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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

日期:2022-12-03 00:00:00

法律的论文1

  摘要:本文在对学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应该规定严格责任的争论进行简要的介绍的基础上,谈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认为该问题的争论牵涉到刑法的基本理论,关乎正义、功利,而无论是从正义还是功利的角度上来看,环境犯罪不应该确立严格责任的。

  论文关键词:环境犯罪  严格责任  正义  功利

  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国家)故意、过失或无过失的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和其他后果的作为与不作为。关于环境犯罪,学者们争论得最大的恐怕就是其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   理论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要求严格责任的争论

  严格责任源于英美法系,所谓严格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指一种追求客观结果而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对某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一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客观规定规定,或者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结果,就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关于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峙。

  (一)肯定说的主张

  肯定说认为追究(部分)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不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只要他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环境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而且能够影响社会各方面未来的发展,但是环境对于污染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会需要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以促进整个人类的不断发展。2、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有权利去发展、壮大自己,去谋取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企业的发展是以环境为代价的,与权利一致的应该是义务,鉴于环境的重要性与企业的求利性,企业应当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以保证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活动不致损害公众利益。当其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自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3、企业生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让司法机关去证明企业在行为时有过错,那将是非常困难的。若一味要求对犯罪人的犯罪心态进行证明,将使法律形同虚设。4、在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中,由于多个法人共同的排污行为或共同的环境开发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认定各个法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困难,引用严格责任可以使这一难题引刃而解[2]。严格责任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5、有不少规定环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现。小学语文论文英国的《空气清洁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废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环境犯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性,只要烟囱冒浓烟的,就应负刑事责任。[3] 6、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目前也面临着西方世界在上世纪工业化时期所遇到的那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前车之鉴,不可不学,现在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侵害者的责任感,以减少犯罪、减少环境污染。

  (二)否定说的主张

  否定说属于一种比较传统的刑法理论,该学说认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一定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否则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如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无过失责任,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职权的滥用,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过多的依赖刑罚来使社会安定并不是个好办法,它能够打乱原来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2、由于刑罚所具有的严厉性,往往能够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严格责任或许会阻碍社会发展;3、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4];4、环境犯罪多存在于污染环境行为中,例如,如果一个地区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该地区所有企业共同排污后果的,而且它是没有义务注意此共同排污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就单个企业而言,它的排污指标、参数等都是经过有关部门测算和行政许可的行为。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适用无过失责任,单纯追究企业责任似乎过于严厉和有失公*;5、即使将无过失责任制度限于危险行业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些企业对环境所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是以企业整体做出决策,企业整体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又是由其内部代表企业的自然人构成,在企业整体意志和单位成员个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根据结果判定刑事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对于环境的保护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环境刑法出现空白的时候,可以试图寻求其他途径,而无需强加于无过失的责任制度。[5]

  二、   问题的争议所在

  虽然,上述两种学说各自从多个角度对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更深层次地看,是否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这一争论,实质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新派)之间在责任领域的争论。[6]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其理论基础,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实行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张道义责任论。该论认为,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的选择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责任的根据与义务。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而实证学派的刑法理论则以意志决定论为其理论基础,主张社会责任论。新派认为犯罪行为是被内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会因素决定的,社会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当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使他们重返社会是国家的义务。实证学派认为,由于不存在意志自由,那么,所谓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是刑事责任根据的主张就毫无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会利益和秩序的侵害,从社会出于自我防卫的立场,刑罚对犯罪的处罚就不仅仅是为给行为人造成痛苦,而是使反社会的人重新适应社会。因此,刑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责任。

  关于自由意志,已经有无数人论述或者证明了它存在的相对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识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因此,在上述两个学派的争论中,最核心的问题应该隐藏于正义与功利之关系以及人的价值的问题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会的.目的的话,一切刑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正义,刑法就应该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应该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条件,否则刑法便是不合理的。而如果人是社会的手段的话,一切刑法的最高价值在于功利,刑法就应该更强调对社会的保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应该以行为人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为条件,否则刑法便是不合理的。因此,想要解决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问题,就应该以正义和功利为视角。

  三、   问题的解决

  诚然,现阶段环境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确立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社会利益,符合环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惩治、预防污染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发生,而且环境犯罪中,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也仿佛在敦促我们适用严格责任,但深层次地看,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依然应该得到摒弃。法律论文

