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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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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1

  第一百零九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业车辆及作业人员、赶放的牲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六)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八)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九)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准乘人数和营运单位名称的;

  (十二)汽车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及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三)机动车车窗违反规定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四)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道路上行驶或者取得通行证件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

  (十五)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学*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实*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标志的;

  (十七)拖拉机载人或者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十八)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十九)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未将故障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三)行经漫水路、漫水桥、渡口、铁路道口或者上下渡船时违反规定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入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七)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设置反光标识或者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在实*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九)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十)驾驶摩托车互相追逐、竞驶或者为车队开道、护卫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进行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的;

  (十三)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光、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进行作业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牌,示警灯、筒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三)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遮挡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七)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驾驶机动车技能的;

  (八)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九)逆向行驶的;

  (十)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一)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在前方车辆两侧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二)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三)机动车载货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四)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五)对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车的;

  (十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倒车、会车、超车、掉头或者在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九)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或者让行的;

  (二十)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未按照祝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作业单位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三)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停车的;

  (七)遇有交通阻塞时未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八)试车或者学*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救援车、清障车执行任务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一)作业单位未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的。

  城市快速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

  (三)驾驶人未具备规定条件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大中型长途营运客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的。

  对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净空高度不符合标准的;

  (二)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三)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横幅、条幅和广告牌匾的;

  (四)临时占用人行道未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占用盲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违反规定施划、调整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载货车辆载客或者载客车辆载货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悬挂标语和其他设施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住区未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未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已建成通车的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机动车出入口的;

  (四)在道路两侧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或者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未与道路保持*行的;

  (五)封闭半幅道路施工时,道路施工单位未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的;

  (六)封闭全部或者半幅高速公路施工,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或者封闭半幅高速公路未在入口处公告或者明示封闭期限、限制速度、绕行路线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限制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前款第二、第三项的,加倍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易企业允许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拼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的,由有关部门对机动车交易企业按照每台机动车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非法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报器、标志灯具的,非法喷涂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五)驾驶拼装、改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录相、照相等拍摄的违法行为记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方式告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除依法对车辆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其所在单位。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2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时,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道路管理措施,应当坚持便民原则,进行科学论证,征求社会意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改善意见。

  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影响严重,采取措施无法改变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条 因施工封闭半幅道路时,车辆需在对向车道通行的,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并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严格限制占用人行道,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公交站点、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盲道和缘石坡道。

  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信号。

  未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机动车出入口。

  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为:车行道不得低于五点五米,人行道不得低于四点五米。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悬挂条幅和广告牌匾。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应当与道路保持*行。

  在交通标志上不得刊登广告。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以及距道路交叉路口五十米以内的其他道路,不得设置临时市场、摊区。

  第四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条件,合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单位职工通勤客车停靠站。

  第五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或者其他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在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交通。

  第五十一条 道路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第五十二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及时进行调整。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四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以及旅游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或者停靠站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交通、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公民二十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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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一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和牵骑牲畜的在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五十八条 行人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时,车辆应当避让。

  车辆遇有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及其他作业人员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避让。

  第五十九条 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者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照具体指示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未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机动车通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实*期内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辅路行驶;

  (三)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可以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通行。

  第六十条 因施工半幅封闭道路时,机动车应当按照指示标志驶入对向车道;没有道路交通标线的,机动车按照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通行规定通行;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

  第六十一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驶入主路的机动车让已在主路行驶和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驶入辅路的机动车让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三)进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路上赶放牲畜。

  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赶放人员应当加强管护,靠边行走,并给车辆留出通行空间,避免牲畜在车辆临*时突然跑窜。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赶放的牲畜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提前减速,待牲畜靠边后,缓行通过。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一百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二)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城市交叉路口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在进入路口前应当注意了望。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非相对方向车辆同时直行或者同时左转弯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从道路两侧出入口驶入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因冰雪覆盖、道路损坏致使停止线不清的,应当停在路口以外。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提前三十米、在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驶离停车地点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避让车辆、行人。

  第六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在站点内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

  站点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应当靠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进站停车。

  机动车遇有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让行。

  第六十九条 禁止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禁止其他车辆停放。设有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街路,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等客,在站点以外拉载乘客应当即停即走。

  客运出租汽车在空驶招乘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或者辅路上行驶,不得突然减速、变换车道或者掉头停车。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七十二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应当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牵引车应当与被牵引车设置联系信号;

  (二)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半挂汽车列车、全挂车、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三)设有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未设辅路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五)牵引制动器失效的故障车或者在冰雪路面牵引故障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六)不得牵引轮式自行机械。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

  (二)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距道路右侧边缘不得超过零点三米:

  (二)在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夜间须开示廓灯、后位灯,能见度低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七十五条 载客汽车和设计时速在一百公里以上载货汽车的驾驶人、前排座位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指导其使用安全带。

  第七十六条 载货汽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的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五)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

  (六)停车时,应当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管护。

  第七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为车队开道、护卫,违反规定载人。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农副产品销售集中的季节制定有关农用车特别通行规定,方便农民销售。

  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七十九条 遇有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检查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对拒不停车接受检查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拦截措施。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八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闸、车铃、反射器及牌证齐全、有效;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五)不得在骑行中两车以上共载一物;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八)横过道路遇有车辆临*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者折返。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八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销售或者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三)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未停稳或者停车等待信号时不得上下车。

  第五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制止行人和禁止驶入高速公路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第八十四条 需要封闭全部或者封闭半幅高速公路施工的,公路经营单位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十日前,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封闭半幅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公告封闭期限、限制速度、绕行路线。

  第八十五条 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应当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救援车、清障车在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一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和牵骑牲畜的在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五十八条 行人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时,车辆应当避让。

  车辆遇有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及其他作业人员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避让。

  第五十九条 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者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照具体指示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未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机动车通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实*期内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辅路行驶;

  (三)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可以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通行。

  第六十条 因施工半幅封闭道路时,机动车应当按照指示标志驶入对向车道;没有道路交通标线的,机动车按照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通行规定通行;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

  第六十一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驶入主路的机动车让已在主路行驶和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驶入辅路的机动车让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三)进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路上赶放牲畜。

  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赶放人员应当加强管护,靠边行走,并给车辆留出通行空间,避免牲畜在车辆临*时突然跑窜。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赶放的牲畜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提前减速,待牲畜靠边后,缓行通过。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一百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二)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城市交叉路口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在进入路口前应当注意了望。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非相对方向车辆同时直行或者同时左转弯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从道路两侧出入口驶入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因冰雪覆盖、道路损坏致使停止线不清的,应当停在路口以外。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提前三十米、在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驶离停车地点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避让车辆、行人。

  第六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在站点内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

  站点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应当靠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进站停车。

  机动车遇有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让行。

  第六十九条 禁止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禁止其他车辆停放。设有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街路,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等客,在站点以外拉载乘客应当即停即走。

  客运出租汽车在空驶招乘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或者辅路上行驶,不得突然减速、变换车道或者掉头停车。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七十二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应当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牵引车应当与被牵引车设置联系信号;

  (二)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半挂汽车列车、全挂车、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三)设有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未设辅路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五)牵引制动器失效的故障车或者在冰雪路面牵引故障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六)不得牵引轮式自行机械。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

  (二)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距道路右侧边缘不得超过零点三米:

  (二)在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夜间须开示廓灯、后位灯,能见度低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七十五条 载客汽车和设计时速在一百公里以上载货汽车的驾驶人、前排座位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指导其使用安全带。

  第七十六条 载货汽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的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五)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

  (六)停车时,应当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管护。

  第七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为车队开道、护卫,违反规定载人。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农副产品销售集中的季节制定有关农用车特别通行规定,方便农民销售。

  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七十九条 遇有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检查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对拒不停车接受检查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拦截措施。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八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闸、车铃、反射器及牌证齐全、有效;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五)不得在骑行中两车以上共载一物;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八)横过道路遇有车辆临*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者折返。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八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销售或者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三)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未停稳或者停车等待信号时不得上下车。

  第五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制止行人和禁止驶入高速公路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第八十四条 需要封闭全部或者封闭半幅高速公路施工的,公路经营单位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十日前,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封闭半幅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公告封闭期限、限制速度、绕行路线。

  第八十五条 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应当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救援车、清障车在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5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不得在车行道上纠正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应当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不得因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而影响交通疏导。

  第九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行特别勤务应当严格按照警卫级别履行职责,在确保被警卫车辆安全通过的前提下,减少对社会车辆和行人的影响。

  第九十九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放行车辆。

  第一百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以合法手段获得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锁止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其车辆信息,停止办理违法行为人驾驶证审验、转籍、增驾、换证以及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拖拽违法车辆,应当同时将车辆存放场地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报“110”指挥中心,以便于当事人查询。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拽的违法车辆,应当在驾驶人提供有效证件或者合法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之时起当日内处理完毕。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推销物品,不得为其他部门收费设置前置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正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原事故认定单位另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事故认定单位应当在接到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决定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立即给予纠正,对行为责任人采取扣留其执法证件、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必要措施。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收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当调查核实,根据事实、情节,追究行政责任。

  对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延期晋职晋级;

  (六)辞退。

  第一百零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本级人民**、同级**机关、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当执法行为,不及时改正的;

  (二)未按照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另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三)对公民举报或者投诉的问题袒护、推诿、不查处的;

  (四)对公民提出的交通管理意见或者建议不及时受理和答复的;

  (五)利用办理业务便利,为他人推销物品或者为其他部门收费设置前置条件的;

  (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或者未放行车辆的;

  (七)违法取证的;

  (八)拖拽违法车辆,不及时将车辆存放场地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报“110”指挥中心的;

  (九)在车行道上纠正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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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1)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1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根据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下列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城市地下经营场所、城乡防火、防雷等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联*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联*会议的组织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气象、煤矿安全监察、海事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专业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统一标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产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合理规划信息资源,逐步建成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将发生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

  第七十九条 省和市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备案,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有关人员应当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事故应急预案保持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除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外,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开展事故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发生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的,当地人民*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当地*、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重伤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五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中央驻省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未造**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人民*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八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或者制定了安全生产规划,但未组织实施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的;

  (三)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四)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

  (五)未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内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的;

  (六)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

  (七)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四)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第八十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

  (三)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保护装备,或者未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档案的;

  (二)实施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

  (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班组长未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九十五条 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煤矿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变更等情况发生前,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的;

  (二)化工生产储存装置未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或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者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未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第九十七条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未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三)地下经营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使用,不属于消防设施、设备的,对地下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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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编制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安排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治理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的标准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制度,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应当以*原区为重点;松嫩*原、三江*原以及中部粮食主产区的中、高产田,应当优先建设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开展下列耕地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

  (二)田间道路;

  (三)田间用电设施;

  (四)农田监测设施;

  (五)植物保护设施;

  (六)农田机械临时存放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整治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

  第四十二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在适宜区域,至少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深松耕暄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应当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科学的轮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休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地面调查和遥感探测等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沙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耕地采取植被保护、建设防风固沙林网等保护性措施;对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依法进行治理。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规程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与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无法避免的,由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理、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条耕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地力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力建设。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质量下降的黑土耕地优先进行综合治理。

  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省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耕地质量详查和土地等级评价制度,每六年组织开展一次调查,了解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每年向本级人民**报告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地等级评价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土地等级变化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耕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二)采集土壤、灌溉水和农作物样品;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区位、面积、质量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耕地总量进行严格管理,使耕地数量减少的;

  (二)未按照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相关标准推进并落实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

  (三)未建立科学轮作制度的;

  (四)未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

  (五)未对耕地污染、破坏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

  (二)未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的;

  (二)在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监督、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未对农药销售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耕地质量保护、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六)其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所破坏或者占用耕地面积处以每*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在耕地范围内建坟墓、建窑,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所占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或者剥离耕作层土壤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施工单位损坏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周边耕地耕作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占用面积或者损坏面积处以每*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出让方未对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改正;对耕地造成污染的,应当责令进行土壤修复,并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向耕地范围内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经营高毒农药的;

  (二)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或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的;

  (三)未对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的;

  (四)未执行农药废弃包装物销售回收制度的;

  (五)对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或者堆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耕地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排除危害的,责令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也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未按照肥料使用标准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用农药,造成土壤、水质等环境污染的;

  (三)施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的;

  (四)随意丢弃、堆放农药废弃包装物的;

  (五)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适宜区域开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2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3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

  第四十二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在适宜区域,至少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深松耕暄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应当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科学的轮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休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地面调查和遥感探测等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沙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耕地采取植被保护、建设防风固沙林网等保护性措施;对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依法进行治理。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规程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与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无法避免的,由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理、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条耕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地力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力建设。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质量下降的黑土耕地优先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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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编制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安排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治理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的标准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制度,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应当以*原区为重点;松嫩*原、三江*原以及中部粮食主产区的中、高产田,应当优先建设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开展下列耕地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

  (二)田间道路;

  (三)田间用电设施;

  (四)农田监测设施;

  (五)植物保护设施;

  (六)农田机械临时存放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整治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

  第四十二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在适宜区域,至少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深松耕暄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应当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科学的轮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休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地面调查和遥感探测等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沙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耕地采取植被保护、建设防风固沙林网等保护性措施;对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依法进行治理。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规程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与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无法避免的,由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理、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条耕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地力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力建设。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质量下降的黑土耕地优先进行综合治理。

