆肥和翻堆,由小组长带领农户连续翻堆3次

  3、有以上行为的小组,在评比时酌情减分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5

  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师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每日日常卫生保洁,同时做好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方法。

  二、各班、各办公室设置收集箱,标明“回收”、“不可回收”标志。校园内设置分类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办公室垃圾分类回收,并有明显标志。四、各班各办公室每天放学前将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将收集的可回收废品卖给废品回收站,作为班级绿色环保行动基金使用。

  六、学校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定时来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学校实验室垃圾另作处理,并按照相应处理制度执行,保证垃圾处理安全、环保。

  校园垃圾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总务处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到花圃填埋处理变废为宝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校园垃圾管理制度

  为了使学生有一个优雅、舒适的学*环境,让学生能够安心的学*、生活、特制定一下管理制度。

  1、将垃圾进行分类、贮存、管理(教导学生将垃圾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处理)。

  2、让值日生每天将垃圾倒在垃圾台内。

  3、值日生负责将纸屑烧掉,以免到处乱飞。

  4、垃圾台管护实行卫生轮流管理制度,此制度打印发放到各个班级和教师手中。

  5、厕所粪便每月清运一次,垃圾台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均由政教处负责。如果末能按时清运,一次扣发政教主任卫生奖20元,直至全部扣发。

  6、垃圾台实行封闭管理,并由政教每月喷洒药物,防止蚊、蝇、鼠等栖息繁殖,扩大污染和危害。全体师生必须遵守,如有违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阅读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1)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12 废料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不重复使用的边角余料。

2、14 焊渣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焊渣。

3、4焊渣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处理。

4、3 无故更换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位置,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6、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7、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8、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桶,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矿区职工及家属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9、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综合科指定专人集中处理。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到花圃填埋处理变废为宝。

10、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幼儿园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11、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法另行规定。

12、生活垃圾

13、项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并设有专兼职的管理考核人员。

14、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采用加气块砌筑二个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应分开设置。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箱桶。

15、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16、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和屡教不改的一并予以处罚30~50元。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17、后勤生活区产生的各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严禁混放,生活垃圾要装入垃圾袋内封好,含有汤水的食堂垃圾要控净汤水后方可送入垃圾存放点。

18、监督垃圾管理小组长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小组工作

19、监督本小组农户是否正确分类、分装、分倒

20、协助大组长做好本小组的奖罚工作

21、协助小组长堆肥、翻堆及处理

22、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2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24、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5、将垃圾进行分类、贮存、管理(教导学生将垃圾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处理)。

26、值日生负责将纸屑烧掉,以免到处乱飞。

27、垃圾台管护实行卫生轮流管理制度,此制度打印发放到各个班级和教师手中。

28、垃圾台实行封闭管理,并由政教每月喷洒药物,防止蚊、蝇、鼠等栖息繁殖,扩大污染和危害。全体师生必须遵守,如有违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9、生活垃圾员工清洁时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员工应在规定时间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房。

30、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31、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2、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3、工程垃圾: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所有工程垃圾禁止倾倒在垃圾池内。

34、农业垃圾:农业垃圾来源于大棚,由大棚处理。大棚把垃圾应倒在垃圾场最里面。

35、出品部值班主管应在下班前对厨房垃圾进行检查,完毕后再处理。

36、宿舍楼、员工食堂、园外环卫的垃圾应该倒在垃圾池里。

37、不按规定分类处理垃圾,给于部门5分处罚。

38、不把垃圾倒在制定位置,给于部门10分处罚。

39、员工在生活区域、工作区域随手丢弃垃圾,对各人处于3分。

40、对垃圾管理到位给予部门5分奖励。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2)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五)份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1

  为了保障酒店正常的运营,给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现将酒店垃圾细化管理:

  一、垃圾的分类:

