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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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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1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2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3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4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5

  1、特种工作场所必须设立防护警示标示;

  2、工作场所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

  4、严禁停放各种不相关物品;

  5、工作场所按5s标准(整理、整顿、清洁、清扫和素养),各类用具摆放整齐。工作场所每天一次指派人员打扫清洁卫生,包括工作衣服、鞋子;

  6、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喝酒、睡觉、打牌、看电视等娱乐活动,不准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

  7、工作场所必须做到制度流程上墙;

  8、工作场所上班期间不准干私活;

  9、下班时必须关闭水、电、气、门窗;

  10、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保持环境整洁;

  11、消防器材放置醒目处易拿到,保证消防器材在保质期内使用;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阅读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1)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

  第一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动火作业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⑵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2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陕柴**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3.5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工作程序

  4.1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陕柴**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c)在非重点单位部位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动火,应应填写三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内部审批;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b)明确动火部位、时间、动火人、监护人、动火班组负责人;

  c)确定在动火场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d)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同意动火;

  e)陕柴**处消防队接到动火审请后,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f)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后,签署同意动火的意见;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在该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4.2.3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洁。

  4.2.4因作业需要使用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设施,使用后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更换和维护。

  4.2.5非重点单位作业动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动火制度负责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2.6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7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4.3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4.3.1危险作业场所的划分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财务管理部、重要资料和信息管理部门、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温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的运行场所、高空作业场所、高压电线、高速运转设备等。

  4.3.2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

  4.3.2.1各危险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2.2明确本单位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和清单。

  4.3.2.3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火,应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电,应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办法》和《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4.3.2.5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运行场所,执行《危点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4.4作业场所设备的管理

  按《特种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4作业场所人员的管理

  4.4.1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培训管理程序》

  4.4.2为员工个人配备防护用品,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护用品护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购,执行《物资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格产品。

  5相关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点标准及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程序》

  《物资管理规定》

  《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6记录

  《动火证》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工作任务书”》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2)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5份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2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按时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六、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员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着装整齐清洁。

  八、设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有卫生专用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应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餐饮具的保洁工作。

  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3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4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5

  娱乐场所是个比较复杂的地方,管理制度既要完善也要加强,要促进发展就要提高经济效益,所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下面就让我们一块来看一下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所有的员工都必须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要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经营水*、不断的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及提高经济效益等。

  三、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五、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六、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八、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以上内容就是和大家一块来了解关于娱乐场所应遵循的管理制度的内容。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3)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 1

  一、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群众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 2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匾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五、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六、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八、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九、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 3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合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购物车等公用品必须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分类保洁存放。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 4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面图和卫生设施*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修改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范文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细则最新版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4)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6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卫生标准

  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2、厕内保持“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4、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5、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二、管理标准:

  1、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2、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3、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4、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

  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

  (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

  (四)居民居住区;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一条区人民*应当将公厕的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公厕建设的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临街公厕数量不足且无空间建设公厕的,区人民*可以通过购买临街现有房屋改造成公厕;无空间建设公厕且无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厕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适当设置移动公厕。

  拆除危险建筑物、构筑物还建绿地的,可以根据条件适当安排空间建设公厕。

  提倡利用地下进行公厕建设。

  第十三条公厕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的公厕由主管单位负责建设;

  (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他经规划确定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负责建设,市人民*适当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厕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配套建设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公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执行公示制度。

  在居民居住区内建设公厕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手续后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配建或者附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造型美观、新颖,并与周边环境以及附*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厕内部设施建设应当逐步提高档次,实现人性化。

  第十九条新建公厕应当设置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设施。

  现有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厕,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公厕建设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公厕或者现有储粪池公厕附*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当建造或者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在公厕周围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鼓励和支持无害化公厕的技术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便于使用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其中配套建设公厕的验收应当提交产权转移协议。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厕,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给所在地区人民*,由区市容环卫部门代表区人民*负责接管。

  第二十四条现有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现有的旱厕应当有计划地改造成水冲式公厕。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还建公厕的造价缴纳还建保证金后,方可拆除。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还建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还建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拆除公厕后暂时影响市民生活的,应当就*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新公厕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

  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公厕还建协议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清洁和管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清洁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投资建设的'公厕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由设置单位负责;