  秩序,以保护自由为己任,如果我们以基本自由为界限的话,我们可以将法律秩序分为基本性生活秩序与派生性生活秩序[7]。对于任何法律而言,正义与功利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就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言,总有一个谁优先谁受到限制的问题,因为正义与功利毕竟是有冲突的。在基本性生活秩序中,正义无可厚非地应该要优先于功利,不因为别的,就因为法律是为人设计的,是为了每个人的美好未来而设计的,所以它应该是充满人性的,所以它必须满足每一个公民成为一个受尊重的个人的先决条件,法律面前人人*等,那种蔑视任何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为世人所唾弃的。

  而派生性生活秩序中,正义则应当受到功利的限制,因为社会要进步,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限制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而去扩大另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少数服从多数”,在这个非基本自由的世界里,只要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国家在合法范围内所采取的善意的行为,是可以侵犯任何人的,如果非基本自由受到了基本权利的礼遇,那么社会将会变成一盘散沙。

  如果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因此而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被剥夺基本自由的范畴的话,那么无意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非基本自由的场合呢?这样的情形下就能说明严格责任啊合理性吗?我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即便是涉及非基本自由,它的成立都要满足最基本的正义的要求,否则公民的(基本的或非基本的)自由将毫无安全、毫无意义可言。环境犯罪即便作为一种行政犯,是行为人行为不符合行政目的而导致的犯罪,处罚它的前提条件也应该是行为人行为合目的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中,也就成了行为人履行行政性质的义务的可能性。在行为人无法基于自己的主观心理而为适法行为之场合,行为人便欠缺履行义务的能力,也就不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处罚她也便是不正确的。

  就现代法治而言,对于一个没有能力做到合法的人加以处罚,这是法律野蛮的表现,是不尊重人的表现,也是国家主义的表现,是与现代刑事归责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处罚这样一个人也是不正确的。由于这样的刑法是野蛮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够使人发自内心的去尊重它、服从它,还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与规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资源不断消耗的同时,社会却越来越来不得安宁。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日益需要安全的社会,但有的人天生愚钝,有的人天资聪颖;有的人精神不正常,有的人身心健康;有的人住在信息闭塞的边缘山区,有的人住在信息发达的繁华之地。因此,如果说人人都仅仅因为相同的客观事实而受到相同的处罚,不顾及其自身状况和心理状态的话,那么具有不安全感的不仅仅是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其实还有社会上的一般人——当法律不能够给人们带来安全感的时候,它还有什么用呢?

  严格责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乎人道、关乎正义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利益、关乎功利的问题。个人,不仅仅应该作为一种目的而存在,他也应该作为一种手段而活着——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幸福的最终都将是相互之间;个人,不仅仅应该拥有向社会索取的权利,他也应该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受益的最终都将是作为整体的人类。我们既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不能过分沉溺与责任的追究之中!

  参考文献:

  [1]刘景一、乔世明主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

  [2]刘莉:《论环境犯罪的构成》,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4期。

  [3]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4]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5]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22页。

  [6]马克昌主编:《*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161页。

  [7]黄明儒:《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

法律的论文2

  摘要:

  当今社会,我认为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培养不仅仅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共同配合才行,作为一名高中生我也深知懂法、守法的重要性,那么接下来我就谈一下我对与高中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些看法与思考吧。

  关键词:

  提高;法律;意识;思考

  1、提高自我法律意识的意义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做为一名高中生更需要明白作为学生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所以我认为学*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最起码在三个方面是有很重要意义的:首先来说,提高法律意识能够规范高中生的行为,预防违法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我发现有不少的高中生为了最求个性,违反学校的行为规范,穿奇装异服、旷课、抽烟、夜不归宿、打架斗殴等等,这正是法律意识缺乏的表现,如不及时教育制止,这些不良行为都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而从我通过一些新闻事件以及网络报道结果可以看出:有不少学校只重视文化教育,而忽略了法制教育活动,这不符合提高自我法律意识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对高中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其次,通过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可以帮助高中生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我通过新闻了解到,在农村一些高中学校当中,学生的辍学率依然偏高,有的是学生本身厌学,但是也存在因家庭因素导致父母令子女辍学的现象;在学校还存在由于问题学生难以管理,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甚至变相勒令退学的现象;再例如一些企业接受未成年人辍学学生打工、接受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些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将魔爪伸向了处于青春期的高中女生。这些不法行为有的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一些高中生并没有及时举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当代高中生的健康快乐成长,高质量的实施教育,有必要的让我们学*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采取正确的方法,准确、及时地把自己愿望和要求反映出来,使违法犯罪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树立正确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对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也有很大帮助,我认为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效果。我们高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态度和性格都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强烈的独立意识使其思维上较偏激、固执,看待问题往往较为片面,行为具有盲目性,自我控制力差,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又由于缺乏较强的辨别能力,我们有时会把冒险视为勇敢、把轻率当果断、潇洒。当前社会中存在着不少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暴力、凶杀、迷信等不健康东西也伴随而来,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作为堡垒,那么这些低俗文化就会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身心健康,甚至使我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抓好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就变得尤为重要。