  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省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耕地质量详查和土地等级评价制度,每六年组织开展一次调查,了解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每年向本级人民**报告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地等级评价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土地等级变化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耕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二)采集土壤、灌溉水和农作物样品;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区位、面积、质量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耕地总量进行严格管理,使耕地数量减少的;

  (二)未按照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相关标准推进并落实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

  (三)未建立科学轮作制度的;

  (四)未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

  (五)未对耕地污染、破坏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

  (二)未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的;

  (二)在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监督、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未对农药销售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耕地质量保护、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六)其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所破坏或者占用耕地面积处以每*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在耕地范围内建坟墓、建窑,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所占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或者剥离耕作层土壤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施工单位损坏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周边耕地耕作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占用面积或者损坏面积处以每*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出让方未对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改正;对耕地造成污染的,应当责令进行土壤修复,并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向耕地范围内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经营高毒农药的;

  (二)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或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的;

  (三)未对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的;

  (四)未执行农药废弃包装物销售回收制度的;

  (五)对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或者堆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耕地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排除危害的,责令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也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未按照肥料使用标准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用农药,造成土壤、水质等环境污染的;

  (三)施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的;

  (四)随意丢弃、堆放农药废弃包装物的;

  (五)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适宜区域开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5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3)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通用五篇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1

  第十一条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个人散养的动物,市、县人民**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等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密度和效果进行评价。对经评价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人民**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补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市、县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

  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

  第十九条边境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外来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应当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并按照规定上报。

  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授权,向社会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易感人群监测、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四条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

  未经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兽医专业实验室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2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配备与当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上签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和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日申报检疫。

  第三十五条申报检疫可以采取到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方式的,应当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三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及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将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设备,配合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3

  第四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四)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摄录、摘录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贮藏、运输以及开展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详细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四条官方兽医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主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治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乡级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渔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条对在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5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开展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未建立完整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按授权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或保存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指定通道运载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或者货主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人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4)

——黑龙江导游词9篇

  铁人公园是为了纪念大庆石油会战的英雄铁人王进喜同志和丰富八百垧地区市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公园占地面积1133.3公顷,其中水面面积1000公顷、陆地面积33.3公顷。公园以天然的湖泊和巧夺天工的建筑融为一体,被誉为“北国江南”,吸引了无数观光度假的游客。 2003年被大庆石油管理局确定为传统教育基地。

  碧绿湖是铁人公园远*闻名的湖园风景区,是天然形成的湖泊,湖水最深处10米左右,蓄水量达5000万立方米。碧波万倾的碧绿湖,水草茂盛,鱼虾肥美,水质优良。

  在垂钓区,每年春、夏、秋季节,无数的垂钓爱好者云集于此,通宵达旦的垂钓,成为碧绿湖的一大景观。

  在赏花区,十五亩水面的荷花池是碧绿湖的又一特色。每到七月中旬,嫩绿的荷叶露珠滚动,娇艳的荷花迎风摇曳,划一叶扁舟,荡漾在湖中,让你亲身领会了荷花“出污泥而不染,濯清莲而不妖”婀娜多姿的美。

  在深水区里,你可以坐上快艇、摩托艇、或豪华游船,成群的灰鹤、海鸥、野鸭和你一起劈波斩浪,在碧绿湖上畅游,真有说不出的惬意。

  在陆地上有10个标志性建筑,它们各具特色:

  这是铁人王进喜同志半身汉白玉雕像,他坐西朝东,栩栩如生,仿佛正满怀欣喜的看着油城日新月异的.变化。铁人雕像基座的前面,是余秋雨在1990年3月的题词:“铁人精神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背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铁人王进喜的生*简介。每到清明时节,大庆油田的许多单位和学校都前来敬献鲜花、缅怀铁人。这里已成为弘扬铁人精神的一处不可多得的教育场所。

  为人民服务纪念碑是铁人公园的标志性建筑,高24.66米,碑体呈三棱形,三个碑面上分别镌刻着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同志 “为人民服务”的手迹和*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 “天下为公”以及宋代著名文学家范仲淹所著《岳阳楼记》中的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碑座刻有***的题词:“发扬大庆精神,搞好二次创业” 和展现“铁人精神”、“五把铁锹闹革命”精神的浮雕。在纪念碑周围竖立着象征新世纪的21根廊柱上,刻着孔子、岳飞和冯玉祥等名人名言和诗句。每年的“七一”前后,都会有很多单位到这里举行庆祝活动、*员入党宣誓仪式等,这也使铁人公园成为大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现在我们看到的这架战斗机雕塑,曾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击落敌机三架,击伤一架,立下过赫赫战功。就是这些苏制米格15战斗机,当年在朝鲜战场上创出“米格走廊”的神话。

  这儿是鸟类动物园。有孔雀、火鸡、大雁、聊哥、鹦鹉等十余种。训练有素的聊哥或许偶尔和你开上一两句玩笑,令游人忍俊不禁,捧腹大笑。孔雀更是争先恐后的绽开美丽的羽毛和你艳丽的衣装媲美。火鸡憨态可掬,以有的叫声,和你亲热的打招呼。

  荷花池:十五亩水面的荷花池,是大庆第一处引进南国荷花培植成功的地方。荷花池九曲空中回廊,你可以拾阶而上,漫步荷花池上,让你仿佛置身于荷花之中,荷花的清香沁人心脾,叫人流连忘返。台阶离水面交接处还巧妙地设置了圆台,给垂钓爱好者提供了方便条件。

  水上建筑群:九曲桥是从陆地延伸到碧绿湖上的一座桥。回廊两边和湖心亭子上都题有历代名家的诗句。低头可以看见清澈的湖水里,成群结队的鱼虾自由自在的游来游去。五孔桥的台阶上刻有各式精美图案,桥顶也别具特色,仿古斗拱做工精美。生肖桥两侧的柱栏上镶有汉白玉雕刻的十二生肖,惟妙惟肖,固称生肖桥。琴桥就象一把巨大的横卧在碧绿湖上的古琴,仿佛正在演奏天籁之音。蒙蒙细雨中,从远处眺望,湖光变幻、亭桥错落、绿树掩映。在岸边漫步前行,那古色古香的仿古亭桥,那景色迥异的湖上风光,让人心旷神怡。

  码头区:水上项目设有两个码头,可供游乐的有划船、脚踏船、碰碰船、快艇、摩托艇、大型的游船、豪华游船。当你坐上快艇或驾驶摩托艇时,可以充分体验到惊险刺激,令你激情飞越。当你坐上豪华游船环湖游览时,溅起的浪花里跳跃的鱼儿和船两边飞旋的欧鸟让你倍感惬意。在这里你可以尽情的游玩,充分领略碧绿湖湖天一色的别样风光。

  游泳池:*十五亩水面的游泳池,是大庆市内面积最大的露天游泳池,现也装修一新。特别是光滑的鹅卵石岸边,吸引了不少老年人前来进行足底按摩健身。太阳能冲洗设备,来自深井的水质,完善的服务设施,高质量的服务标准,科学化的管理,都将为您在炎热的夏季里带来清凉。

  儿童大世界:园内的儿童大世界,有碰碰车、卡丁车、小猴子拉车、蹦蹦床、空中小火车等项目,给孩子们增添无穷的乐趣,每到“六一”前后,这里的孩子云集,欢笑声汇成海洋。

  观湖阁:水中修建的“观湖阁”可以为您提供幽雅舒适的就餐环境。亭台式仿古建筑,飞檐俏丽。别具特色的碧绿湖自产鱼宴,鲜嫩可口。三层旋转式餐厅,会让您边就餐。边欣赏碧绿湖上旖旎的风光。

  滑雪场:如果您在冬季来到铁人公园,这里还有大庆市区内第一家滑雪场,占地3万多*方米,开设的项目有。滑雪、滑圈、雪地自行车、雪地摩托车、雪滑梯、雪攀岩、马拉爬犁、狗拉爬犁等。雪场周围银装素裹的树挂,浓郁的北国风情,能让您乐不思蜀。

各位团友大家好:

  您一路辛苦了!首先我代表xx-x旅行社欢迎各位团友来黑龙江省旅游。我是咱们这个团的导游员,我叫陈彤,大家可以叫我“小陈”或“陈导”。为我们开车的师傅叫刘,刘师傅已经有十几年驾驶旅游车的经历,技术十分娴熟。我和刘师付非常愿意为大家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各位团友在黑龙江玩的开心、愉快。

  我们马上要到达的第一站是今晚入住的酒痁,车行大约需要十五分钟的时间,下面我利用这段时间向您介绍一下我们黑龙江省的概况。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的东北部,是我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太阳升起最早的省份。我国的最北端就在黑龙江省的漠河一带,那里被称为“*的北极”。我国的最东端在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汇流处,那里了是我国太阳升起最早的地方,因此被称为*的“东极”。

  黑龙江省简称“黑”,它的名字是因为省内最大的河流叫黑龙江,因此而得名的。黑龙江的版图形似一只振翅欲飞的天鹅,因此,天鹅是富饶美丽的黑龙江的象征。我们黑龙江省的土地面积45万多*方公里,在全国各省中居第六位。说起黑龙江的特征呢!可以用一个“大”字来概括,这里有*最大-片的森林,有*面积最大的湿地——大家熟悉的扎龙自然保护区就在这里,这里有世界上最大的界江——黑龙江,有亚洲最大的界湖——兴凯湖,有亚洲最大的火山堰塞湖——镜泊湖,有*最大的火山地貌景观——五大连池风景区,有世界上最大的雪堡——牡丹江雪城堡,这里还有世界上最大的养熊基地…….

  您知道吗?黑龙江省动植物资源相当的丰富,这里不仅是“东北虎的故乡”,这里还是“丹顶鹤的故乡”,这里是“红松的故乡”、“松茸的故乡”“三大硬阔之乡” 。我们黑龙江还是我国主要的木材生产基地,因为这里地域辽阔、山川纵横。山地有:大兴安岭山地、小兴安岭山地、东南部山地三大山地,所以木材蓄积量、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这里土地肥沃素以黑土地闻名天下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这里还是我国的机械工业基地、煤炭工业基地、石油化工基地和木材生产基地。

  黑龙江省现设13个地级市、19个县级市、45个县。人口3800万,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除汉族外,还有47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00万。人口较多的有满、朝鲜、回、蒙古、达斡尔、锡伯、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10个少数民族。所以多资多彩的少数民族风情一直是我们黑龙江省最吸引游客的旅游产品之一。

  说到旅游,我们黑龙江省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独特,既适于开展夏季避暑旅游,也适于开展冬季冰雪旅游。夏季的黑龙江气温凉爽宜人,是避暑旅游的理想胜地。在这里我不得不赞叹各位的眼光,到黑龙江来度假呀是您最佳的选择。在以后的几天里,您将要去闻名遐尔的镜泊湖,领略迷人的湖光山色,还可以去“林都”伊春尽情享受“森林氧吧”给您带来的惬意感受……。黑龙江省清凉的气侯,自然风光,会使您流连忘返。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雪是大自然赐给北方大地的礼物,更是黑龙江别具一格的骄傲。冰雪资源使我们黑龙江成为了*冬季旅游的理想胜地。省会哈尔滨是世界闻名的“冰城”,每年举行的*哈尔滨国际冰雪节,荟萃了无数冰雪艺术的精华,使哈尔滨成为了“冰雪艺术的摇篮“。被誉为“*雪乡”的大海林双峰林场更是以其独有的雪情、雪景、雪韵吸引着四海宾朋,饮誉国内外。我国最大的滑雪场亚布力滑雪场,是国内外游客滑雪旅游度假胜地。

  说到这里,我诚挚的邀请您冬天能够再次来我们黑龙江观光旅游 ,那时您体会的又是我们龙江的另一番情趣。

  好了,光听我在这说了,各位是不是都感觉有些饿了?那我们的.酒店也马上到了。今天晚上我们在酒店餐厅给您安排了丰盛的鱼宴。我们黑龙江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泡沼星罗棋布,因此名贵鱼类、经济鱼类还有冷水鱼类种类繁多。一会品尝的时候我会给您一一介绍。不知不觉中我们下榻的酒店已经到了,好,请大家拿好您的随身物品跟我下车。

各位朋友:

  欢迎你们来黑龙江省旅游.黑龙江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无论是哪个季节来,您都会享受到各具特色的旅游。茫茫的林海雪原、浩瀚的原始森林、绿茵千里的湿地草原、神秘地大界江、五彩缤纷地秋季“五花山”,会使您领略到黑龙江省风光的自然、粗犷、古朴与绮丽,感受到回归大自然、融入大自然的崇高境界。

  黑龙江省,系由境内最大的合理流黑龙江得名,简称“黑”。面积46万多*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4。8%,在各省中居第六位。人口3700万,占全国人口的3.22%。

  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土地肥沃,山川纵横,资源丰富,经济发达。新*成立50多年来,黑龙江经历了曲折发展和振兴腾飞的历史进程。今天,黑龙江省已成为雄踞北疆的国家商品粮基地、机械工业基地、石油化工和煤炭工业基地、木材生产基地。

  (独特的区域优势)