  (三)旧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原管护单位负责;

  (四)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公厕,由产权人负责。

  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清洁和管护责任,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根据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代为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厕的清洁和管护,保持公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从事公厕粪便清掏、清运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公厕粪便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保证公厕清洁、卫生。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掏、私运和处置公厕粪便。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5)

——供电所管理制度 (菁华5篇)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

  安全是电力企业的根本。安全保证是评价工作成绩的前提,没有安全,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预防为主就是防微杜渐,居安思危,抓事故苗头,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所长是供电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供电所是处于最基层的`供电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要完善供电所的安全管理体制。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所长要有相当高的安全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来自设备和人身的不安全因素要有足够的预控能力。各生产班组都要设安全员,具体落实本班组的安全责任。安全员要真正起到纽带作用,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上级的各种安全要求,另一方面要对本班组的安全进行监督,组织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运行分析。

  三、坚持“以人为本,以设备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人是最富于变化的特殊事物。人既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又是安全管理的客体。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往往是人本身,保证安全更要靠人。首先要抓好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三种人”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把关互相监督;其次是广大职工和农电工,要增强自保互保意识。以设备为基础,就是对于本单位的设备运行状况要非常清楚。建立设备档案、台账和维修抢修记录,按规定周期进行线路巡视。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反装置性违章活动,避免出现倒杆、断线或其它设备损坏事故。

  四、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两措并举的工作手段

  安全教育要经常进行,定期开展。可以采取讲座、业务技能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的学*兴趣。内容要丰富,既要有各种电力生产法律法规的学*,又要有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安全教育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防止走过场和形式化。供电所在完成各种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画册、张贴标语和广播等方式,提高广大用户对安全用电的认识。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和家庭进行宣传和教育,引起教师和家长的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五、坚持“四不放过”为原则的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发生后,供电所安全管理人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在追查事故责任的过程中,不得讲人情,顾面子。姑息迁就相当于无形杀手,将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灾难。只有分清责任,严肃惩处,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供电所备品备件管理办法备品备件系指为保障农村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提高供电可靠性而必须储备的一定数量的供电设备、部件、材料和配件。备品备件包括事故备品、轮换性和消耗性备品。

  一、管理原则

  (1)备品备件的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快速抢修事故,缩短停电时间的需要。

  (2)技术员根据本所辖区检修计划,加强备品备件管理,并应保证备品备件随时可以使用,使用后及时补充。

  (3)备品备件的存储尽量做到既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又防止资金的积压、浪费。

  (4)备品备件工作要贯彻勤俭办所的方针,充分发挥和利用修复能力,大力开展修旧利废,节约物资资金。

  二、备品备件的范围

  (1)备品包括配件性备品、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以下两种情况应进行备品:

  1)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不易磨损,配件中一般也不需要更换,但若损坏将造成供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直接影响设备的安全,必须立即更换者;

  2)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购买、制造或材料特殊而恢复生产又属急需者。

  可根据供电设备周围环境恶劣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分别加强的一、二类备品一定数量的储备。如:漏电保护器、各种规格的电杆、导线、10KV避雷器、跌落式开关、电表等。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包括在备品范围:

  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容易磨损,正常检修中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为缩短检修时间用的检修轮换部件;在检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设备、工具和仪器;设备损坏后,在短时间内可以修复,购买,所需部件和器材。

  三、备品备件定额管理

  供电所的物资储备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为保证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必须的和经济合理的物资储备数量的标准。

  (1)备品的储备定额要合理,根据上述范围结合本供电所辖区,历年运行的设备健康状况及检修经验,由技术员认真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本着既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又节约资金的原则,进行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技术员应切实做好备品定额管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在用的设备及零部件的技术要求,掌握其损坏规律和更好变动状况,定期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积累有关资料,不断提高定额管理水*,使之完善化、科学化。

  (3)根据供电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等级系10K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定额储备按上级核定下达。

  四、备品备件的储备

  (1)备品备件的'储备管理。要做到备品备件质量保持合格,不受损伤、质变或丢失。设定有领运、验收、保管定期检查,领用退库,修理补充等各项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备品备件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并填入库验收卡片,由负责验收人签字,和实物一起存放;有关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图纸等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验收不合格的备品备件不能入库;备品备件应单独建帐分类存放;备品备件的领用,要经手续审批,防止使用不当。

