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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日期:2022-11-07 00:00:00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第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由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转送四川省卫生厅;经四川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由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转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卫生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按照我省配置原则和准入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初审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自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之日起,到四川省卫生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或者是否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其时间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于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四川省卫生厅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对于同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四川省卫生厅应在主送*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提出配置申请的医疗机构。对于不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以及不同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四川省卫生厅将书面函复。

  第十九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的初审,严格按照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数量进行控制。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以受理。对于超过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量的,四川省卫生厅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需示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第二十二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二、现有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冶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四、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或者无偿接受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型。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服务价格按各市(州)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省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并将情况上报四川省卫生厅。处理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追究该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2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六条  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涂改、倒卖、转让。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面图和卫生设施*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核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迟报、瞒报。

  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菁华3篇)

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1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96号)和《*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2

  第九条 改制方案审批权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同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改制立项。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项工作并由企业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改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第十四条 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五条 改制方案报批。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3

  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实施主体。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主体将消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和《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依法管理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落实的企业才能进行改制。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主要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动用企业节余等办法筹集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给予补贴或通过国有资本预算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理处置改制期间的损益。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严格按照*[2005]60号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3

2017年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四章 建设施工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六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章 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5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四川省适合国庆节旅游景点 (菁选1篇)

  一、小吃钟水饺吧。

  钟水饺:创始人钟少白,原店名叫"协森茂",1931年开始挂出了"荔枝巷钟水饺"的`招牌。

  钟水饺与北方水饺的主要区别是全用猪肉馅,不加其它鲜菜,上桌时淋上特制的红油,微甜带咸,兼有辛辣,风味独特。钟水饺具有皮薄(10个水饺才50克)、料精(上等面粉、剔筋去皮的精选猪肉)、馅嫩(全靠加工时掌握好温度、水分,肉馅细嫩化渣)、味鲜(全靠辅料和红油、原汤)的特色。 钟水饺是全肉的,馅里没有菜,味道是辣中带甜,很好吃。

  二、酸辣豆花:酸辣豆花是四川成都、乐山等地有名的地方小吃。豆花在从前多以摊担形式经营,普遍流行于城市和农村,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小吃。

  制作豆花需要选用上等黄豆,用井水或河水浸泡充分后细磨为浆,过滤豆渣后烧沸倒入木桶待用;取上釉青砂缸放入用水调好的红苕淀粉和石膏水,冲入烧沸的豆浆,静置让其凝成豆花。

  酸辣豆花是豆花的一个品种,用酱油、醋、辣椒面、味精调成味汁,放入事先熬烫的豆花,撒上芽菜末、油酥黄豆、大头菜末和葱花即成。酸辣豆花口味酸辣咸鲜,豆花细嫩,配料酥香,味浓滚烫,别有风味。

  三、说到酸辣豆花,就不能不说到川北凉粉,也叫做旋子凉粉,因为是用旋子打出来的,和酸辣豆花一样都是以担子挑着走街串巷的卖的。

  川北凉粉:清朝末年创立于南充。创始人谢天禄在南充渡口搭棚卖凉粉,其凉粉细嫩清爽,佐料香辣味浓,逐渐卖出了名气,谢家便世代相传专卖凉粉,后正式办起川北凉粉店。现已流传全省,成为著名小吃。

  阆中是川北凉粉的家乡。它品类多,佐料考究,细嫩爽口。

  凉粉采用优质豌豆去壳,用水浸泡后,磨成细浆,然后过滤去渣,沉淀脱水,制成豆粉。再经加热搅拌成糊状,装入盆、盘待用。吃时,将凉粉切成薄片,或用旋于族成筷子粗细的条丝,装人碗里,再加上精盐、蒜泥、花辣面、味精和酱油等,再淋上色彩鲜红的辣椒油,即食用。特点:细嫩绵软,鲜美滑爽,香辣利口。还可用“黄粉”制成黄色凉粉,用绿豆制成绿色凉粉。既可单独食用,还可装入锅魁或“薄饼”(精白面摊成如纸样厚薄的饼)套食。

  以上的可说是酸辣豆花和川北凉粉的豪华版,现在其实也可以看到很多小贩挑着担子叫卖的。价格是1.5元一碗。现在凉粉一般做为开胃菜,很多时候都会加些新鲜脆脆的鹅肠在下面,嚼在嘴里,脆滑鲜辣酸,的确开胃

  四、介绍了几个辣的,现在来介绍几个甜的小吃。换换口味。

  赖汤圆:赖汤圆迄今已有百年历史。老板赖源鑫从1894年起就在成都沿街煮卖汤圆,他制作的汤圆煮时不烂皮、不露馅、不浑汤,吃时不粘筷、不粘牙、不腻口,滋润香甜,爽滑软糯,成为成都最负盛名的小吃。现在的赖汤圆,保持了老字号名优小吃的质量,其色滑洁白,皮粑绵糯,甜香油重,营养丰富。

  五、叶儿粑:叶儿粑又叫艾馍,原是川西农家清明节的传统食品。1940年,新都天斋小食店将艾馍精心改制,更名为叶儿粑。制作叶儿粑选料考究,工艺精细,具有色绿形美、细软爽口的特点,为四川名小吃之一。用糯米粉面包麻茸甜馅心或鲜肉咸馅心,外裹鲜橘子叶,置旺火蒸。特色是清香滋润,醇甜爽口,咸鲜味美。

  我回家经常看到有人叫卖,一般是一块钱2个,便宜又美味啊!