  2、提高自我法律的措施

  一个人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不是天生、自发的,它是通过外部的教育和内在的体验逐步形成的,学校是学生学*的第一阵地,课堂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所以提高自我法律意识离不开学校的帮助,同时家庭与社会也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么下面我就对如果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说一点自己的看法:首先来说,学校应该将法律知识的教育放进日常课程当中,当前根据我的了解以及同学的反映,有些学校没有设置法律学*课程,或者有些学校设置了但是只是走走程序,上不了几节课又会被其他科目所“霸占”,所以我认为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将法律课程设为一门长期的、需要考试的课程,通过专业的老师引导学生积极动脑、主动发散思维、大胆讨论实际案例,运用多媒体、录像、实物等教学手段,以增强法制教育课堂的生动性和现实性,提高教学效果。其次,我希望我们的家长应该建立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首先,家长要注重自身的形象,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对孩子起到以身作则的教育作用。其次,树立正确的育人观,重视孩子的法制教育,既不能盲目溺爱、包庇袒护、放任自流,也不能硬性打骂、强行管制,家长应通过感情沟通和交流,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培养孩子遵纪守法的良好*惯,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同时,我还建议家长之间可以建立微信群,选出代表和学校建立起联系,利用每学期末学生家长会宣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家长言传身教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学校可以充分利用广大家长群体中的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执法工作人员等职业优势,依托家长委员会为*台,开展家长法制教育的培训,传授法制教育知识和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并通过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实现法制教育“大手牵小手,一起向前走,谁也不掉队”的目标。最后,我认为仅仅从教育方法与家庭配合方面不能保证我们法律意识得到有效保护,还需要社会其他部门的共同配合,例如相关教育部门在加强学校课程教育的同时,公、检、法、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多的法律咨询等专业支持,地方*要争取资金修建普法教育机构和设施,开辟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服务,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注高中生的法制教育,为我们接受法制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教育环境。除此之外,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要做好预防,*机关等部门有责任帮助学校加强周围环境的治理,要坚决查封社会上的淫秽物品,清理不法游戏厅和网吧,防止高中生因赌博、酗酒和打架等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

  3、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中生的法制教育,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着祖国的繁荣富强,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门高中生具有可塑性强的发育优势,所以在提高自我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需要学校教育发挥主导作用,家庭教育进行配合,社会有利资源共同参与,努力提高当代高中生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杨春芳,汪莉,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的反思———基于天津市200名中学生的调查[J],教学与管理,2013(16)。

  [2]鞠青,*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5)。

法律的论文3

  摘要

  农村经济发展在市场环境影响促进下正在发生巨变,但是也凸显出了法律环境制度方面问题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基本现状出发,指出了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并且有针对性提出了优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飞跃式发展。

  关键词

  农村经济;法律环境;问题;对策

  1、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概况

  我国漫长历史中都是以农业作为主要产业,包括当前农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农业发展情况关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关乎*和百姓生活。但是我国农业一直处于较落后生产方式中,市场经济在农业生产方面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年来国家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和关注,农村经济发展迎来了有利契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企业和农产品市场都在唤醒农业产业复兴[1]。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农业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欺诈、农村经济发展缺乏法律意识而在受到利益侵害后不知道如何*等,严重打击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法律提供法律环境和法律制度保障。

  2、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经济主体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愈渐成熟后开始向农村蔓延,来自城市的经济主体、农村自有经济主体都不断参与到新的农业经济结构形式中,例如各种农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还有农民也在参与着农村经济发展,但是其中大部分都是农村出身,知识文化水*也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开展经济活动中以及遇到问题时缺乏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2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法律制定后一直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经济领域,面临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也有不少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却一直以来都较少,导致新时期农村经济在发力发展之际无法形成强有力法律保护环境。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传统经济活动中,甚至还是以传统乡规民约作为依据,虽然也具有一定规范作用,但是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利于农村经济长远稳定发展。