  (2)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备品备件供应由上级单位负责,供电所负责保管核定定额的备品;按备品备件的定额由供电所向上级单位申请计划;供电所对消耗备品备件按月上报,及时申请补充。

  (3)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

  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是勤俭办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员应加强修复和管理,对修旧利废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供电所应将不能修复的备品及时送(退)回县供电企业修复。

  (4)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办公用品以及熔丝、胶布,用于配电盘上的开关、保险以及工程结余的零星导线、金具等。对低值易耗品应每月报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领回供电所,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实行领用签字,防止流失。供电所自购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台帐,定期盘点,严格管理,防止丢失。

  本规定由XX县供电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

  安全是电力企业的根本。安全保证是评价工作成绩的前提,没有安全,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预防为主就是防微杜渐,居安思危,抓事故苗头,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所长是供电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供电所是处于最基层的供电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要完善供电所的安全管理体制。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所长要有相当高的安全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来自设备和人身的不安全因素要有足够的预控能力。各生产班组都要设安全员,具体落实本班组的安全责任。安全员要真正起到纽带作用,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上级的各种安全要求,另一方面要对本班组的安全进行监督,组织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运行分析。

  三、坚持“以人为本,以设备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人是最富于变化的特殊事物。人既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又是安全管理的客体。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往往是人本身,保证安全更要靠人。首先要抓好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三种人”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把关互相监督;其次是广大职工和农电工,要增强自保互保意识。以设备为基础,就是对于本单位的设备运行状况要非常清楚。建立设备档案、台账和维修抢修记录,按规定周期进行线路巡视。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反装置性违章活动,避免出现倒杆、断线或其它设备损坏事故。

  四、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两措并举的工作手段

  安全教育要经常进行,定期开展。可以采取讲座、业务技能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的学*兴趣。内容要丰富,既要有各种电力生产法律法规的学*,又要有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安全教育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防止走过场和形式化。供电所在完成各种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画册、张贴标语和广播等方式,提高广大用户对安全用电的认识。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和家庭进行宣传和教育,引起教师和家长的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五、坚持“四不放过”为原则的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发生后,供电所安全管理人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在追查事故责任的过程中,不得讲人情,顾面子。姑息迁就相当于无形杀手,将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灾难。只有分清责任,严肃惩处,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台帐、记录,按规定及时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五、供电区域内配电线路及设备设置明显的标志。

  六、供电区域内设备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供电区域内的客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督促限期整改。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负责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八、加强对各级漏电保护器的管理,保证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达到部颁标准的要求。

  九、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安全用电知识的普及工作。

  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由市公司组织培训、考试。

  十一、加强安全工器具及施工工具的管理。按“择优选购、按需配备、登记造册、定期检验、使用和保管。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6)

——学校厕所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为深入开展健康促进学校项目工作,创建文明,健康,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要求每个师生从我做起,人人参与、人人动手、人人遵守、持之以恒。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惯,树立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总体健康水*。

  一、卫生制度:

  1、讲究卫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雅观的校园,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是学校实施环境育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增*生意识,改变卫生环境,建立严谨的卫生清扫制度是学校教书育人的一个重要环节。

  2、每天早晨,各班主任要组织学生打扫室内外卫生,按照学校卫生标准进行严格自查,学校组织。

  3、各处室要建立严格的卫生值日制度,随时保持办公室内、外的良好卫生状况。

  4、每周四下午、节假日前夕及有外事活动期间都要进行卫生扫除,确保校园室内外卫生保持一流标准;无卫生死角。

  5、对于不认真打扫卫生,不遵守卫生制度的班级及个人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

  6、学校将定期组织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检查。

  7、加*生责任制,室内外环境卫生划分包干,规定人员打扫。一周一次扫,节假日突击打扫,对各班组织检查,每月公布一次检查结果,并颁发流动红旗。

  二、卫生标准:

  1、室内卫生标准:

  ①办公室、办公桌、墙壁:要求地面干净无杂物,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墙角干净无蛛网,工作柜子上面无堆放物品。

  ②教室内卫生:地上无纸屑、无痰迹糖迹、墙上无污渍与球脚印(无残标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现象),桌面无涂刻,桌椅整齐(离开座位凳子放入桌下),门窗洁净,讲台无积灰,沟角无杂物,垃圾筒、粉笔槽日日清空;卫生角摆放整齐。