  工程垃圾、农业垃圾、食品垃圾、生活垃圾、酒瓶纸片垃圾。

  二、垃圾的清理

  1、工程垃圾: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所有工程垃圾禁止倾倒在垃圾池内。

  2、农业垃圾:农业垃圾来源于大棚,由大棚处理。大棚把垃圾应倒在垃圾场最里面。

  3、食品垃圾:又分为菜品角料垃圾和泔水垃圾。菜品角料垃圾应倒在垃圾场里的垃圾池处理。泔水垃圾应倒在厨房后面的泔水桶内。

  4、生活垃圾:餐饮、客房、宿舍楼的生活垃圾统一倒在垃圾场的垃圾池里进行焚烧处理。

  5、酒瓶纸片垃圾:餐饮、客房的酒瓶纸片垃圾应放置垃圾池的旁边。

  6、食品垃圾和生活垃圾焚烧后由专人负责清理。

  三、部门配合要求

  1、保安部应对进出营业场所的垃圾进行严格检查。

  2、餐饮部应在餐后及时处理生活垃圾,怕发生暗火。

  3、出品部值班主管应在下班前对厨房垃圾进行检查,完毕后再处理。

  4、宿舍楼、员工食堂、园外环卫的垃圾应该倒在垃圾池里。

  四、处罚细则(每分5元)

  1、不按规定分类处理垃圾,给于部门5分处罚。

  2、不把垃圾倒在制定位置,给于部门10分处罚。

  3、员工在生活区域、工作区域随手丢弃垃圾,对各人处于3分。

  4、对垃圾管理到位给予部门5分奖励。

  5、所有的处罚记录将结合绩效考核来执行。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2

  后勤系统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为保障后勤生活辖区内的.环境清洁卫生,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达到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惯,建设文明绿色生活区,特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

  一、垃圾分类

  1、生活垃圾: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XX脂等。

  2、不可回收垃圾:瓜皮果壳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3、可回收垃圾: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

  4、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废墨盒、

  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

  二、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要求

  1、后勤生活区产生的各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严禁混放,生活垃圾要装入垃圾袋内封好,含有汤水的食堂垃圾要控净汤水后方可送入垃圾存放点。

  2、严格履行分类生活垃圾制度,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垃圾严谨倒入生活垃圾专用桶。

  3、工程类建筑垃圾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回收点。

  4、各生活矿区分别按区域,设置生活垃圾回收点和危废垃圾回收点,垃圾存放处夏季期间,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蚊蝇滋生产生异味。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3

  一、医疗垃圾决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得积压。

  三、不允许外来人员到生活垃圾收集处捡垃圾。

  四、做好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登记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地的卫生,防止蚊、蝇、蟑、鼠的孽生。

  六、生活垃圾要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4

  为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美化校园,打造整洁文明的办公教学环境,现下发我校《校园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科室域垃圾

  各科室要配备垃圾桶,废弃物品不得随处乱丢,要装入垃圾袋,每天由值班人员放置到学校指定垃圾放置地点。科室内垃圾乱丢或者不入袋就直接丢弃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共区域垃圾

  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每天负责清理楼道上、院子里垃圾桶里的废弃物品,并集中放置到指定垃圾放置地点。如果楼道、操场等公共区域出现废弃物未及时清理或未按要求放置,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生活区住户垃圾

  生活区住户要按照校创建办要求,每天将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放置到指定地点,不得随处乱丢。

  四、垃圾集中放置和处理

  校创建办安排卫生督察员督促卫生值日人每天按时清理废弃物品,并安排专人每天在废弃物品放置处喷洒消毒药水,若未及时清理或消毒,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学校每周末清理一次垃圾池。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5

  为了提高我校的垃圾分类处理的工作水*,全面提升全校师生的环保意识,大力推进我校作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建设工作,专门制定此项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垃圾处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垃圾分类处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一般垃圾处理可分为三类:

  1. 可回收垃圾:是指有机物,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各类废纸、废旧钢铁、玻璃、易拉罐、旧塑料纸等;

  2. 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没有利用价值,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超薄型塑料纸,小于0.02毫米,如食品包装袋,白色盒纸这类物质埋在土壤中50年也不能分解。