  2.3*依法行政意识和水*有待提高

  农村经济发展对政策以及政策执行有着较强的依赖,这就要求*不但要制定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政策,更要依法行政,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是当前许多地方*在行政中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和服务意识,甚至还有一些地方*在行政管理中错误地对农村经济进行干预,造成农村无法吸引投资者,反而限制了农村经济发展[2]。

  3、优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对策

  农村经济法律环境的营造是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结合以上关于法律意识、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在营造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过程中应当有的放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3.1加快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立法进程

  改革开放初期城市率先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如今轮到强大的城市反哺弱小农村的时候,城市对农村反哺主要就是经济发展的支持,同时经济发展也需要各方面保障,其中法律制度就是重要方面。立法应当关注到农村经济发展,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保障需要等方面来进行立法建设,除了对农村土地法进行完善,还要加紧农业生产、农业经济、向农村地区投资等专项立法进程,构建优质法律环境,为农村投资经营者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3.2加强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

  过去农村经济发展主体都是农村内部成员或者*投资,但是*年来越来越多投资者看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前景,不仅有农民进行自主创业,还有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从农村走出的成功企业家回乡投资,来自全国各地投资者到农村投资等。面向各类经济主体,我们应当加强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为他们做好法律保障服务[3]。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结合农村特点,还要结合不同经济主体的特点,例如对广大农民创业者应当以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对外来投资者应当在法律宣传同时进行政策宣传。

  3.3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除了面向农村经济主体进行法制宣传,作为服务农村的*公务人员也应当加强法律学*,参加专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培训,树立依法行政和服务的意识,确保在行政管理中能够依法执政;其次,*还应当在管理上进行尺度把握,不能利用行*力过分干预农村经济发展,应当树立起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识,打造服务型*;再次,包括农村经济主体、社会、监督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督促*依法行政。除了以上对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完善还应当发挥公正司法的积极影响,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救济,尤其是要加强对弱势农民群体的法律救助,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法律的保护。

  4、结束语

  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创设方面除了本文分析的问题和对策,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挖掘,在法律环境构建方面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深入。

  参考文献:

  [1]王辉,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2]李*,杜晶,浅析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J],河北企业,2014(4):101-102。

  [3]索郎、玉珍,关于我国乡村法制治理下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3):115-116。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1)

——专科法律毕业论文3篇

专科法律毕业论文1

  摘要 传统的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许多法学家的推崇,在法律适用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规与推理模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实质推理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而且发挥出其强大的功能。本文对实质推理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实质推理的概念、特征、优点等各个方面,同时结合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为实质推理的进一步推行和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实质推理 司法实践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一、实质推理概述

  (一) 实质推理的概念

  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 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 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

  (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 实质推理的特征

  1.可适用范围较小。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规而拒绝判例的适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审案必须先依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适用现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时才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即只有不可能适用形式推理时实质推理才得以适用。实际上,实质推理作为形式推理的补充,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如胚胎争夺案。最终就是直接参考伦理、情感、利益等价值因素对案件做出处理。

  2.结论确定性程度较低。在实质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综合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其推论结果融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认知能力在审判的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由于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或推论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实质推理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确定性。

  3.在价值观念上追求合理。实质推理以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公*正义观念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时甚至会照顾到特定群体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条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胚胎争夺案中,二审法院将**胚胎定义为含有家族遗传信息与双方父母有生命伦理上密切关联性的特定的物,同时,基于对双方父母“失独”之痛的情感考量,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决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监管和合法处置权。这一判决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融入了人情与仁义,是对实质推理追求结论合理的体现。

  (四) 实质推理的优点

  1. 实质推理能有效地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过程的僵化性,不能对现实的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因而在促进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国的司法大环境下,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首选是形式推理,通过形式推理对案件有一个模糊的初断,但是随着案件从起诉、调查、辩论等各种程序的依次进行,只要法官在其中运用了实质推理,就会对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一个价值评价,一旦形式推理的结果不符合公*正义等实质性要求,就能及时对其进行修正。在我国,随着法学教育的高等化和专业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经过专门性训练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案件,就能关注到个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无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运用实质推理对其进行修正。