  ③门框、玻璃:要求门框边沿无浮灰(检查用手触摸为标准),玻璃要洁净明亮无污渍,无痕迹。

  ④计算机电器:要求机身干净,摆放规范,无灰尘污迹,无损坏,保管良好。实验室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的侵蚀物要妥善保存,保持通风。

  ⑤楼梯走廊:要求干净整洁,无纸屑,无痰迹,无果皮等,两边墙壁无污渍痕迹,无乱贴乱画,扶手无灰尘,无损坏,手触摸处均干净。

  ⑥其它:纸屑、烟头、果皮、废弃物品要及时入垃圾篓,并及时倾倒清理。

  2、室外卫生标准:

  ①骆洁净度:要求校园骆没有灰尘、纸屑、脏物、树叶等。做到“四无一整齐”即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杂物、无卫生死角,地面*整干净。

  ②花坛洁净度:花枝内要保持干净,无树叶,无杂物,无杂草丛生。各种宣传标牌规范干净,垃圾筒摆放规范。

  ③责任区洁净度:要求责任区内垃圾必须及时清理,禁止乱倒乱堆。骆包干区域整洁,无痰迹及口香糖迹,无果皮纸屑,无杂草,无杂物和遗弃物,无石块污水;雨后积水必须及时清除。

  三、个人卫生要求:

  做到五勤:饭前便后勤洗手;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早晚勤刷牙。六不: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饮料盒;不乱涂乱划乱踩脚印;不吃不洁食物与生水;不乱倒剩菜剩饭;学生不吸烟饮酒。

  四、学生注意用眼卫生:

  有视力保护意识,端正读写坐姿势,认真做好眼保健操,每天检查评分;要求各任课教师在眼操时间不得拖课与提早上课,保证学生眼操正常进行。

  五、发现乱丢纸屑,随地吐痰,墙上乱涂乱踩脚印者,除点名批评教育之外,扣班级卫生总分,如屡教不改者进行纪律处分。

  六、要求与责任:

  1、各处室要严格卫生值日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轮流值日,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2、校园保洁工作由学校德育处组织实施。

  七、卫生检查方式:

  1、学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学校卫生标准对各教室的卫生清扫情况进行检查。

  2、采取周查方式(一般周四下午组织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

  八、评分与扣分要求:

  1、请各位同学自带工具(如干湿布,刷子,洗洁精,铲子)以备用。

  2、卫生打扫要求做到:教室内外天花板无蜘蛛网,教室前后门面粘贴纸消除,日光灯架,电风扇叶积灰清除等;地面无痰迹,污迹,糖迹;桌椅清洁,阴沟无污物,花坛内外杂草清除;运动场地杂物清理;走道,楼道,窗台,消防器等无积灰。

  3、各班教室、包干区做到“六无”:无痰迹污迹、无积灰及蜘蛛网、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杂草杂物、无垃圾。

  4、打扫中务须要做到安全第一。

  九、奖罚措施:

  1、学校实行处室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对在卫生检查工作中,卫生状况好的班级要给予表扬。每月小结时对累计分在前三名的班级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对在卫生检查工作中,卫生状况较差的班级要给予相应的批评。

  2、学生的室内外卫生区域,由校德育处组织学生每月按规定进行评比,分别评出“文明教室”和“卫生先进班级”发给流动红旗,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在连续两个月卫生状况较差的班级须进行警告,同时扣除班级管理奖;对连续三次获卫生流动红旗的班级,可获“卫生整洁免检班”称号,授发奖状。

  为了保证学校有一个优美、清洁、卫生的环境,师生有一个文明,舒适的工作学*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公共卫生。

  (1)各年级各班轮流安排值日生,每天早晨提前到校,打扫楼道楼梯卫生,每天下午放学后打扫教室卫生,楼道楼梯卫生。

  (2)清洁卫生员每天提前到校对校园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并经常监督,保持全天净化。