  黑龙江省位于东北边陲,是我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太阳升起最早的省份。最北端在漠河一带,纬度超过了53°,它是*最接*北极圈(66°31’)的地方,农历夏至时和冬至时,在这里可以看到北极圈的极昼极夜现象,因此被称为“*的北极”。东端位置在抚远县东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汇流处乌苏镇,被称为“东方第一镇”,是我国太阳升起最早的地方,因此有*“东极”之称。东部隔黑龙江、乌苏里江与俄罗斯相望。西部与内蒙古毗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整个陆地、水面与俄罗斯之间的边界线全场3045公里,有得天独厚的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的优势。

  (多姿多彩的山林湿地)

  黑龙江省地势北高东低,地形复杂多样。

  大兴安岭山地,位于大兴安岭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大兴安岭,面积8.6万*方公里,*均海拔1000米-1400米,主要由火山岩组成。由于受古代冰川作用和现代水流侵蚀,因而山体浑圆,东陡西缓。东坡边缘为阶地山麓,西坡成高原状,皆有森林覆盖,被称为“绿色长城”。

  小兴安岭山地,它同大兴安岭相毗邻,东南连接三江*原,东北部紧抵黑龙江边,面积7.7万*方公里,*均海拔600米-1000米。山体和缓,呈丘陵台地状,盛产红松,被誉为红松地故乡。

  南部山地,包括张广才岭、老爷岭和完达山,面积7万多*方公里,*均海拔600米-1000米。玄武岩地熔岩台地经流水长期切割,行程显著地*顶方山,花岗岩地区有无数局部山间盆地,蕴藏着深厚地煤层和*代冲积层。

  松嫩*原,位于黑龙江省西部。由松花江,嫩江侵蚀冲积而成。面积13万多*方公里。地势*坦,*均海拔150米-200米,内有大片宜耕地、沼泽、湖泊和风沙地,是黑龙江省主要农牧区和湿地旅游区。

  三江*原,位于黑龙江省东部。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冲积而成,面积7.5万*方公里。现已大面积垦殖,建有50多个机械化大型国有农场,已成为黑龙江省主要商品粮基地之一和农业旅游、湿地旅游观光带。

  (纵横交错地江河湖泊)

  黑龙江省河流纵横,湖泊奇异。流域面积在50*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918条。

  主要水系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和绥芬河水系,以及乌裕尔河与双阳河内陆水系。

  主要河流有:黑龙江,它是我国第三大河流,其长度在世界河流中排第8位,它有南北两个源头,南源蒙古国境内,流经*、蒙古、俄罗斯,在黑龙江省境内流畅1890公里。松花江,源于吉林*白山天池,全场1900多公里,在黑龙江境内流畅831公里。牡丹江,源于长白山脉牡丹岭,全场725公里,在黑龙江省境内流长382公里。乌苏里江,上游有两个源头,东源出于俄罗斯境内的锡赫特岭,西源于兴凯湖,全长950公里。绥芬河,源于吉林省老爷岭附*,流长258公里,上游75%在黑龙江省境内。此外,还有嫩江、呼玛河、拉林河、乌裕尔河、呼兰河和挠力河等。

  黑龙江省主要湖泊有兴凯湖、镜泊湖和五大连池。兴凯湖,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中俄边境上,面积4380*方公里,属于我国境内的约1068*方公里;兴凯湖北面还有一个小兴凯湖,面积为145*方公里,生产白鱼。镜泊湖,是我国第一大山地堰塞湖,面积为375*方公里,*均水深45米,盛产“湖鲫鱼”。五大连池,是我国著名地冷水酸矿泉,200多年前由火山爆发形成的火山堰塞湖,有“天然火山公园”之称。

  (四季分明的气候)

  黑龙江省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气候特点是东长下短,四季分明。下机凉爽宜人,午晚温差大。春秋时间较短。年*均气温从北向东南由-5℃至4℃,全年有5个月*均气温在0℃以下。最冷的1月份*均气温,从北向东南由-30.9℃,逐渐上升至-14.7℃,气温最低的漠河县为-52.3℃;最热的月份为7月,*均气温从北往东南由16℃逐渐升到23℃。上述气候的特点,使黑龙江省既适于开展夏季避暑旅游也适于开展冬季冰雪旅游。

  (丰富的物产资源)

  黑龙江省境内生态条件复杂,植物种类、植被类型多种多样。全省共有高等植物约183科2200多种。植被类型以森林为主,其面积占全省面积42.9%,其中原始森林占三分之二,木材蓄积量居全国第一位,是我国主要木材基地之一。食用、药用植物1000多种,其中龙胆草、人参、刺五加、黄芪等16种名贵药材被列为国家保护资源,产量和质量都居全国首位。矿产资源107种,以煤、石油和黄金为主。松嫩*原有相当丰富的石油资源和煤炭资源。黄金储量也很丰富,目前已探明的储量居全国第二位。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钼、铅、锌、铜、石墨、耐火黏土等矿藏。在动物资源中,有路栖脊椎动物498种,鸟类374种。在这些动物中,既有驰名中外的东北虎、丹顶鹤,也有世界上的鹿科动物-马鹿,还有猞猁、紫貂等。这些珍贵稀有动物,均属国家重点保护种类。

  各位游客:

  大家好!欢迎大家到*嗾泉水之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观光旅游。很荣幸能陪伴大家领略神奇的火山风光,并希望我的导游能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大连池名胜风景区,坐落在讷谟河畔,面积1060多*方公里。风景区主要由14座新期的和老期的火山、5个火山堰塞湖(五大连池)、60多*方公里的“石龙”(玄武岩台地)和具有很高医疗保健价值的低温冷泉构成。这里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山凝秀、水含幽、熔岩巧叠、药泉神奇,被誉为我国天然火山公园,翻开的火山教科书和著名旅游疗养的胜地。

  五大连池的14谇火山呈“井”字形排列,名称是:药山泉、卧虎山、笔架山、南北格拉球山、东西焦得布山、莫拉布山、尾山、东西龙门山、小孤山、黑龙山和火烧山,其中有12座火山喷发年代较久远,最早的可达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两座较年轻的火山是黑龙山和火烧山,在1719-1721年间喷发形成,史书《黑龙江外记》、《宁古塔记略》均有文字记载。在火山喷发的同进,滚滚的熔岩把讷谟尔河的支流--白河拦腰截成五段,形成了五个彼此相连呈串珠状的火山堰塞湖,既头池、二池、三池、四池、五池,人们称之为五大连池。五个池间有境河沟通,纵长20多公里湖面可达40余*方公里,总容量为1.7亿多立方米。五池盈盈碧水,点缀在14座火山之间,与广阔的玄武岩台地融合在一起,绘成一组奇特的山、水、石景观。

  五大连池不但火山自然景观独特,而且还蕴藏着丰富的具有神奇疗效的矿泉水。

  关于五大连池的矿泉水,有一个美好的传说。相传很久以前,五大连池一带,古树参天,野草茂密。一位鄂伦春猎人,寻找射中的一只梅花鹿。鹿带着箭伤在前面跑,猎人循着血迹在后面追。这只鹿不往深山里跑,却跑进一个池子里,猎人觉得有些稀奇,站在岩边观看,只见鹿在不里一边洗伤口,一边用舌头舔,上岸后,血不流了,健步跑进深山。猎人到泉边用手捧起水喝了一口,顿觉精神振奋。以后,猎人只要有点小病小灾,就到泉边饮水治疗,都是水到病除。从此,人们都把这泉水奉为“圣水”,以后的每年农历五月初五,人们都到此饮“零点水”。据说,饮到“零点水”的人可以消灾祛病、益寿延年。

  这虽然是传说,但五大连池的水确实具有治病、防病和健身的功能,据科学测定:矿泉水含有40多种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可与世界著名的法国“维希”、俄罗斯“高加索”矿泉水相媲美,被并称为世界三大冷泉。

  大自然的鬼斧神工造就了五大连池神奇独特的景观。五大连池风景区现已探明的景点有100多处,划分为七大景区。目前已开发出70余处景点,主要颁在火烧山景区、药泉山景区和焦得布景区。

  (药泉山)

  现在我们来到了药泉山,我们首先看一看山脚下的“二龙眼”,然后再到山上参观钟灵寺。

  “二龙眼”泉水是山泉水,过去由于泉眼比较小,泉水压力大,喷出的泉水犹如两条银龙腾空而起,因此得名“二龙眼”。“二龙眼”的泉水清澈爽口,是制作啤酒、饮料和美容品的上好水源。人们都说“二龙眼”的水清脑明目,所以,登山的人们都要来到这里洗洗脸、洗洗眼睛。

  眼前这座山就是药泉山。药泉山喷发年代大约在30万年以前。火山海拔355.8米,高出地面60.8米,药泉山虽然小,但堪称为本区火山的标准形态。登山的路有二条,一条是南坡的石阶路,另一条是西坡的水泥路。顺西路可乘车直达钟灵寺。

  这座寺就是钟灵寺。钟灵寺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寺庙,它始建于1929年。据说当年有一个和尚云游四方,发现这里风水极好,是个修身养性的好地方,遂率领众僧侣云游化缘,历经11年努力,终于建成了钟灵寺。当时的钟灵寺有5层大殿、108尊铜佛和14名山8胜景壁画,有僧侣40多为。钟灵寺建成后,一时间成为方圆几百里的佛教中心,山上终日香烟缭绕、钟鼓不绝。

  日本侵华时期,侵略者为补充军用物资,强行拆除了寺中的铜像,使钟灵寺毁于一旦。眼前的钟灵寺,是1990年有关各方集资2000多万元重建的。现在寺内奉有释迦牟尼、观音菩萨、哼哈二将、四大天王、弥勒佛、韦驮、文殊、普贤、十八罗汉等佛像。目前,钟灵寺已成为方圆几百进而内的一个佛教中心,也是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的一个重要景点。

  (温泊飞花)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五大连池独具特色的景观--温泊。在这附*有一个温泊群,较大是我们面前的水面,它长200余米,宽50余米左右,深约2米,是一个常年积水的清池。

  在北疆滴水成冰寒冬,当气温下降以零下30-40度时,人们头上戴着皮帽子,身上穿着棉大衣,脖子围着毛巾,还觉得冷,随口吐出的唾沫,着地便冻结成冰块儿。但是,这个温泊却恰恰相反,水面波光粼粼,过冬的野鸭嬉戏于水中,自然自在,悠悠然,这些均可称之为北疆的.奇中之奇。

  温泊终年不冻。在最冷的“三九”天里,它的一般水温为8-11度,南部水温偏低,为4-5度,北部则高达14度,在这咫尺之地,气温之差竟达50度左右,似乎是一个难解的谜,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

  科学研究已经证实,地球是一个庞大的热库,它蕴藏着大量的热能,即地下热水和地热蒸气。地层一有空隙,它们就冲出地表。据地质水文工作者推测,在温泊北部方向的石龙熔岩台地下,有个地热出口,热水从此冒出后,与玄武岩中冷水混合,然后,又潜入温泊,使这里的水温常保护在0度以上,四季不结冰。

  龙塔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集广播电视发射、旅游观光、餐饮娱乐、广告传播、无线通讯、环境气象监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塔,是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龙塔高336米,总建筑面积16600*方米,在钢结构塔中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

  塔体由底部塔座、中间塔身、上部塔楼以及顶端天线四大部分构成。塔座由地下一层和地上四层组成球冠形。塔身截面为正八面形,纵面为抛物线形。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塔楼设在181米至216米处,由飞碟状的下楼和球体状的上塔组成。天线设在220.5米至336米。龙塔以其独特的建筑外貌景致与深远的品牌形象地位获得世人瞩目并成为黑龙江省标志性景观。

各位团友大家好:

  非常高兴能在20xx年的今天与大家相识在我美丽的家乡牡丹江,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下简单的自我介绍:我是来自牡丹江国际旅行社的一名导游员"我叫陈彤,大家可以叫我“小陈”或“陈导”。为我们开车的师傅叫刘刚,刘师傅已经有十几年驾驶旅游车的经历,技术十分娴熟。我和刘师付非常愿意为大家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各位团友在黑龙江玩的开心、愉快。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5)

——黑龙江高考作文(十)份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

  古人常以比喻说明对理想的追求,涉及基础、方法、路径、目标及其关系等。如汉代扬雄就曾以射箭为喻,他说:“修身以为弓,矫思以为矢,立义以为的,奠而后发,发必中矣。”大意是,只要不断加强修养,端正思想,并将“义”作为确定的目标,再付诸行动,就能实现理想。

  上述材料能给追求理想的'当代青年以启示,请结合你对自身发展的思考写一篇文章。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夏野虹点评】:

  今年的题有难度,要求的很具体。这次是对高考作文的回归,有一定的深度。

  这次的作文题目把教育部的三个要求,引导教学、服务选拔人才、立德树人这三方面都涵盖到了。

  这次作文主要有两点

  1:追求理想

  2:青年的自身发展

  在这两个维度之间展开,写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每个人的自身发展都不一样,在这两者里想找一些链接是有难度的。

  在写作上,如果以轻松一点的方式来写,要立足自身发展,要对自己有明确的认识;如果从追求理想的角度来写,这样子角度会比较宽泛不好下笔,如果角度落到自身发展上,可能会把文章的整体调子降下去,从自身发展到追求理想上去写,这样文章整体的调子是昂扬的,也很好落笔。