  3. 有毒有害垃圾:如废电池、此类物质含有大量重金属,一节电池可污染一亩地,实验室的废弃物,经过实验化学反应后,能产生有害气体或液体。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包装,送垃圾场专门处理。

  二。具体措施

  1.健全组织网络,各类垃圾实行专人管理,各班级、处室都要设立垃圾专管员。

  2.垃圾专管员负责对本班、本科室的垃圾进行一级分类。

  3.各班、各处室设立废纸收集箱,校园内设置垃圾箱,并标明“回收”、“不可回收”。

  4.各班、各处室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并有明确标志。

  5.学校总务处设置“不可回收”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各班、各处室每天定时将相应垃圾统一放入相应垃圾桶内。

  6.学校与街道签订协议,每日定时来校清理垃圾。

  7.各班、各处室每周二次将废纸、废塑料瓶等可回收垃圾卖给废品回收人员,充做班费等使用。

  8.各班、各处室、校园垃圾桶都配备相应垃圾袋。

  9.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法另行规定。

  三。垃圾分类表:

  分类

  细化

  代表物品

  回收步骤

  处理方法

  可回收

  废纸类、纸容器类

  1. 白纸、报纸、牛皮纸

  2. 纸杯、纸餐盒

  1. 除去塑胶封面

  2. 铺*、叠好

  3. 纸容器洗净叠好

  卖给废品回收人员

  铝箔包、

  牛奶纸盒

  1. 各种饮料

  2. 伊利牛奶等

  1. 去除吸管胶膜

  2. 清洗

  3. 压扁

  塑胶瓶

  酸奶、洗发露等

  清洗

  塑料瓶

  矿泉水、可乐瓶

  清洗、压扁

  铝罐

  碳酸饮料罐

  清洗、压扁

  铁罐

  沙虫剂等

  清洗

  其他类

  1. 损坏的劳动工具

  2. 大型废弃物

  3. 废灯泡、灯管

  4. 废教具、学具

  不可回收

  塑料袋、塑料软管、果皮、各种笔类、文具、光盘、录影带、软盘、旅行袋、球类等放入相应垃圾袋中交由环卫人员处理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3)

——农村垃圾收费管理制度3篇

  一、清扫保洁

  1、工作责任: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每隔两天按时清扫,不定期巡回保洁。同时也要对违规投放垃圾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规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2、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路面、河道、沟渠内无明显可视垃圾,无卫生死角。

  3、工作纪律: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

  二、垃圾焚烧

  1、垃圾焚烧人员每隔两天对焚烧炉内的垃圾进行焚烧,不定期清理焚烧炉内残留物,确保“户保洁、集中处理”运行模式落实到位。

  2、焚烧对象为各个保洁员所负责的焚烧炉,确保焚烧炉内无垃圾外滋。

  三、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

  1、卫生费收费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限定在保洁员支出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常住居民按12元/人/年收取,村民应按规定自觉交纳卫生管理费。

  2、卫生管理费由村民小组长负责收取,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对收费情况以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3、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按“一事一议”召开户长会,征询群众意见后具体落实。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2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18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环卫园林所负责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执法局三中队做好查处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凡在“门前三包”区域内发现的垃圾,均按照区域所属单位倾倒进行处置。

  第五条22个相关村庄必须按照每100户设1名的标准分别设立专业环卫队伍,负责村庄街道的保洁和垃圾收集,保洁工作效果与工资挂钩;按照15—20户设置1个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设施。每天早晨8点以前村民将垃圾投放到固定地点,其他时间一律不准投扔垃圾;本村保洁人员必须于当天8:30点以前收集至环卫所指定垃圾点,由办事处环卫所负责统一清运。以达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洁、无堆积垃圾的标准。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村庄不得私拉乱倒,必须委托环卫管理所代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每年初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清运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村庄,垃圾清运费根据村庄总户数收取。按照每户每年72元的标准至少提前预交半年的费用,由经管站从村庄账户中扣除;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企事业单位(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各单位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依据当月实有人数上缴费用;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垃圾收集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物业公司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上缴费用;