  (3)教室桌凳排放整齐,室内外地面无果皮、纸屑、杂物,墙壁无乱写乱画,无灰网,教室的各种布置内容要文明、向上,排列合理有序。

  (4)“上班十分钟,人人搞卫生”各处室要经常打扫办公室,使办公室物品排放有序,地面,墙面干净,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5)教工要讲究公德,团结友善,互相助。要按时清扫楼梯,保护室内外干净卫生,要把垃圾准确放到垃圾坑内,禁止将垃圾乱放,严禁校园内养家禽。

  (6)要爱护公物,讲究公德,自觉保护自来水管,茶炉周围的卫生,菜叶,菜根不许在水池内外乱抛扔。

  (7)专人管理花坛,花木,草坪,按时浇水。

  (8)不准随地吐痰,乱泼脏水,乱扔纸屑,乱倒垃圾。

  (9)厕所专人管理,坚持用水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小便入池,便入坑,经常喷药,保持厕所无蝇,无蛆,无异味。

  2、教学卫生

  (1)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小学生每日学*时间不超过6小时,睡眠时间不小于10小时,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坚持两操,两课一活动。

  (2)编排课程,严格执行国家教的有关规定,开全,开足所有课程,体育课、艺术课,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兴趣,爱好等特点,合理安排,适时训练,器材,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调查,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读写时要求做到读书姿势端正,做到一尺,一寸,一拳头,教师要做到按时下课不拖堂,要督促学生到室外远眺和活动,要坚持给学生轮换座位,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严禁在规定时间外随意给学生加班补课,也不得进行频繁考试,各科作业要均衡布置,一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二年级家庭作业不得超过半小时,三、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5)班主任要经常家,了解和督促学生在校外的学*,睡眠,营养,活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个人卫生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7)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菁选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餐饮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负责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餐饮厨房不得使用易燃液体(汽油、煤油等)点火。

  三、油炸食品时,除搞好个人防护外,锅内的食油不得倒得过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

  四、厨房的油垢要定期清理,尤其排烟道应作为重点。

  五、餐饮场所内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安装应急照明灯,应急出口应有明显标志,疏散通道畅通。

  六、餐饮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有关规定,设备要安装漏电保护并不得超负荷运行。

  七、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阀门,切断所有气源、火源、电源,消防负责人巡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一、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六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三、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四、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办公人员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

  (三)管理职责

  各部室和车间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办公场所工作环境要求:

  1.1室内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1.2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逃生路线标志、禁止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

  1.3保持地板清洁,无杂物、无流液、无突起物或其他不规则处;

  1.4室内高处堆放或吊挂的物品应稳固可靠;

  1.5办公室装修应使用阻燃、无毒材料;

  1.6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严禁随地吐痰和扔垃圾。

  2.人员防护要求:

  2.1熟悉自己工作区域中的所有常规及紧急出口,清楚安全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2未经相应的学*或培训,不得随便操作任何办公机器和设备;

  2.3在电脑显示器前工作,应尽量降低显示器的光亮度,并调整屏幕角度,使其稍低于视*线,视距保持在45cm-60cm,并调整座椅使身体舒适;

  2.4在搬运重物时,应注意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必要时请人协助或使用搬运工具;

  2.5办公人员在使用某些设备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3.文件柜及办公桌使用要求:

  3.1文件柜、办公桌摆放位置合适,做到整齐、美观;

  3.2文件柜内物品放置合理,保证重心不偏离,防止因重心偏离导致物品落地或使人员受到伤害;

  3.3办公桌面整齐,正确使用抽屉,防止挤手。

  4.物品的保管和存放:

  4.1办公室的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适、整齐,不能妨碍人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

  4.2走道内、楼梯上、楼梯口灭火设备周围应无障碍物、堆放物;

  4.3饮料罐、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4.4禁止将垃圾、有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放入办公室内。

  5.消防设备的管理:

  5.1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由生产运行部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5.2所有移动式消防器材应保存在原规定的位置,由安全管理员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

  6.用电管理要求:

  6.1办公室内应安装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

  6.2办公室用电总量必须少于室内接线盒(板)的额定容量,接在每一个接线板上的`用电设备容量总数要少于线板的额定容量;

  6.3办公室内配置的电器,如空调、复印机、微机、碎纸机、饮水机、冰箱等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离开后切断电源;

  ***办公室用电设备的电线、插头、插座应保持完好,无缺口、破损和连接不当的现象;

  6.5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6.6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