  2. 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变化,新的矛盾类型不断涌现,继而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稳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因为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便对法律进行调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显,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来推动。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由于没有规定或者现有规定适用于个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官需要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决,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迫切要求法官尽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并善于运用该方法,使裁判结果的理由说明“有理有据”,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一直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其中公*正义是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原则。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这些理念的落实不仅仅是一种维护秩序和追求形式正义上的价值,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公正,进而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以胚胎争夺案一审、二审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例,两种判决都是没有错的,只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但从结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会反响来看,二审的结果显然更有“人情味”,更能体现出法律对公民的关怀,更能体现出司法的实质公正。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作用是规范和惩戒公民的行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要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实质法律推理便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步骤。

  二、实质推理在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只有以规范性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同时,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过于强烈,法官处理案件不再仅仅秉持公*正义理念,相反作为一项职业,法官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发展与升迁,断案时越来越谨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内进行审理。法官审案就是单纯的寻找法条的过程,不敢越过法条的界限。面对法律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做出公*合理的决断,而是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处理或者层层申报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实质法律推理受到严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项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实质推理的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自由裁量空间很小。民商事领域中,社会生活迅速变化与立法滞后性这一对矛盾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导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只是对形式推理实践缺陷的一项修正,并没有将实质推理真正地运用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

  三、完善实质推理在司法中的运用策略

  (一)赋予法官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质性推理过程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一步便是由价值判断总结出大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步骤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多年,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已经普遍较高,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赋予他们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案遇阻是自觉运用实质推理做出合理判决。这里便要解决两个问题:

  1.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质推理的实现必须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和范围很狭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力的影响较大。首先,应当完善司法体制的建设,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其次,鼓励法官对新型复杂案件进行实质推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掌握与分析的基础上,以实质公*的理念对案件做出合理判断,在现有法律框架综合考虑社会公*正义理念、公序良俗原则、当地风俗*惯等对案件做出判决 。

  2.确定合理的限度。法官的自由裁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是实质推理的关键步骤,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为界,区分对待。对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准,不能达成合意的应当在两者之间做不断的调解与释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见另一方能消极的认同与接受,且不会对该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与困扰为标准。对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的人权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各项事实,做出与被告人的罪行最为相当的判决,即其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足以惩戒被告人为限。

  (二)促进实质推理中的语用学转向

  法律推理与语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仅要借助语言来进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言说行为。法律语用推理是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舍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推理形式。它在命题内容的基础上,加上语用力量,通过语用行为来表达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影响并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强调主体间性,即主体与同样作为主体的他者之间的关联性与相关性。要求对内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尤其是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对外法律推理的结论应当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其次,法律语用推理对语境的依赖性很强,法律推理过程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思维模式,需要在动态的语境下去理解和明确话语含义。 实质法律推理以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为大前提,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强,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较大限制,可适用范围较小。促进实质推理的语用学转向,将实质推理逐步转变为重视主体间性的动态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实质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发挥更为显着的作用。当转向后的实质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审判工作中时,冤假错案出现几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现代社会,司法追求的目标已不再仅仅是合法性,司法活动承载了比以往更多的价值。司法活动不仅要实现公*正义,更要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质推理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功能。本文重点介绍了实质推理的特征、优点,也针对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对实质推理推广适用的一些建议,希望实质推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能得到广泛运用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专科法律毕业论文2

  一、法律与电影的关系

  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而电影则是多彩生活的艺术再现。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会将电影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法律代表着理性,甚至刻板,而电影则更多的展现了感性与浪漫。其实,法律为电影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养分与灵感;而电影则实现了对法律理念的呈现,实现了法律对电影市井轻浮气息的洗涤。法律将电影提高到了权利宣讲、社会责任代言的层次,提高了电影的震撼力与影响力。法律文化自身具有的各种悬念、冲突、对抗等特点更是与电影艺术的吸引力相契合。法律与电影之间的相互融合,促使法律与电影双双得到发展。受到电影广泛影响的推动,法律的制定及权利的伸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社会法制变革发挥了先锋作用。

  (一)电影实现了法律教学案例的延伸

  在现实世界里,法律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实现了世界的简化,法律职业者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仅仅需要确定法律事实即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律属于一种技术体系,将现实中的情景化与背景化去除了,当事人相当于一个代号,当事人行为相当于代码,法律职业者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这些代号与代码依据法律的公式对号入座,从而实现对法律的适用。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是对世界的简化,而世界实际上是不能够被简化的,这时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矛盾。而电影却能够将法律实践通过最为感性的方式艺术再现,为法律的适用及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随着电影中故事情节的起伏与交错,电影对法律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的建构,在电影中当事人从代号转变为具体的“人”,通过电影的方式实现了法律案件的还原,对法律案例进行了扩展和还原,实现了法律教学案例的延伸。