  【夏野虹简介】: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吉林省青少年报刊总社副总编辑、作文与考试主编。

  仅为那一份追求

  济南之所以被称为泉城,是因为它那令人称道的泉。然而在我看来,所有泉的本质都一样,它们不过想喷得更高,更高。万有引力使它们在高处跌落,它们又再次跃起,没有接受一蹶不振的命运,而是一次一次地反抗命运,一次一次地跃起。尽管它们总逃脱不了被摔的命运,但它们诠释的是生命的真谛:为了更高的追求,不断努力,哪怕路上有荆棘,也永不放弃。

  只见那一股泉涌,在空中的水柱不断缩小,越来越支撑不了生命的重压。最后,它潇洒地落下了,那溅起的水花闪烁着生命的光辉。它再次爬起,冒着再次被摔的危险,向空中伸展。那微风向它示意,花儿向它微笑,柳树也不禁为它折腰了。

  只见那一股泉涌,在地下苦苦地挣扎,它试图起身,可一次又一次被扯下。它被沙土掩盖,于是拼命挣脱。终于,它的努力没有白费,它向上涌起,颇有“出淤泥而不染”的气魄。这回,连那山林也被它震住,愣着不动了。

  只见那一股泉涌,挣脱沙土,拼命向上。因为它那更高的追求:与小鸟耳语,与微风做伴……所以,它向上,挣脱一切向上,任凭小草的嘲笑和太阳的冷落,它就是努力向上。它做到了!在坚持了0.01秒之后,它又摔落了,可为了它的追求,它又向上,每次都只为了那艰难而又可贵的0。01秒。终于,小草的嘲笑变成了敬仰,太阳也从冷落变成了热情拥抱。

  只见那一股泉涌,在微风、花儿、柳树、山林、小草和太阳的注视和祝福下,一次又一次地跃起、跌落,周而复始,为的只是它心中那至高无上的追求。它不惧狂风的撕裂,,也无视暴雨把它砸个粉碎,只是一心地向上,以又一次的跃起向本该跌落的命运宣战。

  只见那一股泉涌,为了追求,披荆斩棘,乘风破浪,不顾一切地向上,不甘于认输,不甘于跌落,敢于向命运宣战,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胜利,宣告自己不是屈于命运的手下败将……生命不也就如此?为了更高的追求,努力向上;为了反抗不公的命运,拼命挑战。面对随时被砸个粉碎的可能,硬着头皮向上,这不就是“泉涌式”的人生?不同的是人类有时会降服于命运,不甘心地被迫接受命运的安排,而泉涌却不顾一切,只拼命向上罢了。

  泉涌只是无声地跃起,可是每次的跌落却掷地有声。每一次激起的水花在我心中荡起了涟漪,使我久久心潮澎湃,思绪万千……

  只见那一股泉涌,仅为那一份追求!

  人生总有那么一些坎,需要我们鼓起勇气去跨越。――题记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美酒,佳肴,他不为所动。停下筷子,离开坐*,拔下宝剑,宝剑寒光四射,透着些许凄凉,举目四望,心绪茫然,愁绪萦绕心间,苦闷,凄凉。官场失意,报国无望,何时才能翻山越岭,见到希望?人生道路崎岖复杂,究竟哪一条才是自己的道路?歧路彷徨的苦闷,终于在心中释然:无论道路如何艰辛,都始终坚信着乘风破浪的时机定会到来,到那时,必将扬起征帆,远渡碧海青天。

  终于,他完成了思想的跨越。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战火,硝烟,他一腔悲愤。兵败被俘,已为阶下囚,看着动荡不安的祖国如同在风中飘飞的柳絮,看着自己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无依无靠,如雨打浮萍,思绪万千。战争已熬过四个年头,何时是头?昔日惶恐滩头,诚惶诚恐,忧国忧民;今日押送至伶仃洋,只剩自己孤自一人。但是,身为将军,岂能向敌人低头?岂能败了民族气节?顿时,心中的豪情壮志涌上心头:人生又有谁能长生不老呢?让我那赤诚的爱国丹心如一团火,照耀史册,照亮世界,照暖人生!

  终于,他完成了精神的跨越。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明月,苍天,他心潮起伏。皓月当空,银辉遍地,又是中秋佳节。衔觞问天,明月何时出现?不知道在天上的宫殿,今天晚上是何年何月。月儿过朱红色的楼阁,低低地挂在雕花的窗户上,辗反复,久不能寐。悲凉,惆怅,思亲,感伤,终于化作豁达开阔的'情怀:只愿你我长寿健康,岁岁*安,虽然相隔千里,也能共享这美好的月光。

  终于,他完成了心境的跨越。

  人生是一场艰苦的修行,困难重重,歧路繁杂,带着勇敢的心,去跨越,去征服,正如汪国真在诗里所说:“当我们跨越了一座高山,也就跨越了一个真实的自己。”

  人生之路何其艰辛与坎坷,一座座高耸入云的“山”便是我们所要征服的对象。对手如山,困难亦如山,但你可曾想过,现在,伫立在我们面前的最陡峭的山峰便是自己。

  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则故事:一位美国拳王打败所有对手,成为许多人所崇拜的偶像,但他成名后却走上犯罪的道路,四处打人抢劫。最后被警察抓获入狱时说了这样一句话:“我战胜了强大的对手,但却始终没能战胜自我!”

  拳王的话让人深思,是什么让一个曾经影响过整个美国鼎鼎有名的`拳王沦落到这般地步?是胜利的掌声与鲜花吗?不是!其实,人生中最难跨越的“山”就是自己,战胜自己,超越自己,是人生的十八盘,是最艰难的选择。

  纵观古今,放眼世界,多少文人志士为翻越这道“山”付出了多少努力。达尔文,一个众人皆知的生物学家,因为他特别喜欢吃糖,曾有过一段时间牙特别疼,影响了他的工作。于是,他便用笔写下“不吃糖”三个大字贴在他的书桌前,慢慢地,他也就不吃糖了。从这些名人的生活细节可以看出:一个人要想成功,必须跨越人生中那道战胜自我的“山”。

  战胜自我其实很简单,当你抑制住自己一时的情绪,当你克服自己的一些缺点,当你用信心与勇气战胜困难时,你都已经战胜了自我。战胜自我,需要我们正视和克服自身的弱点,更要有十倍的勇气和百倍的坚强。

  人生需要我们战胜自我,虽然要碰很多次壁,要挨很多次批评,要做很多番深深的反省,但只有跨越那道“山”后,才能成为人生征途上的马拉松冠军。

  跨越那道“山”后,回眸身后,你会发现:其实,那道“山”并不是难以征服。给自己一个自信的微笑,跨越那道“山”吧!

  跨越那道“山”后,放眼望去,远方的“山”似乎就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与难以逾越了。给自己一句鼓励,跨越那道“山”吧!

  跨越那道“山”后,你会知道:其实,胆怯可以被勇气所战胜,自卑可以被自信所征服。让我们回想拳王的话,跨越那道“山”吧!

  当菲利浦西斯成功地冲过终点线时,他以胜利者的姿态撕开了百米赛跑的新纪元,实现了从不可能到可能的历史性跨越。

  一次次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勇于迈出理想的步伐,勇于冲破那扇“虚掩着的门”,才能成就梦想中的明天,才能跨越生命的巅峰。***得以生生不息地向前,是因为它凝聚了无数从无到有、从不可能到可能的飞跃。

  面对极限,面对权威的阻拦,只有迎难而上,方能一飞冲天。跨越极限的高山,去摘取那点亮成功的火把。愚公移山志不改,流传千古成佳话,愚公笑对嘲讽,毅然向不可能发起挑战。虽然这只是一则神话,却激励了无数人的脚步――1960年,中国登山队以惊人的.毅力登上了被英国人称为“不可超越的障碍”的珠穆朗玛峰,在一片银装素裹的世界里留下了中国人的脚印;28岁的法国长跑运动员埃里克・洛罗在世界上最炎热、最干燥的美国加里福尼亚沙漠“死亡谷”里跑了5天,历程225公里,在难以承受的灼热中成功挑战了人类的生理极限。

  奇迹总是在高处闪烁着亦真亦幻的光芒,却并非遥不可及。前进中一小步一小步的跨越,沉默中一点一滴的积累是穿越艰难险阻的有力条件。有勇气与“不可能”抗争的人才会有幸与成功相遇。跨越权威的统治,去寻找那照亮真理的明灯。

  “科学所以叫科学正是因为它不承认偶像,不怕推翻过时的旧事物,”***如是说。谈古论今,时代的进步依赖于不断的跨越和创新。苏轼对前人关于石钟山的命名产生疑问,亲自夜访石钟山进行考察,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为后人树立榜样;爱因斯坦不迷信牛顿的权威理论,大胆假设,提出了光量子理论,随后创立了震惊世界的相对论,一举成名;麦哲伦为证明地圆说,率队远征,进行首次环球航行,虽然最终死在充满艰辛的征途上,但麦哲伦面对权威的不屈不挠永远镌刻在了历史的丰碑上。“随人作计终后人,自成一家始逼真”,踩着前人的脚步前进,只能亦步亦趋;试着向权威挑战,不仅是了不起的跨越,也是对自己的考验。跨越只在一瞬间,却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准备,只有不断的努力和坚持,才能迎来一刻的美丽和喜悦。

  请迈出我们坚实的步伐,跨越巅峰,放手找寻自己的天空。

  今天我到微尘蹦床来玩儿,这里新增添了一个游戏项目――梅花桩。从外面看上去就是几根高矮不同的柱子,就是楼梯一样,好吧,今天我就挑战一下你,看看我是否能达到最高点。

  我穿上防护服,系上伸缩绳,信心满满的开始迈向一步一步逐渐变高的柱子。第一桩是零点四米,第二桩是零点六米,第三桩是零点八米,第四桩是一点六米,第五桩两米,第六桩是二点四米,最高的柱子是三点二米,可当我迈到了二点四米时就不敢往上爬了,总是一条腿迈上去,另一条腿怎么也上不去,心跳加速,全身发抖,我千方百计的`控制我的腿,可就是不听我的话。我想坐下来休息片刻,再前进。可我坐下来就无法再有站起来的勇气。

  其实每个桩子之间的间距是一样的,就是我太害怕了,克服不了心里的恐惧,我一连试了好几次,就在这个地方卡住了。我知道只要把心里的恐惧克服了,就能跨越这个桩了。可现实是我却难以跨越心中的障碍。每次下来我都会站在下面仰望这个桩,看着并不是很高,为什么我就难以跨越这个高度呢?我几次说服自己:不要害怕,不要害怕!但是当再次挑战时还是难于克服心中的魔鬼。

  梅花桩旁边还有一个挑战项目,就是攀爬。高度比梅花桩高,但它有攀爬扶手,这样就给与我足够的安全感。

  我觉得这个更有把握,于是我开始挑战攀爬,我一个一个向上爬,尽量抓住离我最*的抓手!尽管有几个地方,也对我来说也有点困难,但我丝毫不畏惧,最终我爬到了终点。到终点时我又看了一下对面的梅花桩。我已经高出梅花桩的最高点。我想这么高,我都爬了过来,为什么这个梅花桩我却难以克服呢?

  通过这次挑战,我明白了:“原来真正的困难就是战胜自己的内心。”这个难以跨越的高度是在我心中自行树立的高度,虽然这次我未能成功挑战梅花桩,但是我决定下次一定要再去尝试直到成功战胜自己。

  时光荏苒,岁月蹉跎,不过弹指,便是十年,他走过十年,最终绽开繁华,跨越千难万险,归来仍是少年。

  犹记来时,犹豫,彷徨,跨越不了内心的障碍。

  他从未想过会去西北,塞外的风刮过脸颊,刀割似的疼。粗犷的歌声,嘹亮的号角,那是长于中原的他从未听过的。他在军中显得格格不入。我来这里究竟是干什么?他不止一次的问自己,却从未得到过答复。

  西北的风沙重塑着小伙子,眼神渐渐变得锋利,手上也布满了茧子,上阵时,终于不再畏缩。可他从未跨过那道鸿沟,他在*惯风沙打磨自己的锐气。

  曾忆往昔,那次战斗,改变了他一生的.轨迹,使他跨越那道坎,迎接生命的新生。

  敌军又一次进犯,城下,黄沙四起,狼烟蔽日。战争的号角在吹响,风声挟裹野马嘶鸣而来,尽数灌入他耳中,他有些迷茫地看着四周奔走的人们,呆呆地站在原地。随即又反应过来,迅速投入战争的脚步。

  临到阵前,他才发现,敌军如潮水般,奔涌向前。他手里紧握那根长矛,青筋爆起。矛头没入眼前人的身体,又被抽出,鲜血喷涌而出。他重复着这样的动作,几乎忘我。

  不知时间过了多久,一切都尘埃落定。黄沙浸润着血红,成了阴暗的颜色,远处的沙土中似乎埋着什么,那是战旗,他心里一惊,回头看去。

  城门完好,城墙在夕阳的映照下,流光溢彩,散发着希望的光芒。还好,守住了。他长出一口气,浴血奋战后的身体渐渐冷静。

  战斗中的他,似乎从未想起自己,胸中只有一个想法,守城,守住城。在不知不觉间,他找到了目标,跨越了人生的迷茫,向新的方向前进。

  展望未来,跨越过后,终将迎来光明。

  他终于坐进了帅帐,在帐中运筹帷幄。十年西域兵,在他脸上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可那颗赤诚之心,从未变过。

  他用十年跨越人生的迷茫,也用十年完成了自我的升华,更用十年书写华丽的篇章。这就是不一样的卫青

  跨越过迷茫与艰苦,少年意气,依旧张扬,他的一生,终会辉煌。

  人生一去不复返,所有的美好与不美好,都要跨越过去。

  ――题记

  漫漫的人生长路上,有春的温情、下的喧闹、秋的悲伤、冬的寒冷。我们每个人,每一步的人生路,都在跨越着。跨越过昔日的挫折,才有今日的坚强;跨越昔日的幸福,才有今日的珍惜。我们跨越过身边每一份美好与每一份不美,乘着人生这场没有返程车票的列车,缓缓驶向终点……

  挫折,已成为成长中熟识的朋友。有人,会视它如洪水猛兽,慢慢的缩回自己那个狭小的龟壳之中。殊不知,逃避会让你变得越来越胆小。鹰儿没有冲上蓝天的勇气,又怎会去搏击万里长空?船儿没有不畏风浪的坚强,又怎会无畏向前?草儿没有顽强意志,又怎会冲破土层的压力?逃避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而有人,会是挫折为通往成功路上熠熠生辉的珍珠,凭着自己的坚强和勇气,跨越他。当然,在这之中的失败必不可少。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根本没有想过要去跨越它。经历过失败的人,会将它视为成功的积累。而逃避的人,永远只会停在原地。

  人生因有挫折才美丽,而跨越过挫折的人,更伟大!