  6.7安装或修理电气设备时,务必关掉电器电源并拔下插头;

  6.8每天离开办公室之前,应断开无关的电气设备电源;

  6.9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

  7.吸烟管理要求:

  7.1公司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场所内不准吸烟。

  7.2吸烟者在允许的场所内吸烟时,要将用过的火柴杆、熄灭的烟头放入烟缸内或专门设置的简易盒、桶内,不准随地乱扔或塞放到其它地方,做到人走烟灭。

  7.3烟缸和简易盒、桶内禁止放入纸屑和其它易燃物品。

  7.4清理烟缸和简易盒、桶时,必须检查是否存有火种,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杆倒入垃圾箱内。

  8.其它相关要求:

  8.1对与业务无关而进入办公场所的人员,如推销产品、收购废品等,门卫应谢绝入内;

  8.2财会室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报警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8.3档案室应配备灭火器材、温度计和湿度计,并经常检查和通风。

  8.4登楼顶*台天梯口,*时盖板要锁定,作业需要打开时下部爬梯处应悬挂标识;

  8.5雨雪天气,在大厅或楼梯口等处,应设立“防滑提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8.6办公场所范围内的道路地井盖因丢失或损坏等原因,应及时配备或修复,在配备或修复之前,应设立警示标志。

  9.检查与监督:

  9.1办公场所主管部门,每月应对分管场所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

  9.2生产运行部每季度应对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9.3对员工反映强烈的办公环境问题,如噪声、照明、高低温等问题,需要改善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8)

——厕所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职责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务必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六条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

  第七条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八条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区。

  第九条公共厕所建设间距应当贴合下列标准

  (一)一、二级街路为500米至800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区域为300米至500米;

  (三)一般街路为800米至1000米;

  (四)新建居民区为500米至800米,未改造的居民区为100米至150米。

  第十条公共厕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共厕所务必是水冲型或生态环保型。

  1、厕所由行政办公室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每日保洁二次。

  2、厕所地面无积尿、痰迹、污物等现象,门窗、隔断板墙、照明灯具、标牌等设施整洁。

  3、小便池无尿碱、水锈、污物,大便池无粪迹,墙围壁无痰迹、蜘蛛网。

  4、厕所内无乱贴、乱挂、乱画。

  5、痰水盒、洗漱镜清洁明亮。

  6、定时喷洒灭蟑、灭蚊蝇药物及除臭剂等,做到厕所内无蟑螂、蚊蝇、无异味。

  7、厕所门窗要有纱窗、纱门等防蚊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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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物价、***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切实加强厕所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厕所每天打扫一次,确保地面、便槽、洗手池内无垃圾杂物。

  三、厕所每周进行二次扫除,负责班级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等。

  四、每周对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文明入厕,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若违不文明条例者,学校将通报批评。

  一、学校不可以克扣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违反者封校。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不文明条例者公报批评,并开除。

  七、上述条规不受法律保护,但受黑色会保护。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1、保持地面洁净,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废纸屑等(0.5分)。

  2、禁止在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1分)。

  3、小心爱护卫生间内的公共财物(门、窗、水池、水龙头、磁砖等等),无意损坏者,及时做出赔偿。不爱护,有意毁坏者,严厉处罚。

  4、节约水电,使用后请及时关上。

  5、如厕时,垃圾入篓或扔入便渠,不得扔于地面。

  6、便池课间要随时冲净。

  7、地面保持无垃圾,要勤拖,保证干净清洁的卫生间。(拖把拧干水后再拖地,以防地面积水。)

  8、磁砖擦干净,不留污迹。(包括盥洗台下的部分)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9)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实用十篇

  1晨检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

  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

  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

  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

  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

  2全日观察制度

  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

  1、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

  2、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

  (1)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

  (2)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

  (3)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

  (4)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

  3、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

  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

  3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园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园外附*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行政、“110”、“120”、“122”或附*派出所,以保护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安全。

  4、开学前后,教师要组织家长会,提请家长、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职工救护队,高度警觉周边环境安全工作。

  4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5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

  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6幼儿园班级教育活动教学安全制度

  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任。

  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7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1、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2、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3、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4、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5、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6、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7、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9、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10、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11、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8幼儿园班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本5份(扩展10)