  旅店(包括宾馆、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方米每月3元月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集贸市场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外墙四周卫生责任区由环卫部门保洁的,按每*方米每月0。12元(1。44元/*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公共卫生费。

  第九条从村庄主要负责人个人工资中支出2000元作为全年村庄环境保洁考核押金,办事处另外给予奖励基金2000元,共计4000元作为奖惩基金。对不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或村庄辖区环境脏乱差者,每查处一次扣200元,被市级部门通报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兑付奖惩基金。

  第十条对拒不签订垃圾清运委托协议的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由环卫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村庄严禁私拉乱倒垃圾、私自设置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垃圾。执法局三中队要加大对私拉乱运垃圾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件不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为保障后勤生活辖区内的环境清洁卫生,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达到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惯,建设文明绿色生活区,特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

  一、垃圾分类

  1、生活垃圾: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XX脂等。

  2、不可回收垃圾:瓜皮果壳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3、可回收垃圾: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

  4、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废墨盒、

  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

  二、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要求

  1、后勤生活区产生的各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严禁混放,生活垃圾要装入垃圾袋内封好,含有汤水的食堂垃圾要控净汤水后方可送入垃圾存放点。

  2、严格履行分类生活垃圾制度,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垃圾严谨倒入生活垃圾专用桶。

  3、工程类建筑垃圾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回收点。

  4、各生活矿区分别按区域,设置生活垃圾回收点和危废垃圾回收点,垃圾存放处夏季期间,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蚊蝇滋生产生异味。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4)

——垃圾管理制度6篇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六、医务室垃圾分类

  1、医务室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由校医收集,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理。

  2、医务室应使用专用垃圾箱储存医务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箱应放置在学生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3、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并注明警示说明。

  4、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医疗废物及时由校医专人负责处理。

  5、防止学生接触医务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医疗垃圾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让学生运送。

  7、对超过保质期限的所有药水、药物、医用器材一律按规定妥善处理。

  一、垃圾的分类

  垃圾处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垃圾分类处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一般垃圾处理可分为三类:

  1. 可回收垃圾:是指有机物,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各类废纸、废旧钢铁、玻璃、易拉罐、旧塑料纸等;

  2. 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没有利用价值,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超薄型塑料纸,小于0.02毫米,如食品包装袋,白色盒纸这类物质埋在土壤中50年也不能分解。

  3. 有毒有害垃圾:如废电池、此类物质含有大量重金属,一节电池可污染一亩地,实验室的废弃物,经过实验化学反应后,能产生有害气体或液体。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包装,送垃圾场专门处理。

  二、具体措施

  1.健全组织网络,各类垃圾实行专人管理,各班级、处室都要设立垃圾专管员。

  2.垃圾专管员负责对本班、本科室的垃圾进行一级分类。

  3.各班、各处室设立废纸收集箱,校园内设置垃圾箱,并标明“回收”、“不可回收”。

  4.各班、各处室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并有明确标志。

  5.学校总务处设置“不可回收”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各班、各处室每天定时将相应垃圾统一放入相应垃圾桶内。

  6.学校与街道签订协议,每日定时来校清理垃圾。

  7.各班、各处室每周二次将废纸、废塑料瓶等可回收垃圾卖给废品回收人员,充做班费等使用。

  8.各班、各处室、校园垃圾桶都配备相应垃圾袋。

  9.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法另行规定。

  为了在医疗垃圾厂的实际运行中实现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护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主要培训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场所消毒及个人防治知识。

  二、给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收运的医疗垃圾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交接时间、收运人签名等项目,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运人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密封情况,防止泄漏。在每次清运完医疗垃圾后,要冲洗车辆,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清运医疗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能随意变动。

  六、清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垃圾时,应检查医疗垃圾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对包装破损、污染的医疗废物应要求医疗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对拒不按规定进行包装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运送。

  七、焚烧炉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穿全套防护服,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八、对进厂的医疗垃圾及时进行消毒灭菌,当日运送到厂的医疗垃圾当日处理,未处理完的医疗垃圾暂时存放时间最多不得24小时,防止病菌的滋生、传播。