  幸福,无疑是人生中的'蜜饯。温暖,却短暂。幸福,其实很简单,一件小事或许都会让你感到幸福,这是*凡的感动。珍惜它的人,会将幸福的每一个瞬间都珍藏在心间,永久保质。他们会将幸福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过得很充实。不珍惜幸福的人,只认为幸福是理所应当的,不值得一提。殊不知,在他们的每一次的漠然下,每一份幸福都与他们擦肩而过了。

  幸福,从来不是理所应当的,没有一个陌生人必须对你好。幸福,是我们感受到的。要珍惜幸福,因为在你还没有细细的品味它的甜的时候,它就悄然从时间的缝隙中溜走了。

  人生,就是在跨越这些美好与不美好中逐渐成长起来,走向成熟的。学会跨越,人生才因此而绚丽!

  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有人常浸淫在极度“内卷”环境中,成为了“唯结果论”的忠实拥趸;有人早早领略到佛系生活和“躺*”的快乐,少了一份蓬勃冲力;心甘情愿地框定了自己的才能――这是我们攀登“人生珠峰”时面临的问题。而在本次冬奥会中,体育精神给了我们最好的解答。

  让结果止于结果,让经历成为历练,“结果”的确在我们人生进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但就我们自身成长而言,攀登之路上的风雪烂漫、克服严寒的经验总结、战胜挫折的心路历程,定然比终点处那一方单薄的旗帜、一块闪耀的奖牌更为可贵。就像一幅画,画框再绚丽夺目,更重要的仍是内容的多姿多彩。在这次冬奥会中,17岁小将苏翊鸣让人啧啧称赞,不仅仅是因为他精湛的滑冰技术,更是因为他面对结果那一份坦荡和淡然,他说:“我努力过,也期盼过,但我更享受滑雪过程,也体谅裁判的不易。”也许,如果我们放下一点对结果的偏执,我们也能如苏翊鸣一般,真正地因攀登之旅感到快乐,享受生命的过程。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6)

——道路交通安全总结范文10份

  20xx年,乡党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政治任务来抓,经过全乡人民的共同努力,辖区内交通秩序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1-9月份来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层层落实责任

  完善各项制度。根据人员变动调整了《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乡20xx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聘请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5名,和10名劝导员制定并印发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考核办法》,形成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二、 措施得力

  工作落到实处全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乡经济和社会事务办具体牵负责,乡**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 全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乡交管办和村协管员、劝导员协同县交警中队、片区派出所、在迎新公路和各村通村、通组公路上开展交通安全检查32次,上路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了未戴安全帽、摩托车超员、大货车违规安装挡板等违章行为52起,劝导、教育102余人次。使全民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2.对全乡机动车辆进行了普查。摸清了自身家底,基础数据已全部统计到位目前,全乡,有摩托车298辆、电动车37辆、面包车38辆、小汽车63辆、农用车13辆、拖拉机5辆、大型货车31辆、客运车6辆。并同全乡的每一名机动车驾驶员签订了交通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切实落实到人。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每月和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联系会议,加台信息报送,上报安全工作简报31期,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板报、标语等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年书写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2余幅,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

  4.做好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迎新公路及通村组公路都有保洁员专门打扫卫生,保证道路干净、整洁。乡纪委工作人员不定时抽查,确保了我乡通村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乡**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的无牌无证、农用车、拖拉机载人、人货混装、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的整治,从严查处各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乱设摊点、占道堆放、占道经营行为,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畅通。各村道路交通协管员和劝导员要主动协助乡交管办、县和片区交警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农村道路沿线村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以村道路沿线的村民为宣传教育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交通陋*,逐步适应现代交通文明的需要。

  3.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校要开设交通安全法制课,每学期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要落实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认真实行学生交通安全“校长负责制”,强化学校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农村道路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半月、每月工作小结,季度工作总结和半年工作总结,年终有工作总结,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简报;各项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管理,确保了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生命弥足珍贵,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家庭的幸福,关系着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委文件精神,台城中心小学有计划地开展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在全校师生中掀起学*交通知识,规范交通行为,遵守交通规则的热潮。

  一、领导高度重视,师生员工积极行动

  3月28日下午,准旗实验小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动员会,会上罗校长引用活生生的事例,阐述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号召全校师生积极行动,自觉了解交通安全常识,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遵守交通规则方面为社会做出表率。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准旗实验小学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响应,拉开了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序幕,学校利用课间操、队会课等时间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生走路、骑车、乘车安全知识读本》等为蓝本,认真学*有关法规条例。

  二、开展特色活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大队部把4月份定为交通安全活动月。大队部在校园举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图片展,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中队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学生乐于参加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学*,在活动中受教育。具体安排是办好一期“安全版报”,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主题队会,备好一次“安全知识竞赛”。

  学校大队辅导员利用晨会组织学生学*《小学生安全常识》,指挥齐读琅琅上口的“安全常识顺口溜”、“一条道路分道行,车来人往忙不停,行人走路要安全,须把交规记在心。行人要走人行道,无故莫上车道行,如果没有人行道,千万记住靠边行,横穿马路过叉口,要在人行横道走,车辆临*莫横穿,*安幸福牵你手。莫在路上玩游戏,车辆最是无情义,猛跑打闹更危险,不闹不玩要牢记。”全校“雀声”飞扬,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推向了高潮。

  三、规范交通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准旗实验小学邀请了交警中队的干警,在学校多媒体教室为学校师生作了别开生面的“交通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主题讲座。交警叔叔引用了许多交通事故案例,采用提问、学警察手语等有趣的形式,向全校师生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这次警校联谊的活动,不仅帮助师生进一步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

  活动结束时,全校学生自发地报以雷鸣般的掌声,发自内心地向警察叔叔致谢。安全是天,这是准旗实验小学全体师生员工的共识。生活离不开交通,交通安全为幸福的生活提供保障,台城中心小学的师生将以本次活动为新的起点,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学*交通法规,规范交通行为,遵守交通规则,率先垂范,为建设“*安校园”、“文明实验小学”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为扎实做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危险品运输企业及危险品车辆日常监管工作,右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韩志刚于11月29日上午深入辖区内危险品运输企业全盛化工开展交通安全宣讲活动,并对该单位所有危险品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在全盛化工会议室,副大队长韩志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利用PPT演示多媒体课件,从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及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等多个方面,图文并茂、深入浅出地讲解交通法律法规。随后,一段段警示教育片的视频播放,震撼了现场所有人员,纷纷感叹生命的渺小及脆弱,不由自主地对照自己的日常驾驶*惯,查找交通陋*,并为未发生交通事故而感到庆幸。此次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民警组织全盛化工全体危险品驾驶员及押运员重点学*了冬季行车安全知识及遇有紧急突**况的处置措施,并对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临检,确保危险品车辆在冬季车况完好,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通过宣传教育,驾驶员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进一步增强守法自律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坚决抵制危险驾驶行为,争做文明守法驾驶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领导机制,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地区防范事故工作。全面推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各地要成立县(市、区)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村管理组三级网络,逐级签订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将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明确职责,统一考核,做到宣传在乡镇、防范在乡镇、排查在乡镇、管理在乡镇、调处在乡镇。各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部门具体负责,有隐患及时发现,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门要依法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改善交通安全设施,保障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完好、畅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农机部门要切实抓好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工作,强化拖拉机的安全检测和驾驶员的教育,严禁违章载客、违规行车;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在校学生上学、放学和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措施;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交通安全设备进行计量测试、校准,同时加强汽车配件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处拼装、销售报废车的违法行为;***门对各级**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三、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和**、交通、宣传、文化、广电、教育、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协调新闻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每年各地至少要组织开展2-3次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要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机关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定期发布制度,提醒群众关注交通安全。

  根据《xx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办关于xx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x〕32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取得实效,我局高度重视,研究制订了全区CNG加气站安全工作专项治理方案,周密计划,认真部署、加强落实,积极开展了CNG加气站安全工作专项治理,完成了目标任务,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CNG加气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式

  按照市安监委、区安监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结合工作职能和辖区实际,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全区9家CNG加气站进行了专项整治。

  二、主要措施

  针对区内CNG气瓶和充装站数量多,而使用者基本是出租车和公交车这些涉及公共安全车辆的特点,6月3日和9月8日,我局先后两次召集全区CNG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召开会议,首先对CNG气瓶开展了专项整治。副局长xx在9月8日的会议时强调三点工作要求:

  一是各充装站必须高度重视“道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是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严格充装前检查,严禁充装过期瓶和报废瓶;

  三是***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多次发现违规的将停业整顿。

  会上,特监科有关人员通报了*期对各CNG气瓶充装站、检验站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组织大家对《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再学*,还对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解决。全市9家CNG充装站和1家CNG气瓶检验站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三、主要成效

  *一年以来,我局采取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重点单位驻站监管;出动检查人员30余人次,出动车辆15车次,开展CNG专项检查4次。多次召开会议培训强调;签订充装安全承诺书;帮助充装站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等方式,使我区的CNG气瓶充装、检验管理水*有了明显提高,基本杜绝了违规充装行为,严防了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车载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成立了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

  为保证活动长期有序地开展,我校成立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德育处与大队辅导员、各个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操作与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建立,使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有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组织保障,各项具体工作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2、建立健全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相关制度。

  我校先后制订了《学校交通安全制度》、《学校教师自驾机动车管理制度》等。在交通安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我校还制定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预案》。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1、我校的开学教育就是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在开学典礼和**下讲话中,“交通安全”一直是重要主题。可以说,一开学我校就将交通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将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放在了重要位置。

  2、交通安全教育课。我们利用校会课,请交警进行“交通安全伴我行”为内容的课程,使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学生深受教育。

  3、组织学生观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宣传片,通过宣传片中一些场景感染学生,提升安全意识。

  4、我们与交警中队联系,索取有关交通安全的图片资料、电影片,并将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和事故案例图片等展板,在学校橱窗内进行展览。校园都设置了交通安全教育标语和宣传画,使学校形成浓厚的交通安全氛围,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5、各班黑板报出“交通安全专版”进行宣传;进行题为“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征文比赛;交通安全知识问卷;交通安全广播;组织学生编写交通安全手抄报,举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6、组织班级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会,通过班会学生们对自己身边发生的的感受,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7、学校开展了“大小交警手拉手”的活动,组织学生接受了包括交警手势操、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项目在内的.多项训练。

  8、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不仅使能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

  三、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1、加强对学校教师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的管理,教育教师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教师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2、我校交通安全隐患最大的时间是学生上学、放学四个时段,地点是学生过马路的地方。为加强学生的出入管理,加强对上学和放学的管理,降低交通安全隐患,我校每天的上学和放学都安排有值日行政领导和值日教师在校门前护导,再加上保安和值勤生,共同疏导、维持上学和放学的交通秩序,监督和纠正个别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师生们的自觉行动。这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同时,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可以说,我们开展的特色活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学校各项工作起了支撑和推动作用,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支点和杠杆。

  20xx年,我镇的交通安全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在县交通局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省、市、县交通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万安镇地处县城周边的实际情况,切实抓好我镇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全面完成了县交通局的交通安全目标任务,一年来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交通安全责任重大,我镇年初成立了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专人负责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与此同时,各村、社区也相应的成立了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了全镇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道路交通参与者出入*安,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二、 措施得力,工作落到实处

  全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镇经济和社会事务办具体牵负责,镇**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镇经济和社会事务办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联系会议,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各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

  2、实行层层签定目标责任制,镇**与各村签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同时镇**还与机动车驾驶员签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3、每月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本辖区内村、组道路的事故隐患。