——作业场所职业管理制度范本十份

  食品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车间卫生

  为确保产品卫生质量,防止产品手污染和有害因素混入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间卫生要定时进行清扫,确保室内无污染因素。

  二、闲杂人员禁止进入车间。外来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入内,发现违反者追究责任人。

  三、进入车间必须换工作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搞好个人卫生,从规定大门进出。

  四、员工的工作衣、冒、鞋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五、车间内穿的工作鞋,禁止在车间外穿。

  六、更衣室、换鞋间要保持清洁,换下衣、帽、鞋要摆放整齐。室内禁止放其他物品。

  七、进入车间禁止化妆,戴首饰。严禁带食品进入车间。

  八、批准进入车间的外来人员,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违者谢绝进入。

  九、混粉员工同时执行《进入包装厂间规定》。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第一次罚款5元,二次以上者罚款10-50元。

  十一、本规定由班长和工段长监督执行,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作不定期检查。

  (二)成品卫生

  食品添加剂和卫生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作为生产企业,必须有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员工具备有卫生法制观念,才能确保卫生质量,制造出优质的产品。

  一、公司对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者上岗。考核记录存档保存。

  二、对于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上岗,不符合的禁止上岗,健康记录存档,以便查阅。

  三、建立卫生质量控制点。质量卫生控制点的操作员工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设备卫生,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工段长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记录每月底装订,统一交质管部存档,保存一年。

  四、必须用手直接接触产品者,操作时必须戴手套。

  五、按设备清洗规定进行对设备的清洗。班长或工段长在清洗结束后进行检查并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清洗。

  六、质管部每月至少对人员卫生、设备及环境卫生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检查记录每年年底装订存档,保存两年。

  七、每半年向自来水厂索取水质报告,存档备查。

  八、生产线工人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并保持清洁。手部受伤者(含轻度皮肤破损者)不得上岗。

  九、不合格产品做好标记,分别存放并作记录。废弃物要有专业容器存放,每日交接班前处理结束。

  十、进厂原料及辅料,经检验质量及卫生质量合格**库,堆放是应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一、成品入库有专有成品仓库存放,堆放时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二、设备维修时的卫生要求:

  1、进入车间维修设备必须更换衣、鞋、戴工作帽。

  2、维修时的废弃物和油类必须随时放入废物桶中,不准乱丢。

  3、维修完毕必须清洗设备内外,需要消毒的还必须消毒。

  4、试车结束,操作工必须清洗地面,带干燥后方可开机

  文件编号:aqk—z—12—28

  1.目的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2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

  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

  4.1.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

  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1.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1.6在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2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2.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夏天的开工锅炉岗位。

  4.2.2.2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措施。

  4.2.2.3暑天高温期间要做好岗位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4.2.2.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2.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3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冰机岗位、压缩机岗位和变压吸附岗位。

  4.2.3.2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3.3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技术措施

  4.3.1.1通风排毒,对于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通风和排风设施,将有毒物质及时安全地排放到大气环境中;

  4.3.1.2吸收净化法,是采用适当的液体作为吸收剂,根据废气中各组分在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液体吸收剂有选择地使气相中的有害组分溶解在液体中,从而使气体得到净化的方法;

  4.3.3控制高温的技术措施

  4.3.3.1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4.3.3.2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4.3.3.3通风降温。

  4.3.4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4.3.4.1吸声,是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板状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和微穿孔板吸声共振结构等技术方法,降低室内的混响声,从而实现降噪目的。

  4.3.4.2隔声,是指应用隔声构件将噪声源和接受者分开,隔离噪声在介质中的传播,从而减轻噪声污染程度。隔声措施包括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操作室等,一般能降低噪声级20db-50db。

  4.3.4.3 消声,是指采用消声器,允许气流通过,又能阻止或减弱声波传播的装置。对于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在进行降噪处理时,需要采用消声技术。消声器的种类很多,依据消声机理主要分为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

  4.3.4.4 隔振与阻尼:物体的振动也会产生噪声。对于振动产生的固体声,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见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属隔振器、橡胶隔振器、空气橡胶弹簧隔振器、各种隔振垫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结构的物体振动,如输气管道、机器的防护壁、车体和飞机的外壳等。

  5.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5.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xx]第23号);

  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令[20xx]第23号);