  左上的就是叶儿粑,下面的叫泡粑,是用糯米做的,吃起来松松软软的,香甜可口。

  六、又该换口味了。说两种面吧,都是我很喜欢的,一种是——

  甜水面:甜水面的制法:用上等面粉加盐、水揉匀静置半小时,面杖擀成0.6厘米厚的面皮,切成0.6厘米宽的面条,然后两手抓住面条两头(每次5-6根),用力扯长,待面条变为0.4厘米粗细时放入沸水锅中煮熟,捞出抖散晾冷,洒熟菜油少许拌匀;辣椒油、复制甜红酱油、蒜泥、芝麻油、酱油调成味汁。

  食法:面条放沸水中烫热,捞入碗中,淋味汁即成。

  特点:甜水面的面条较粗,具有筋力,风味独特。

  甜水面和凉粉 燃面

  还有一种是燃面:宜宾最具特色的小吃,原名叙府燃面,早在清光绪年间,便开始有人经营。这种小吃选用本地优质水面条为主料,以宜宾黄芽菜、小磨麻油、芝麻、花生、核桃、辣椒、花椒、味精以及香葱等辅料,将面煮熟,捞起甩干,去除碱味,再按传统工艺加油佐料即成。宜宾燃面特点是:松散红亮、香味扑鼻、辣麻相间。因其油重无水,引火即燃,故名燃面。宜宾的招牌,酒是五粮液,食是燃面。

  七、玻璃烧卖:材料:面粉、小白菜、猪瘦肉、胡椒末、盐、味精、料酒、香油

  步骤:上等面粉加水调成较硬的水调面团,扯成10克一个的剂子,压扁后擀成面皮,多张面皮重叠,置案边,用面杖敲压面皮边缘,使之成为荷叶状的裙边;小白菜用沸水略煮,压干水份,切成碎粒,猪瘦肉切碎,肥肉煮熟后切粒,以上三料加胡椒末、盐、味精、料酒、香油调成馅心;取皮于手上,中间放入馅心,慢慢地将面皮的裙边向上抄起,捏成白菜形状,其馅心置于底部,放入蒸笼中用大气蒸之,蒸至三分钟左右,开笼洒清水一次,再蒸至熟即成。

  备注: 传统小吃。烧卖流行于全国,成都的烧卖具有皮薄馅丰、造形美观、荤素兼备、营养丰富的特点。玻璃烧卖因其皮薄、熟制后皮料浸油呈半透明状,透过皮亦可见其馅,故名。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四川省高考改革方案 (菁华3篇)

  高考:外语考两次择优计成绩高中学业水*考试全省统考

  根据《方案》,从2021年开始,统一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各科满分仍为150分,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取最好成绩计入总成绩。

  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必考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考试3个科目(选考科目)成绩组成。高中学业水*考试3个科目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普通高中学业水*考试科目中选择,成绩按等级赋分。

  学业水*考试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四川将制定出*善普通高中学业水*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办法,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年级开始实施。

  此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考试范围,每门课程学完即考。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年级起,计入高考总成绩的学业水*考试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

  高校招生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三门必考科目+三门选考科目),参考其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择优录取。高校对考生高中学业水*考试科目的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高考录取:积极探索“一档多投”多元录取机制

  作为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四川将提高农村和贫困地区高考升学率。逐步缩小不同区域、城乡之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差距,大力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我省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积极支持高校面向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实施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省属院校继续招收免费师范生,努力增加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根据《方案》,我省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严格执行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厅、省体育局、省科协2015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意见》,取消体育特长生等所有鼓励类加分项目,取消除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等项目外的所有扶持类加分项目。

  四川将逐步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减少高分考生落榜,全面推进和完善*行志愿投档模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在进一步完善以学校为单位按专业大类划线投档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一档多投”的录取模式。

  同时,探索**高校考试招生改革,研究制定四川实施方案,逐步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研究制定学分互认和转换的实施意见,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高校、自学考试及其他教育形式之间学分转换,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鼓励省内高校单独招收残疾考生,增加残疾考生等特殊群体的升学机会。

  高考:外语考两次择优计成绩高中学业水*考试全省统考

  根据《方案》,从2021年开始,统一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各科满分仍为150分,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取最好成绩计入总成绩。

  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必考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考试3个科目(选考科目)成绩组成。高中学业水*考试3个科目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普通高中学业水*考试科目中选择,成绩按等级赋分。

  学业水*考试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四川将制定出*善普通高中学业水*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办法,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年级开始实施。

  此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考试范围,每门课程学完即考。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年级起,计入高考总成绩的学业水*考试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