  (二)电影实现了法律理解与想象的丰富

  在美国学者推动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中对电影作品中显示的法律观进行了研究。通过对电影的研究实现了法律理解与想象的丰富。民众最为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很大的一部分都来自于电影,例如《似是故人来》、《正当防卫》、《正义法庭》等,在法律题材的电影中一部分体现了某个时代的民众对法律的思考,一部分体现了对法律制度制定的分析。此外,很多法律学家指出电影作品能够对法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抵消。例如电影中不同的人物形象及人性、矛盾等方面的探索,为法律执业提供了基础。从电影作品中对人性进行破译对法律工作有着较大的帮助。在《十二怒汉》中,讲述了一位陪审员对同事进行说服,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经历;《杀戮时刻》中杰克对自身的法律价值判断进行了表达。

  在法律题材的电影中,最大的看点就是法庭审判的现成环节,是整个法律文化中最具有理性的部分,对各种冲突与对抗、交锋等进行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在电影中较为经典的法庭审判情节主要包括《杀死一只知更鸟》中阿蒂克斯为汤姆进行的辩护、《费城故事》中约瑟夫为巴克特进行的辩护、《好人寥寥》中卡菲为道森与唐尼进行的辩护等。

  除了从法律的角度对法律的起源、发展、刑侦、犯罪心理等进行分析与了解之外,还能够对人性、自由、民主、个人权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感知。例如在《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为了“一磅肉”而提起诉讼,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不仅不会觉得夏洛克贪婪,而且会认识到夏洛克正确的*意识。

  我国*年来的一些优秀影片也对我国的法制现状和现状成因做了生动的展现与深刻的剖析,比如以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庭厅长宋鱼水为原型的影片《真水无香》就已生动的现实案例分析了我国社会法治基础薄弱、民众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以及形成此种法律文化与现状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太快,民众法制观念发展滞后等。这对法学本科生甚至其他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来讲都是非常难得的“案例资料”。学生本可以通过观赏此类电影激发对社会现实的理性思考,比起从各种网络视频上的来的相对偏激的视频资料来说,此类电影从正面给大学生以能量和看待社会现实尤其是社会阴暗面的正确方法。电影能引起人们对社会现实的思考,比起纯知识讲解来讲更具现实意义,也更容易被广发大学生所接受。

  从法律题材的电影中能够对司法体制的线索进行整理,从而对法律文化观进行考察。在法律电影的视域之下对法律文化流变的格局进行观察与了解,对法律制度与文化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社会变迁与法律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展现。

  二、电影中的法治文化与精神

  法律题材的电影中最为主要的现实意义就是对法治的文化与精神进行体现,从而提高受众对法律意识的观众与了解,强化社会中的法制思潮,促进我国法治氛围的形成与完善。通过电影中的法律题材能够对法律保证人民权益的作用进行充分的体现,进而展现法律所包含的法治精神与文化。

  例如,《马背上的法庭》中讲述了云南边陲小镇中老法官老冯、*员杨阿姨与大学生阿洛组成了“巡回法庭”。这部电影引起了很多法律人士的关注,并在国内掀起了关于基层法治问题的探讨与思考。这部电影实际上展现了现代法律与民间乡俗之间的冲突,在法治理念坚持与入乡随俗之间寻找*衡策略。在法治社会中,乡规民约存在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其主要的作用就是辅助法律。

  在电影中对“巡回法庭”的办案故事进行了展现,让受众看到了现代法治李奶奶与乡规民俗之间的冲突,在对冲突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民俗的重要性,但是更加要注重的法律制度的遵循与普及,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对乡规民约进行引导,将其逐渐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虽有有关法律题材的电影都会让受众对法律进行思考,实现现代法律文化的普及与宣扬,将法律精神中的公*、正义向所有的社会成员进行传达。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与*的电影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的法律电影却始终处于初级阶段。*民众对法律电影的认识大部分都来源于西方法律电影,尤其是美国的“法庭片”。美国法律电影的成功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只有实现电源表现形式与法律主题的相互结合,才能够实现法律与电影的共赢。