  4、对村、组道路需设错车道的地方进行规划,对未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的村、组道路进行检查,并将规划和检查情况书面上报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设置不合理的村、组道路道口提出建议,拟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村、组道路的维护和保养。

  5、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板报、标语等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年书写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30余幅,出动宣传车2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次。组织本辖区内驾驶员教育培训1次。

  为贯彻落实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我局当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能力,有效杜绝和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命财产安全。6月8至6月14日,分局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所辖公路、桥梁、路树、附属设施、养护机具、道班房等进行了一次细致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安全隐患

  1、是105国道小江、高桥、铁石口运输煤渣、煤矸石车辆达700余辆/天,运输货物的车辆超限超载现象非常严重,对公路破坏非常大,造成105国道公路路面严重破损,路面下沉、坑槽和水泥路破碎板现象非常多,加上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漏洒污染公路十分严重,经常出现砸到车砸到人的现象,现已严重影响105国道公路交通安全;

  2、是105国道K2184+800-K2193+300市政拓宽路段路面严重破碎下沉,施工路段排水不好,浸泡105国道路基。

  3、是径子里桥右侧挡土墙裂缝,桥头搭板路面下沉,影响公路交通安全;

  4、是因寻全高速公路建设原因,造成坪黎线路交通量和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大吨位施工车辆的猛增,致使该线路桥涵和路面受损十分严重,现已严重危及该线路公路交通安全;

  5、是金分线K165+500处水沟排水不好,路面积水坑槽较多,影响交通行车安全;

  6、是四、五类桥梁仍然存在,鹅**桥拱顶纵向裂缝2-3MM左右,圳下桥(小江圩上)纵向贯穿缝开裂(较细),极富桥(铁石口圩上)桥台出现贯穿缝;

  7、是信池线K37+100左侧路段出现路基缺口。

  8、105线K2200+000左幅路基下边坡出现滑塌20米长,有影响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

  二、整改责任

  为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梳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分解整改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抓好了隐患整改工作,具体整改措施是:

  1、是对于105国道运输货物的车辆超限超载和漏洒污染公路现象严重,造成路面严重受损,影响公路交通安全问题,我分局已及时安排105国道各养护中心和作业组组织人员对路面下沉、坑槽进行了修补,并组织人员对路面进行了清扫。同时我们加强了全路段的动态管理,要求养护科、路政科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每条线每天巡查一次,确保路面无大坑大槽、路面障碍物,保证路面安全畅通,恶劣天气实行24小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2、是对于105国道K2184+500-K2193+300市政路段进行了督促管理.由县城**司负责该施工路段的日常维护,保持能正常安全通行。

  3、是径子里桥右侧挡土墙裂缝,路面下沉外移,影响公路交通安全问题,由分局小江作业组加强该挡土墙的日常监测,对路面下沉部分进行了修补,并及时将情况向分局汇报,同时分局已向市局汇报,待市公路局批复计划后立即进行维修加固。

  4、是对坪黎线路面进行了修补,加强了与坪黎线沿线乡镇及县交通运输局的联系沟通,在沿线各桥梁两端设置了限载限速标志,并多次致函寻全高速建设管理处,向其说明超限超载危害性,郑重要求寻全高速建设施工车辆绕道而行。

  5、是对金分线K165+500路面进行了修补处理。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7)

——黑龙江的作文(五)份

  告别秋的最后一缕热情,我也随之缓缓步入了冬的寒峭。那份凛冽,那份寂静,让我们体会到了“孤飞一片雪,百里见秋毫”的豪情感慨;让我们有了“山回路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的悠然遐思。当你走在落满雪花的小道上,你会真正感受到冬天的风景,原来如此美丽。

  我的家乡在黑龙江,“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是最能代表我家乡的冬天了。我爱家乡的冬天,因为它是那么的美丽!

  家乡的冬天,充满了快乐。可谓是“已讶衾枕冷,复见窗户明。”冷飕飕的西北风刮着,一夜之间冬就来了,雪花伴着丝丝的月光缓缓地落下,河水也失去了往日的喧哗。雪越积越厚,于是有了“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的乐趣,孩子们滑雪车、打雪仗、堆雪人,沉浸在他们快乐的世界里。当然还有“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的意境,有些人们,便在冰河上凿个窟窿,拿着鱼竿在那里垂钓,享受诗一般的境界。

  家乡的冬天,充满了挑战。“严冬不肃杀,何以见阳春”虽说家乡的冬天十分的凛冽,但家乡的人们总爱挑战,在挑战中寻找乐趣。最*几年,家乡人都开始冬泳,玩刺激。天寒地冻,雪窖冰天,人们就在室外冬泳,挑战自我。听起来就让人冷森森的,不过这正体现了北方人的猛性子!

  家乡的冬天,充满了艺术。“隆冬到来时,百花即已绝”虽然冬天一到,家乡的花儿都谢了,但还有“漏网之鱼”,那就是雪花。雪花可是我家乡的“功臣”,各种各样的艺术品都是由它制成的,比如:雪雕、雪屋等等。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客。“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雪花又煞是洁白,给人一种洁白无霞的感觉并且还夹杂着艺术的美感。

  我之所以爱家乡的冬天,是因为它虽然没有春的花香鸟语、夏的万木葱茏、秋的硕果累累,但是冬,它银装素裹、瑞雪纷飞,它总是竭尽所能,把美的享受带给人们。

  哦!我爱我家乡的冬天!!!

  在这里我们用黑土地孕育生命与奇迹,制造了北大仓的神话。

  在这里我们用龙江水传递发展的速度,谱写了经济增长传奇。

  在这里我们用严寒雪塑造人民的精神,创造热情好客的百姓。

  黑龙江位于中国的最北方,春夏秋冬都有着她独特的色彩,四季分明,鸟语花香,在这儿,你感受自然带给你的乐趣,你可以在春天踏在这即将消融的雪上品一品什么叫“阳春三月”,在享受山山水水,氤氤氲氲的过程中又不得不惋惜夏天的短促,在金秋时节的收获季节你将看到遍地的金黄和劳动人民满脸慈祥而温馨的笑容,正执黑龙江的冬天时也许南方还是温暖的“夏天”可这里已是皑皑白雪,银装素裹了。一定要亲身体味这多姿多彩的黑龙江后,你才知道这有多美。

  这虽没有大江大河,山川五岳。但我们可以看到大兴安岭,东北*原,松花江……可以看到索菲亚大教堂,中央大街,太阳岛……看到冰雕展,冬运会……依然可以吸引祖国各地的游客到这来参观游览。东北人一定豪爽的接待每位客人的到来。

  在南方人的眼里黑龙江是落后的偏远地区,那种观念已是落后的观念。在南方人的眼中黑龙江没有夏天,我想你可以乘坐京哈铁路来享受一下这的火热。黑龙江大地一望无边,这里没有泥石流,没有海啸,没有山体滑坡,只有微弱的地震和干旱。人们在这片安详的土地上世世代代的生活,没有战乱的纷争和灾难的践踏,*安的经历人生百态。

  大碗喝酒,大块吃肉,这里的民风名俗是大气而豪爽的。我们的农民用汗水浇灌黑土地,我们这而有“铁人的精神”。你可以吃到热乎乎的大饼子,香喷喷的小鸡炖蘑菇,还有特色东北红肠。当你听到“冰糖葫芦”这首歌时,你一定想吃黑龙江的冰糖葫芦了,此时在看着黑龙江的“大秧歌”,那种感觉一定很满足,很有味道。如果你冬天在在松花江岸旁看到有好多人在刺骨的江水里游泳,你一定不要惊奇,这就是有名的“冬泳”,你不得不佩服龙江人这份勇敢和坚强。

  历史的底蕴在这里慢慢的散发出来,清统一后加强对“龙兴之地”的管辖,抗战时又是北方的保护伞,建国后又在黑龙江实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一步一步的发展。一步一步的进步,我们在用速度告知全国,用实际见证实力,黑龙江是一块宝地,是一只奋起的雄鹰,它与祖国的经济发展同步,共同引领经济热潮。

  美丽的黑龙江,富饶的土地,勤劳的人民,古朴醇厚的性格,一个省份都会有不同的代表物,黑龙江如名字一样,如一条龙,在前进的过程中披荆斩棘,勇往直前。让我们为那黑土地播种希望种子,让她在物质和精神的培育下茁壮成长,成为龙江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龙江的发展需要全国人民的支持和鼓励。让我们共同看着美丽的黑龙江茁壮成长。

  在我国的东北方,雄鸡头的部分,也就是我美丽富饶的家乡——黑龙江。

  黑龙江是个美丽的地方,它既有数不胜数的名胜古迹,又有许多的风景区,旅游区与林区,现在就让我带你去看看吧!在宁安就有为沙俄立下功劳的大石桥:马俊纪念馆:和清朝许多建筑遗址。这里的风景区、游游区、林区、就更不用说了,大小兴安岭、五大连池、太阳岛、镜泊湖、玄武湖、兴凯湖、亚布力、牡丹峰滑雪场等等,这些景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大小兴安岭的树木丰富,五大连池的波光水色,“山上*湖水上山,北国风光胜江南”的镜泊湖更让你留连忘返!

  这儿不光美丽,而且很富饶!

  黑龙江是个富饶的地方,这儿的特产比比皆是,瓜果蔬菜不胜枚举,响水村的响水大米在中国大有名气,兰岗的西瓜别提有多甜了!佳木斯盛产的大马哈鱼,佳节礼品必不可少。对了!还有咱东北三宝——人参、鹿茸、乌拉草,这三宝可是赫赫有名。咱这木耳与蘑菇更是成千上万。

  黑龙江这个美丽富饶的地方,它在雄鸡头的地方就代表着:它要带领着其它城市,其它民族人民一起去搏击万里长空,去迎接旭日东升,跃出东海为人类的新世纪做出贡献!

  我爱我的家乡——黑龙江!

  我的家乡是黑河,它位于黑龙江省的东北部,中俄的`边界线上,这条边界线就是黑龙江,黑河最美丽的地方就是黑龙江边了。

  春天的时候,江水开始融化,江面的冰层一点一点地裂开,逐渐地化成像小船一样的冰排向下游漂。

  夏天,是黑河最美丽的时候,幽静的江堤上绿树成荫,鲜花盛开,树叶挨挨挤挤的,很是迷人。走下江堤的台阶,你就会看见*整的沙滩,在沙滩上有各种各样的卵石,有的石头像鸭子嘴,有的石头像脚掌,还有的石头会闪闪发光。再一抬头,就会看见宽阔的江面,有许多人正在游泳呢!有的蛙泳,有的仰泳,他们都很快乐。上岸的人,都很凉爽,我也想去游泳,可惜不会,只好在浅水的地方跑一跑了。

  秋天,没有人在水里游泳了,沙滩上的人也少了,草地渐渐地枯黄了,花也都收起了它漂亮的脸蛋,一片一片金黄色的叶子落在江堤小路上,踩上去软绵绵的,发出“吱吱”的声音。

  冬天,一个个树下的小雪人,都那么可爱,那么美丽,那么天真,其中还有我堆的呢!

  这就是我的家乡,一座美丽的城市,一个春夏秋冬景色各异的地方,我喜欢黑龙江,更爱我美丽、可爱的家乡!

  天空瓦蓝瓦蓝的,没有一点尘埃。白云像千军万马似的在轰隆的飞机声的伴奏下从我的脚下走过,机舱内,美丽的空姐时不时的给旅客们送饮料和提醒我们注意安全。这就是今年暑假,我在从青岛飞往哈尔滨的航班上看到的美丽景象。飞了接*两个小时,我和妈妈终于在哈尔滨的太*机场降落了。踏上了祖国北大仓的土地,呼吸着清新的空气,非常的激动。心里不自觉地在说;美丽的黑龙江,我来了!

  在黑龙江工作的爸爸到机场接着我和妈妈,在去哈尔滨市里路上,我们经过了宏伟壮观的阳明滩大桥,我们在*整的桥上行驶,松花江水在桥下流淌,江里还有很多郁郁葱葱的小岛。爸爸告诉我修这座桥耗资18亿,没有这座桥,我们过不了松花江。爸爸还说了一句;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嘿嘿,听到这句话,感觉爸爸很有文化的样子。

  第二天,我们来到了哈尔滨的极地馆,里面人太多了,真的可以用人山人海、摩肩接踵来形容。在里面我看到了很多的鱼类、企鹅、北极熊等等。最让我记忆深刻的是白鲸、海象、海豹的表演。两条白鲸和驯养员组成了心型,叫做海洋之心。海象和海豹做着各种精彩的动作,还时不时露出呆萌的表情,惹得观众们哄堂大笑。快乐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不知不觉我们一家三口在里面玩了两个多小时,该回酒店了,爸爸说,他的朋友要给我们接风。

  次日早上,我们又来到哈尔滨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和东北最大的水上乐园。里面是清澈的江水、有绿油油的芦苇荡和各种各样惊险刺激的水上娱乐设施。到处充斥着游客们的欢声笑语。因为我是小孩子,达不到标准,只能在儿童区玩。这让我挺郁闷的,呜呜呜!