  高校招生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三门必考科目+三门选考科目),参考其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择优录取。高校对考生高中学业水*考试科目的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剂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同级*机关。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后方可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不得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戒毒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戒毒医疗服务的开展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禁毒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戒毒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同级*、司法等行政部门的协作,并充分发挥卫生行业学(协)会和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

  一、具有城区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二、具有城区农村户籍,土地被征用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群众。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市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填写《福州市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三无”人员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职能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福利机构与医院结算;再凭《福州市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医嘱单、出院小结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或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并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直接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较高,无力与医院一次结算的,可分段向市医保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超过1000元后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及就医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医疗救助对象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取的医疗救助金。

  第十五条 市、区应建立城区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主要渠道为:

  (一)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每年列入专项预算,据实核拨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区医疗救助基金按5:5分担);

  (三)从年度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社会福利基金中提取10%;

  (四)社会各界的专项捐赠。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津、法规和规章;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 城区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区财政、市医疗保险中心设立专户,并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向市医保中心专户核拨、结算。其中应由各区医疗救助基金负担的资金由各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定期向市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解缴。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要发动各方力量筹集资金,研究并制订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帮助本区医疗救助对象解决日常疾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城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召集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由区人民*颁布执行。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用五篇

卖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市区的房屋(房屋权证编号:,建筑面积*方米)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整)出售给乙方。已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并以购得的上述房屋向中国银行分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二、甲方:

1、向乙房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因出租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4、自签订购房协议书范本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

1、向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以备查核,并依规定支付费用。

2、保证按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买前述房屋,并及时将贷款所得支付甲方之售房款。

3、将所购房屋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4、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5、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购房协议书范本以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获得批准为正式生效条件。如果贷款银行认为乙方的借款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不予批准,则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若向乙方收取定金,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如果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不足申请贷款额的70%,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违约,贷款申请获准后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购房协议书范本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购房协议书范本壹式肆份,双方搁执壹份。有乙方交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壹份。

十、约定:

甲方:乙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2

甲方:

乙方(买方):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买卖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决定购买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商品房位于_______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甲方未办理,办清后交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属砖混结构。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60.02*方米,共3室1厅1卫。

第三条 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移给乙方。

第四条 商品房售价总额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小写: 620__.00)元整。

第五条 乙方在签合同之日一次支付57000元购房款给甲方。甲方交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分割证;甲方在10天内搬出并交钥匙给乙方;余下的伍仟(小写:5000.00元)购房款,等到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当天付清,如果乙方不按时交付购房款,每日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六条 在乙方将57000元购房款交给甲方后,甲方交出房产证、土地分割使用证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甲方须在10天内搬出并交钥匙给乙方,否则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需要把该商品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时,甲方一定携带有关商品房登记过户所需的证件、资料、票据等到县房管所将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给乙方。否则违约方每日向未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登记过户又乙方负责,甲方协助(甲方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到甲方名下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所需税费、契税、评估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无法登记过户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当立即退还所收全部房款,如果甲方不按时退款,乙方有权自确定不能登记过户之日起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九条 该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后,甲方承诺不拖欠任何管理费用、水费、电费等。并承诺其它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所购的商品房及该房屋相关设备、设施等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不会要求乙方支付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以外其他任何价款才能使乙方达到取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设施、设备的目的。如发生此情况,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直到甲方将上述妨碍乙方利益的事项消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相互遵守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违约金叁万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摁手印认可,否则作修改无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3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房产管理机关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3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买卖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决定购买甲方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商品房位于红旗街购物广场C1号,建筑面积为 *方米。

第二条:商品房总额为 (汉字大写)

第三条:乙方先付甲方商品房总额 ,剩余房款 于双方公证之日付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房价的壹倍,赔偿对方。

第四条:本合同任何一处修改,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捺手印认可,否则修改无效。

第五条:鉴于甲方不能向乙方提供房产证等有效证件,合同生效日后,商品房如有拆迁,获得拆迁款全部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配合,拆迁所提供证明是乙方商品房,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以上条款如有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购房总金额。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4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县_____区____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方米。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5

甲方: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9)

——四川省房屋租赁合同通用5篇

  出 租 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 间 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备案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四川省 市 区(县) 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方米,装修状况为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 月。(期限超过20xx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二)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及相关税费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 等费用;乙方应承担 等费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二) 。 (三)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佣金

  (一)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佣金¥ 元(大写人民币: )于丙方。

  (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佣金¥ 元(大写人民币: )于丙方。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未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 。

  第九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三)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该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 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和丙方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丙方应查验证明甲方房地产能够合法出租的相关证件,详实了解甲方房地产的情况,并如实告知乙方;有隐瞒法律规定限制租赁或串通当事人一方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的情形,不得收取居间代理佣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免责,返还原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_2_项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两 份,当事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电 话: 电 话: 注册号:

  协理: 注册号: 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四川省 市 区(县)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方米,装修状况为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

  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年 月。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及相关税费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 等费用;乙方应承担 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未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三)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该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正常使用损坏除外。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 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免责,返还原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 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理人:

  电 话:

  乙方: 代理人: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 租 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四川省 市 区(县)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方米,装修状况为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

  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年 月。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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