  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xx) ;

  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xx)。

  文件编号:aqk—z—12—28

  1.目的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2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

  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

  4.1.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

  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在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2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夏天的开工锅炉岗位。

  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措施。

  暑天高温期间要做好岗位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3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冰机岗位、压缩机岗位和变压吸附岗位。

  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技术措施

  通风排毒,对于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通风和排风设施,将有毒物质及时安全地排放到大气环境中;

  吸收净化法,是采用适当的液体作为吸收剂,根据废气中各组分在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液体吸收剂有选择地使气相中的有害组分溶解在液体中,从而使气体得到净化的方法;

  4.3.3控制高温的技术措施

  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通风降温。

  4.3.4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吸声,是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板状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和微穿孔板吸声共振结构等技术方法,降低室内的混响声,从而实现降噪目的。

  隔声,是指应用隔声构件将噪声源和接受者分开,隔离噪声在介质中的传播,从而减轻噪声污染程度。隔声措施包括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操作室等,一般能降低噪声级20db-50db。

  消声,是指采用消声器,允许气流通过,又能阻止或减弱声波传播的装置。对于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在进行降噪处理时,需要采用消声技术。消声器的种类很多,依据消声机理主要分为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

  隔振与阻尼:物体的振动也会产生噪声。对于振动产生的固体声,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见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属隔振器、橡胶隔振器、空气橡胶弹簧隔振器、各种隔振垫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结构的物体振动,如输气管道、机器的防护壁、车体和飞机的外壳等。

  5.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5.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xx]第23号);

  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令[20xx]第23号);

  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xx);

  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xx)。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1组织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责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2主管副总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2.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1岗前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作业场所告知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4.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电气、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明确教育培训的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6.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1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9.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2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查处事故;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1、目的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定义

  3.1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一般管理

  4.1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管理职责

  5.1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1、目的

  为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并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进行科学的评价,对超出国家职业危害限值标准的作业场所制定各种防范对策和技术改造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因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过高对员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安委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管理。

  3、工作职责

  3.1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案,规范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做出分析报告;

  3.2本单位安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事业部安委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3.3在本单位实施检测工作时,各部门经理以及兼职安全员需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4、工作内容

  4.1某工厂安委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并向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同时向员工公布。

  4.2检测原则

  4.2.1内部检测与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检测相结合;

  4.2.2定期检测与日常检测相结合。

  4.3检测范围

  4.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包括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4.3.2定期检测范围应包括能源动力作业场所(制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前处理超高温杀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装工段)、化验室等。

  4.3.3对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制冷岗位)进行日常检测,设置检测系统或自动报警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和登记管理,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检测类别及方法

  4.4.1评价检测

  可以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4.4.2定期检测

  粉尘检测,包括配料间、小料房,检测频率为1次/年;

  噪声检测,包括氨制冷车间、前处理岗位、灌装岗位,检测频率为1次/年;

  高温检测,主要指前处理作业岗位人员密集处,检测时段应集中在夏季出现高温时的工作时间段内;

  有毒物质浓度检测,主要指氨制冷车间,检测频率为1次/季度。

  4.4.3日常检测,针对氨制冷车间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检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处理车间、设置专用温湿度计,并保证温度指示准确、清晰。

  4.4.4检测组织实施

  评价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由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某工厂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积极配合。

  4.4.5检测方法

  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等相关标准进行,亦可形成企业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常用的检测方法有现场直读式快速检测仪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台帐》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高温作业场所温度测定记录》;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检测结果记录》;

  《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结果记录》;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检测结果记录》。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

  6.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

  6.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

  6.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

  6.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

  6.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

  1.目的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2某工厂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酸奶部。

  4.工作内容

  4.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

  4.1.1某工厂安委会应按事业部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统的技术保障,对氨气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讯联络信息系统。

  4.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管理措施

  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作业点的含尘浓度,检查防尘设施及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正确选用除尘设备提供科学依据。

  个体防护

  作业现场防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规定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时,可采用个人防尘用具作为辅助防护措施,如配戴防尘口罩。

  4.2.2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

  本单位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间和化验室,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例如cip间,灌装间,化验室等。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在制冷岗位、有毒化验药品库、cip间等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前处理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生产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岗位、前处理岗位和灌装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4.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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