  随后几天我们又去了美丽的大庆,因为大庆出产石油和遍地是湿地,所以又叫油城和百湖之城。当地人又把湖叫做泡子。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蓝天、白云、草原、蒙古包浑然成为一体,异常的美丽。林甸的温泉非常出名,素有北国温泉之都的美誉。热腾腾的温泉水从数千米深的地下奔涌而出,泡在里面非常的舒服和惬意。心中不免感叹大自然的神奇。

  不知不觉的十天过去了,我和妈妈又要踏上回家的旅程。这段时间里我看到很多美丽的景色,给我留下了很多美好的记忆。这只是美丽黑龙江的一小部分,更是我们美丽祖国的一小部分。心里一直在想;美丽的黑龙江,我还会再来看您的!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8)

——黑龙江旅游导游词实用五份

  欢迎你们来黑龙江省旅游.黑龙江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无论是哪个季节来,您都会享受到各具特色的旅游。茫茫的林海雪原、浩瀚的原始森林、绿茵千里的湿地草原、神秘地大界江、五彩缤纷地秋季“五花山”,会使您领略到黑龙江省风光的自然、粗犷、古朴与绮丽,感受到回归大自然、融入大自然的崇高境界。

  黑龙江省,系由境内最大的合理流黑龙江得名,简称“黑”。面积46万多*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4。8%,在各省中居第六位。人口3700万,占全国人口的3.22%。

  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土地肥沃,山川纵横,资源丰富,经济发达。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黑龙江经历了曲折发展和振兴腾飞的历史进程。今天,黑龙江省已成为雄踞北疆的国家商品粮基地、机械工业基地、石油化工和煤炭工业基地、木材生产基地。

  (独特的区域优势)

  黑龙江省位于东北边陲,是我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太阳升起最早的省份。最北端在漠河一带,纬度超过了53°,它是中国最接*北极圈(66°31’)的地方,农历夏至时和冬至时,在这里可以看到北极圈的极昼极夜现象,因此被称为“中国的北极”。东端位置在抚远县东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汇流处乌苏镇,被称为“东方第一镇”,是我国太阳升起最早的地方,因此有中国“东极”之称。东部隔黑龙江、乌苏里江与俄罗斯相望。西部与内蒙古毗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整个陆地、水面与俄罗斯之间的边界线全场3045公里,有得天独厚的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的优势。

  (多姿多彩的山林湿地)

  黑龙江省地势北高东低,地形复杂多样。

  大兴安岭山地,位于大兴安岭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大兴安岭,面积8.6万*方公里,*均海拔1000米-1400米,主要由火山岩组成。由于受古代冰川作用和现代水流侵蚀,因而山体浑圆,东陡西缓。东坡边缘为阶地山麓,西坡成高原状,皆有森林覆盖,被称为“绿色长城”。

  小兴安岭山地,它同大兴安岭相毗邻,东南连接三江*原,东北部紧抵黑龙江边,面积7.7万*方公里,*均海拔600米-1000米。山体和缓,呈丘陵台地状,盛产红松,被誉为红松地故乡。

  东南部山地,包括张广才岭、老爷岭和完达山,面积7万多*方公里,*均海拔600米-1000米。玄武岩地熔岩台地经流水长期切割,行程显著地*顶方山,花岗岩地区有无数局部山间盆地,蕴藏着深厚地煤层和*代冲积层。

  松嫩*原,位于黑龙江省西部。由松花江,嫩江侵蚀冲积而成。面积13万多*方公里。地势*坦,*均海拔150米-200米,内有大片宜耕地、沼泽、湖泊和风沙地,是黑龙江省主要农牧区和湿地旅游区。

  三江*原,位于黑龙江省东部。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冲积而成,面积7.5万*方公里。现已大面积垦殖,建有50多个机械化大型国有农场,已成为黑龙江省主要商品粮基地之一和农业旅游、湿地旅游观光带。

  (纵横交错地江河湖泊)

  黑龙江省河流纵横,湖泊奇异。流域面积在50*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918条。

  主要水系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和绥芬河水系,以及乌裕尔河与双阳河内陆水系。

  主要河流有:黑龙江,它是我国第三大河流,其长度在世界河流中排第8位,它有南北两个源头,南源蒙古国境内,流经中国、蒙古、俄罗斯,在黑龙江省境内流畅1890公里。松花江,源于吉林**白山天池,全场1900多公里,在黑龙江境内流畅831公里。牡丹江,源于长白山脉牡丹岭,全场725公里,在黑龙江省境内流长382公里。乌苏里江,上游有两个源头,东源出于俄罗斯境内的锡赫特岭,西源于兴凯湖,全长950公里。绥芬河,源于吉林省老爷岭附*,流长258公里,上游75%在黑龙江省境内。此外,还有嫩江、呼玛河、拉林河、乌裕尔河、呼兰河和挠力河等。

  黑龙江省主要湖泊有兴凯湖、镜泊湖和五大连池。兴凯湖,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中俄边境上,面积4380*方公里,属于我国境内的约1068*方公里;兴凯湖北面还有一个小兴凯湖,面积为145*方公里,生产白鱼。镜泊湖,是我国第一大山地堰塞湖,面积为375*方公里,*均水深45米,盛产“湖鲫鱼”。五大连池,是我国著名地冷水酸矿泉,200多年前由火山爆发形成的火山堰塞湖,有“天然火山公园”之称。

  下面我们要出发前往照例脑公园观赏冰灯,大约二十一点返回九点,在路上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园的情况,兆麟公园是哈尔滨冰雪节中心会场,占地面积7万*方米,该公园建于二十世纪初,曾是红十字董事花园,是哈尔滨市历史最久地公园。三十年代改名为“道里公园”,后因李兆麟将军被害后葬于园内,为纪念这位抗日民族英雄,于1946月8月15日命名为“兆麟公园“,它是一座综合性的公园,以花草树木为主,每年冬季1—2月都在这里举行冰灯游园会,自从1963年第一届至今2002年已经举办了28届,冰灯市流传在我国北方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它就地取材于松花江心地天然巨大地冰块,动用锯,凿,烙铁等工具将天然地冰也彩色地灯光巧妙地结合起来,通过雕塑,建筑和造景,使园林形成一个冰雪艺术整体,成为哈尔滨冬季特有的冰景奇观,为什么哈尔滨的冰灯这样出名呢?是因为它是取自松花江里的天然冰,冰块晶莹透明,所以作出的冰灯是特别漂亮,所以文明国内外。

  那么哈尔滨人们为什么会做冰灯呢?在最原始的时候,冰灯是渔民们在捕鱼的时候发明的,每到冬季,松花江上都要结一层厚厚的冰,如同罩上一个严严实实的大盖儿,这时恰好事捕鱼的最佳季节,因为只要你在冰面上凿一个洞,洞会透进光亮和新鲜空气,这时趋光性很强的鱼为了呼吸新鲜的空气就会聚拢过来,就会钻进你下在冰窟窿里的网中无法逃脱,这种捕鱼方法如果到了晚上能在早开的洞口点上一盏灯,效果会更好。但在那时还没有任何的防风的工具,由于天气寒冷风又大,这就需要一个高度透明的反封灯罩,但那时还没有玻璃,于是勤劳智慧的渔民们苦心钻研,奋力攻关,终于研制成功了冰制的灯罩,这种冰灯罩可不是天然的冰雕成的,而是用水桶壁结了2厘米厚左右的冰以后,在上面的薄冰上凿一个洞,把中间剩余的水倒净,然后用火沿着水桶上壁四周一烤,使桶和冰分离,于是一个晶莹透明的冰制灯罩就制成了,把它往蜡烛上一罩,九成了最原始的冰灯,这就是今天您所看到的冰灯的雏形和起源。

  在院内参观的时候,大家肯定要照相,下面我提几点建议和要求,供您参考。

  首先,为防止意外发生,要集体行动,南门进南门出,按逆时针方向绕园内一周,可通过全部景区,时间一小时左右,我们车子停在正门前面不动,如果哪位冻得受不了可以提前退场,返回车内取暖,只是再入园时得重新买票。

  其次,注意安全,留神脚下,免得摔伤或摔坏相机灯贵重物品。

  再次,摄影方面,如果您使用得时电子快门相机和干电池电源电子闪光灯,就一定要准备好新电池,以便及时更换,因为气温低得旧电池无法充电,会影响相机和栓光灯得正常启动,同时相机要尽可能得不要一直裸露在严寒中,放在衣服里,拍照时再拿出来,拍完马上放回,以免损伤相机得使用寿命,更换胶卷时,应尽量再室内,拨卷时也要注意严寒之下胶卷变得十分脆,用力过猛会拉断或撕裂。以冰灯,冰雕等各种景物为北京拍摄人物纪念照时应该使用闪光灯。

  最后当您感到有些冷时,可以在公园买几个热气腾腾得烤红薯来增加体内得热量哦!

  玉泉狩猎场,位于哈尔滨阿城市玉泉镇北部,距哈尔滨市60公里,东接松峰山自然保护区,西临红星水库旅游区,北靠风光秀丽的大杨树岭,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封闭式狩猎场。

  狩猎区内森林覆盖率达80%,17座三百余米高的山峰,蜿蜒起伏环绕着三千公顷的狩猎游览区。山间泉水四季流淌,山上野生动物、飞禽资源十分丰富,茂密的次生林带栖息着飞龙、山鸡、黄羊、狍子、马鹿、梅花鹿、野兔等十几种野生动物,生活着人工圈养和放养的马鹿、梅花鹿千余只。

  夏季,这里湖光山色,融为一体,以独具的避暑度假功能吸引着中外游客。冬季,狩猎场充满神秘浪漫色彩,狩猎、滑雪、骑马、野味烧烤 常常令人流连忘返。

  玉泉狩猎场具有浓郁的北方民族风情并有以猎人营地八角楼为代表的欧式风格建筑。猎人宿营地及综合服务区设施齐全,服务周到,是中外游客狩猎、旅游的理想去处。

  依托光辉灿烂的渤海时期文化,奇异独特的少数民俗风情,古朴迷人的乡间田园风光和名扬中外的响水大米等名优特产,在大学专家、教授的把关下,渤海风情园被规划建设成为一处以古渤海文化为纹脉,以水车、小桥、草木屋为建筑风格,以浓郁的北方民族民俗风情为特色,以参与性强的游乐性项目为主体,以工薪阶层为客源市场,集旅游、度假、娱乐功能的休闲度假旅游区。日接待游客能力3000人次以上。

  渤海风情园所在地为唐代渤海国都城故址,它以古渤海文化为底蕴,以民族民俗风情为特色,以填补周边旅游区空白的参与性游乐项目为主体,兴建了这座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旅游度假区,成为镜泊湖配套主体工程之一。主体景区为玄武湖,因位于宫城北端,按照古代"前朱雀,后玄武"的方位布局而得名。玄武湖水域面积80公顷,水面上龙舟竞赛,竹排戏水,游船漂弋;泡泽、岛屿交相辉映,岛山相依,充满诗情画意。水边风格独异的木屋、草屋、竹屋与湖水掩映生辉;周边造形隽美、旋转不停的大小水车星罗棋布,湖滨水畔处处都点缀着构思精巧的亭台楼榭,徜徉其间,使人们在短短的时空内领略漫长的历史变迁,给游人提供了一处充分领略北国水乡风情的绝佳去处。

  渤海风情园度假区内的渤海古寨和上京古城奠定了渤海风情园以参与性和游乐性为主的民俗风情旅游基调,古寨中建筑风格独树一帜的民居造型和和布局奇特,古城内渤海民俗尽现其中,石板烤肉、胡服骑射、双马抬轿、踏水舞等民俗项目令游人一日越千年。此外,渤海风情园度假区内还建有系统体现朝**民族风情的朝**风情园、渤海风情园集中体现渤海时期打渔人家风情的上官渔家、美不胜收的水帘洞奇观、惊险刺激的激流探险、新奇独异的水上世界和闻名中外的响水大米品尝观光等引人入胜的景点和项目,令游人留连忘返。

  在哈尔滨世纪之初建筑中,以“新艺术”风格占多数,且大多为办公建筑、居住建筑、文教建筑及交通建筑。作为当时世界范围内流行的风格,“新艺术”应用于这类大型建筑,成为沙俄藉以夸耀其实力的工具,然而许多商业、服务业建筑却以豪华奇特取胜,以繁琐的装饰创造热情的氛围,南岗秋林公司即是其中的典型作品。

  秋林公司是俄商在哈开办的最早的商行之一。秋林公司原名秋林商行,由俄国巨商伊万·雅阔列维奇·秋林创办。早在中东铁路正式通车之前,即1900年5月秋林即在香坊开办了分公司;1902年为扩大经营,由香坊迁至秦家岗(即今南岗区)大直街,1904年10月,秋林公司在南岗大直街修建二层楼房;1908年竣工;1910、1915年先后两次沿建筑两翼扩建;1927年,第三次扩建成环绕大直街、奋斗路及阿什河街长达173米的大型商场;1978年11月第四次扩建,由二层扩建为四层;1984年11月秋林公司再次进行纵深扩建,在此之后又有二次小规模的扩建,如今秋林公司已成为规模庞大的现代综合商场。

  在今天博物馆广场望去东大直街上已高楼林立,但无论这些现代化建筑色彩多么耀目,体量如何庞大,都无法掩盖秋林公司儒雅端庄的丰姿——在一片白色墙面,蓝色、绿色反射玻璃的包围之下,秋林公司深沉的暗绿色调同样宜人且醒目;在一片冷漠的现代建筑围攻中,秋林公司以其优雅的装饰、精美的穹顶造型杰然不同。在今天日益破坏的环境中尚且如此,遥想世纪之初,在一片绿荫之中,秋林公司曾以怎样的骄人之姿傲视世界呢?