  九、每日作业结束后,对整个作业区域进行喷洒消毒灭菌工作。作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十、各种设备应每日进行检查、清洗、润滑,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处置车间存在可燃易爆气体,场内严禁吸烟。

  十二、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的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十三、做好厂内的防火、防盗工作。节假日厂内要安排值班人员,随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xx〕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xx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2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18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环卫园林所负责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执法局三中队做好查处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凡在“门前三包”区域内发现的垃圾,均按照区域所属单位倾倒进行处置。

  第五条22个相关村庄必须按照每100户设1名的标准分别设立专业环卫队伍,负责村庄街道的保洁和垃圾收集,保洁工作效果与工资挂钩;按照15—20户设置1个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设施。每天早晨8点以前村民将垃圾投放到固定地点,其他时间一律不准投扔垃圾;本村保洁人员必须于当天8:30点以前收集至环卫所指定垃圾点,由办事处环卫所负责统一清运。以达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洁、无堆积垃圾的标准。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村庄不得私拉乱倒,必须委托环卫管理所代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每年初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清运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村庄,垃圾清运费根据村庄总户数收取。按照每户每年72元的标准至少提前预交半年的费用,由经管站从村庄账户中扣除;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企事业单位(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各单位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依据当月实有人数上缴费用;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垃圾收集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物业公司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上缴费用;

  旅店(包括宾馆、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方米每月3元月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集贸市场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外墙四周卫生责任区由环卫部门保洁的,按每*方米每月0。12元(1。44元/*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公共卫生费。

  第九条从村庄主要负责人个人工资中支出20xx元作为全年村庄环境保洁考核押金,办事处另外给予奖励基金20xx元,共计4000元作为奖惩基金。对不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或村庄辖区环境脏乱差者,每查处一次扣200元,被市级部门通报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兑付奖惩基金。

  第十条对拒不签订垃圾清运委托协议的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由环卫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村庄严禁私拉乱倒垃圾、私自设置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垃圾。执法局三中队要加大对私拉乱运垃圾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件不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

  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唐山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特种垃圾处置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并参加竣工验收对参与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发放许可证;

  三、对特种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从事特种垃圾处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服务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种垃圾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测。

  第九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与居民区、门诊、病房作实体隔离,定期清洁消毒;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分类盛装,放入专用塑料袋后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做到特种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十条从事特种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

  (二)车辆、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完好状况;

  (三)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装”字样。

  第十三条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处理方式、规模;

  (四)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七)环境评价报告;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合理,在城市下风向,远离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1000米以上;厂容厂貌整洁;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总面积的30%;办公区与焚烧区隔离;围墙高度应在2.5米以上,烟囱高度应在20米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扩散。

  焚烧处理厂运营后,每月应对排放烟气和残渣进行检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于每季度末将检测报告上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焚烧残渣必须按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处理,不得乱倒。

  第十五条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对特种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特种垃圾,污染环境的;

  (四)不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5)

——垃圾管理制度 (菁华5篇)

  1、项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并设有专兼职的管理考核人员。

  2、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采用加气块砌筑二个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应分开设置。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4、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5、严禁乱丢垃圾,工地要教育员工不在道路上乱丢纸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也可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7、对各施工队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8、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责任人搞好各自的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

  9、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10、对垃圾容器要定时进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和屡教不改的一并予以处罚30~50元。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12、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13、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视情节或认识态度每次给予30-50元的罚款。

  为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美化校园,打造整洁文明的办公教学环境,现下发我校《校园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科室域垃圾

  各科室要配备垃圾桶,废弃物品不得随处乱丢,要装入垃圾袋,每天由值班人员放置到学校指定垃圾放置地点。科室内垃圾乱丢或者不入袋就直接丢弃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共区域垃圾

  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每天负责清理楼道上、院子里垃圾桶里的废弃物品,并集中放置到指定垃圾放置地点。如果楼道、操场等公共区域出现废弃物未及时清理或未按要求放置,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生活区住户垃圾

  生活区住户要按照校创建办要求,每天将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放置到指定地点,不得随处乱丢。