  建筑的*面布局比较简洁。主入口设在大直街与奋斗路的转角处,两翼部分各有两个次要入口。与主入口相对的是主楼梯,楼梯栏杆是充满“新艺术”曲线的铸铁栏杆,生动而活泼。建筑地上部分为营业厅,地下室一部分用作葡萄酒酿造及储存间,另一部分用作食品储藏库。扩建之后,地下建有二层营业厅。与前面介绍的莫斯科商场格局不同,秋林公司是哈尔滨第一座大型的综合性商场。

  建筑立面造型更为精彩,很难说清楚它属于哪一种风格,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是集合多种风格之特点,反映出较强巴洛克特征的折衷主义建筑。站在大直街上观赏秋林公司,你首先会被其舒展的形体、精美的穹顶所吸引。L形的体量热情地迎候来自不同方向的宾客,二翼相交于多边形的转角,转角顶部冠以隆起于多边形鼓座之上的俄式战盔形穹顶,呈闪耀的银灰色。鼓座高度与女儿墙*齐,刻画丰富的线脚,饰以花环状浮雕装饰花纹;鼓座之上便是隆起的银色穹顶。穹顶以松木做内柜架,外饰面以铅皮压制成各种图案,其中穹顶主体为鱼鳞状铅皮镶嵌而成底部饰以三个一组的花叶状纹饰,精致细腻。穹顶形态优美饱满,顶部以小半球体作为结束,整个穹顶成为建筑的构图中心。

  与精美的穹顶造型相比,建筑的墙面处理则比较简洁,带有古典主义“竖三段”的特征。建筑底层环以突出的挑檐;上面三层做贯通的壁柱,呈明显的竖向构图,每二个窄长的矩形窗作为一组,每组之间以略凸的壁柱间隔,壁柱顶端以精致的双托檐石作为结束,立面产生很强的韵律感,和谐而统一。而每组的两个窄长窗之间又以小巧的短壁柱式窗间墙间隔,饰以模仿自然界植物主题的浅浮雕,优雅而生动。建筑的墙面处理正是如此简洁典雅,而其丰富的装饰则是建筑的檐口、托檐石及女儿墙。

  建筑檐口部分装饰丰富,类似问号形的曲线托檐石,布满精心雕刻的花叶状浮雕,每两个托檐石作为一组,与贯通2~4层的壁柱结合在一起,其装饰性类似科林斯柱头;在每组托檐石之间同样装饰精美的雕刻,具有强烈的光影效果;精巧的托檐石托起出挑较大的屋檐,整个檐部颇能吸引人的视线,成为表现建筑特征的重要因素。建筑女儿墙处理更为成熟,表现为尺度较小的砖砌墙墩与直线形铁栏杆结合的形式。在建筑两个沿街立面的女儿墙的中段,做重点处理。呈对称形式,中部是三角形山花,额部冠以半圆形,布满花朵状装饰,犹如盛满鲜花的花篮,中央花篮两侧是饰以花朵状雕刻的双柱墩,而二者之间以纤细的花瓶状栏杆相连。丰富而优美的女儿墙成为建筑的又一精彩乐章。

  尽管几经扩建,秋林公司依然保持了原有风貌,直至今日,人们仍然可以从商场林立的大直街上一眼将它辨认出来,也许它将永远屹立下去,同时也留给人们一段美好的回忆。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9)

——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承诺书(精选五篇)

  为贯彻落实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在全场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有效杜绝交通事故,本人自愿承诺: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超员超载,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不得在高速路停车卸客。

  二、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开带‘病’车,行驶中,时刻注意车辆技术状况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回站后认真保养,确保车辆状况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三、驾驶车辆时,集中精力,安全驾驶,文明礼让。

  四、遇见冰雪雨雾天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自觉服从交通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六、文明行车,做到机动车不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文明正确使用车灯;

  七、安全驾驶,做到行车时系好安全带,不接听电话,不吸烟,不乱鸣笛,不压双黄实线掉头,不乱停乱放。

  八、积极参加**交通部门和运输管理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驾驶员(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生命只有一次,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学生和家庭。痛苦的事实告诉我们,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思想和瞬间之间。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意识,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安全,白马中学向教育局做出如下承诺:

  1、学校成立乘车安全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学生乘车安全工作,召开教师会议,学生会对师生进行乘车安全宣传教育。

  2.学校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学生认真学*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教育学生乘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不要把头伸出窗外,上车不要拥挤,遵守“先下车后上车”的规则,下车不要急于过马路。并严格遵守“四无”原则,即不乘坐“三证”不全的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不要乘坐状况不佳的车辆;不要乘坐有驾驶问题的车辆(喷洒后、疲劳等)。).

  4.密切家校联系,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孩子上学路上和放学后的交通安全。

  5.学校应随时联系驾驶员,要求车辆按时通过**交管部门的操作规程、保险、年检审核,每学期向学校发放车辆合格证并登记。我校向教育局提交的校车驾驶证、行驶证等文件复印件真实有效。

  承诺单位:

  负责人: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所以,我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

  1、认真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3、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

  4、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

  5、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对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及时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6、将在学校学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传达给家长,请他们对自己在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教育。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老师予以监督。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为确保接送学生期间的交通安全,为创造良好的道路和校园交通安全环境,按照仙桃市综治委和郭河镇人民**的文件精神,每个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证做到:

  一、认真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出行时严格遵守**交通部门发布的相关通告,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三、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要立即停驶修复,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坚持出车“三检”制度,确保不出机械事故。

  四、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载、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现象发生。做到不开故障车,不开霸道车,服从交通指挥,确保安全,确保xx―xx学年不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五、服从学校校车整治领导小组的管理,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注意避让骑车人和行人。

  为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创建和谐社会从我做起。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为了积极构建*安贵州、和谐贵州、多彩贵州、幸福贵州,维护文明贵州的良好形象,推动养成文明交通行为*惯和保障全省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本人愿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抵制交通违法,摒弃交通陋*,努力争当文明驾驶人。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职业*惯,摒弃交通陋*,抵制交通违法,坚决做到谨慎、安全、文明驾驶。

  二、牢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从我做起”的理念,不超速行驶,不超员超载,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开车不接听手机。

  三、遵守交通信号,系好安全带,不闯红灯,不抢黄灯,不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

  四、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做到按道行驶。自觉礼让行人,不争道抢行,不随意变更车道,不抢道猛拐,不向车外乱扔杂物。

  五、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按位停车。确保停车有序,不违法停放车辆,不影响别人正常通行。

  六、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规范。市区、学校不鸣喇叭,不乱开远光灯,遇路面积水减速慢行。

  七、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操作规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随车携带好相关证件;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

  八、听从交警指挥,服从交警管理。如有交通违法,自觉接受处罚,主动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争当文明交通志愿者,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宣传安全活动及交通安全公益事业,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车 号:

  单 位:

  承诺人(驾驶人)签名:

  二0XX年三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10)

——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简报范文五份

  为了推进“系统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5月20日下午第三节课,石龙交警来到我校为五年级一班的同学开展了交通安全讲座。

  **通过生动的图片和案例,分别从我们在马路上步行,我们乘坐电动车,我们乘坐小轿车这三方面给孩子们诠释了如何遵守交通规划,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课间,孩子们专心听课,认真做笔记,积极发言,大胆提问,与**互动交流学*,了解了不遵守交通规则带来的危害和防撞三招。课后交警中队长希望孩子们能“小手牵大手”,把讲座中学到的交通安全知识传播给家人和身边的朋友。

  通过学*,孩子们增强了交通安全意识,知道了步行走人行道、人行横道、天桥、隧道,知道了乘坐电动车要戴头盔,知道了小学生乘坐轿车坐后排,并系好安全带,头手不能伸出窗外等安全行为。这样的讲座让学生受益匪浅——“安全一个学生,幸福一个家庭。”

  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在大连凯丹广场举行,本次活动由辽宁省**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大连市***交通警察支队以及大连人民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主办,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唤起市民对酒驾的重视,从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今年12月2日是***批准设立的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20xx年设立以来,已陆续围绕遵守交通信号、摒弃交通陋*、抵制七类违法等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3次主题活动,使"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公众认知度不断提升。活动开始之前,市民纷纷在拒绝酒驾万人签名墙上签下名字。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对酒后驾车的重视程度,让人们深刻了解到酒后驾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活动一开始,就播放了触目惊心的车祸现场视频。现场市民还戴上了"酒驾眼镜"模拟酒驾状态,结果体验市民连连撞上隔离椎,让大家深深体会到酒驾的危害,现场还演示车祸的急救方法及指挥手势演*,更好地提升广大市民的交通行驶意识,谨遵交通规则,构建和谐交通秩序。

  记者13日从河北省**厅交通管理局获悉,在12月2日第四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为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在全省营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良好秩序、携手共创文明交通的浓厚氛围,河北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委员会将组织多部门将联合开展以"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推动形**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文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据悉,活动将在三个时间段集中开展:11月15至11月31日为活动预热阶段,宣传造势;12月1日至2日为集中宣传期,达到宣传高潮;12月2日至15日深化宣传阶段,提升全国交通安全日影响力。

  活动期间,将召开"全省**交管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北省"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安排和"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活动主题,通报河北全年交通事故情况、交通违法查处情况,公布交通违法"大户"个人、企业名单。各地也将高规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地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本地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加强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开展文明交通系列宣传活动,送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组织采访文明驾驶先进个人、集体和示范村、学校,"好交警"、"好司机"故事。

  除此之外,各地市将会同相关部门,邀请党政领导、社会各界群众在城市广场、教育基地等交通参与者较为集中的场地,组织参与度高、互动性强,接地气、有人气的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教育基地开展体验式、互动式宣传教育,河北交管微博也将以"我在122活动现场"为主题进行同步播报。

  另外,全国交通安全日及前后一段时间,河北省将开展"最令人厌恶的十大交通陋*"评选、"寻找‘文明交通人’"等活动。各地市将积极调动媒体力量、成员单位力量、社会力量策划交通法律咨询日、大学生刑法新规定辩论赛、小学生绘安全手抄报、乡戏传播交通安全等有创新、有影响的主题活动。组织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参与"全国交通安全日——危险驾驶随手拍"、"全国交通安全日——交法微课堂"等主题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打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xx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组紧密结合辖区实际,通过联合交警中队严查客车超员和驾驶人管理、严查超速行驶、严查酒后驾驶、严查违法载人、强化宣传教育五大举措,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查客车超员和驾驶人管理

  整治工作组切实加强源头管理,组织民警检查并协调督促客运车股东和客运站场把好出站关,确保客运出站不超员,并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执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的违法行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坚决清除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驾驶人。同时,重视对持有湖北等外省驾照的驾驶人从业资质的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对车主、业主、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严格执行客运车辆驾驶人学*制度,强化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今年来发生的客运车辆典型事故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严查超速行驶

  整治工作组采取固定测速与流动测速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道路交通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发生情况和事故特点,进行全面测速,利用集成数据,从严查处超速行驶。同时科学调动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加大对夜间等重点时段、危险路段的管控力度,将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降到最低限度。

  三、严查酒后驾驶

  整治工作组在前一阶段严厉整治酒后驾驶集中行动效果基础上,从发生酒后驾驶的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入手,有效利用中午13时和晚19时至21时两个时间段易发酒后驾驶的特点,继续抓好日常整治,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该拘留的拘留,该处罚的处罚,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严查严处的良好氛围。

  四、严查违法载人

  针对夏季农用车载人违法行为多发的特点,整治工作组坚持与交警中队一起定岗执勤和路面巡逻相结合,定岗、定责、定路段,严密监控路面交通状况。坚持白天治理和夜间巡查相结合,加大对主干道的.管理,使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坚持正常勤务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突出重点路段、时段,对农用车违法行为进行整治,重点打击,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

  五、强化宣传教育

  整治工作组定期对车主和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更新交通安全社会化展牌,组织民警在加油站、墟场、站场等地方,通过向驾驶人发放提示卡和宣传单,提醒客车驾驶人不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在客运站场摆放宣传展牌、张贴宣传画,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向驾乘人员宣传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向广大乘客宣传不座超员车、不乘带“病”车,让 “珍爱生命,文明出行”的'理念深入人心,形**人遵章守法,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共同营造一个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确保冬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我村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掀起冬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宣传热潮。主要做好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

  岁末年尾,村内交通流量增大,局部地区雨雾等恶劣天气增多;农村群众婚嫁、探亲访友出行率增多。我村强化管理力度,严防出行群众搭乘拖拉机、农用车等低速载货汽车和超员车,切实做到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车辆驾驶人驾驶资质逐人审查。重点查处客车、货车超员超载,农用车辆、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治路面行车秩序。

  二、是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结合我村实际,严厉查处超员、超载、涉牌涉证、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七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在查纠每一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向违法人、乘车人讲清危害,让违法驾驶人充分认识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危险性和严重性,时时提醒安全行车。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出行安全常识,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使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切实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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