  四、垃圾集中放置和处理

  校创建办安排卫生督察员督促卫生值日人每天按时清理废弃物品,并安排专人每天在废弃物品放置处喷洒消毒药水,若未及时清理或消毒,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学校每周末清理一次垃圾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2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18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环卫园林所负责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执法局三中队做好查处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凡在“门前三包”区域内发现的垃圾,均按照区域所属单位倾倒进行处置。

  第五条22个相关村庄必须按照每100户设1名的标准分别设立专业环卫队伍,负责村庄街道的保洁和垃圾收集,保洁工作效果与工资挂钩;按照15—20户设置1个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设施。每天早晨8点以前村民将垃圾投放到固定地点,其他时间一律不准投扔垃圾;本村保洁人员必须于当天8:30点以前收集至环卫所指定垃圾点,由办事处环卫所负责统一清运。以达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洁、无堆积垃圾的标准。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村庄不得私拉乱倒,必须委托环卫管理所代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每年初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清运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村庄,垃圾清运费根据村庄总户数收取。按照每户每年72元的标准至少提前预交半年的费用,由经管站从村庄账户中扣除;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企事业单位(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各单位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依据当月实有人数上缴费用;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垃圾收集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物业公司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上缴费用;

  旅店(包括宾馆、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方米每月3元月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集贸市场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外墙四周卫生责任区由环卫部门保洁的,按每*方米每月0。12元(1。44元/*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公共卫生费。

  第九条从村庄主要负责人个人工资中支出20xx元作为全年村庄环境保洁考核押金,办事处另外给予奖励基金20xx元,共计4000元作为奖惩基金。对不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或村庄辖区环境脏乱差者,每查处一次扣200元,被市级部门通报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兑付奖惩基金。

  第十条对拒不签订垃圾清运委托协议的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由环卫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村庄严禁私拉乱倒垃圾、私自设置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垃圾。执法局三中队要加大对私拉乱运垃圾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件不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后勤系统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为保障后勤生活辖区内的环境清洁卫生,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达到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惯,建设文明绿色生活区,特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

  一、垃圾分类

  1、生活垃圾: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XX脂等。

  2、不可回收垃圾:瓜皮果壳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3、可回收垃圾: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

  4、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废墨盒、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

  二、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要求

  1、后勤生活区产生的各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严禁混放,生活垃圾要装入垃圾袋内封好,含有汤水的食堂垃圾要控净汤水后方可送入垃圾存放点。

  2、严格履行分类生活垃圾制度,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垃圾严谨倒入生活垃圾专用桶。

  3、工程类建筑垃圾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回收点。

  4、各生活矿区分别按区域,设置生活垃圾回收点和危废垃圾回收点,垃圾存放处夏季期间,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蚊蝇滋生产生异味。

  电池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5委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垃圾堆放点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6)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菁华3篇)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原则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具体规定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城区人民*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并向所在地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倾倒。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倾倒许可手续:

  (一)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

  (二)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三)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四)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第九条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项目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倾倒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自行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指定临时堆放地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清运。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满足车辆停放并有冲洗设备的停车场所;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

  (四)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运输未取得倾倒许可的建筑垃圾,但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车辆运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定位终端设备,能够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三)应当保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正常工作,两侧车门标识、编号符合规范要求,车厢尾部放大车牌号码应当规范、清晰、完整;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单位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市、城区人民*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优先选择远离市城区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

  (五)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六)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监控设备应当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

  (四)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

  (五)推*、辗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

  (七)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市、城区人民*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侧车门标识、编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控设备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未建立现场运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零星施工,是指倾倒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施工工程。

  第三十条各县可以参照本规定对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30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活区垃圾清运工作,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树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汽车驾驶证(b票)、特种作业证挂牌上岗;装卸工必须挂牌上岗。

  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违章驾驶,自负违章罚款。

  司机进入作业现场要了解和熟悉作业现场状况,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特别是进车和倒车要加强瞭望,防止刮碰事件发生;

  装卸工专门配合作业现场进车和倒车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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