  *的法律电影尚未形成规模,甚至连“法律电影”的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从整体上来讲,*的“法律电影”似乎很多,包括各种**、犯罪、官场等,但是对其内涵进行仔细的思考,这些电影很难形成想象鲜明、数量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主流题材的类型片。主要的原因就是导演并未将法律或者法治作为主要的目标,而是作为线索或者点缀出现在电影中。从更深的层次分析,是由于*的电影业并未形成在法律领域中寻找主体的自觉。在*法律电影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秋菊打官司》、《马背上的法庭》、《刮痧》等,在*法律电影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法律电影的推出,从而形成规模与类型,将*人关于法律的思考与实践通过荧屏展现在受众面前。

  三、用电影展现法律的重要意义

  人们看到的内容与想到的内容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关系。法律题材电影的盛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看待法律事件的态度与方法。电影展示了“那些工作在公*体制中的优秀的人们,至少这个体制会以某种形式向我们传达正义。虽然有些电影关注的是正义的缺失,但是这些电影仍然有美,就在于它没有让我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毕竟那些失败只是由于那些腐败的*们。法律理想被个人乃至集体的不忠诚所颠覆。”换句话说,电影中的法律内容已经对公众看待法律的观点与态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已经成为了法律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电影通过丰富的法律内容改变了公告中对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形象的印象。在电影中,法律程序的相关内容对公众的思维与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已经成为了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与制片人都对法律的公正与公*不断追寻,但是电影中的内容与现实生活始终是存在差异的,两者之间不可能一致。从电影中对法律及法律文化进行研究也仅仅是管中窥豹,缺乏整体性,因而通过影像对法律进行认识与理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电影与法律进行碰撞之后就产生了非常绚烂的火花——法律电影。法律类型的电影中往往是通过对案件的描述来对法律文化进行反映。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电影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文化中实现了灵感的寻找与养分的汲取,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感染力,成为了权利的宣讲者与社会责任的代言人。影视中的法律有着广泛的影响,促进了法律的制定与权利的伸张,促使电影成为了法制改革的先声与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

  四、将电影引入法学专业课堂教学的重要意义

  与传统的法律理性思辨不同,电影提供给人们一个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情景和更具包容力的空间。电影展示出的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这与法学专业所需的实践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以电影作为素材来教学,从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素养,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有其不可替代之优势的。法在文化构体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也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法学课程也由此变得枯燥乏味。而法律电影上演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将它运用到法学课堂教学中恰恰能够弥补法学教育的不足。法学教育不只是政策宣传或法条解释,它需要讨论、思考,通过互动来见证它的意义和价值。而电影能够引爆学生学*的意愿,它所提供的素材可以作为多元讨论的媒介,而其最重要的还是教师如何引导学生去思考影片中所探讨的法律议题和内涵。教师在讨论过程中所提供给学生的绝不是绝对而标准的答案,而是让学生脑力激荡、深度思考,经过讨论、探索,深刻感受、沉淀,真正认识法律的面貌和内涵,才能养成法律信念力和行动力,使学生们真正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以法律作为自己的信念。

  电影展示的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这与实践是高度一致的。与传统的法律理性思辨分析方法不同,电影提供了一个人们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的场域,是一个更具包容力的空间。因此,以电影作为素材来教学,从而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及其他专业有学法兴趣学生的素养,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有其优势。

专科法律毕业论文3

  国际上许多法律均*惯将遵循企業主委托,负责完成企业日常经营的人称之为经理。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任何一部法律对经理一词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均涉及到了经理的概念,而由于两者出发角度不同,因此使得在公司法和劳动法视角之下,经理解聘中存在适法冲突,因此解决这一适法冲突,是落实好经理解聘问题的必然举措。

  一、公司法与劳动法在解聘经理和劳动者中的冲突

  虽然我国尚未在《公司法》当中明确指出经理一词的具体含义,但根据相关法律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法》其实是将经理归属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当中,其规定在没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解聘经理但是有关经理解聘的具体程序,以及后续的相关保障措施等在公司法当中并未明确体现。而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其并未将经理视作特殊人员,在人事权利、工作权利等各种权利方面均享受和普通劳动者一样的待遇,因此如果存在不正当解聘经理的行为,作为“劳动大军”的一份子,经理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和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从而在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视角之下,在解聘经理方面产生了明显的适法冲突。而解聘经理时究竟应该遵循劳动法还是公司法,这也成为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

  二、产生公司法与劳动法视角下经理解聘冲突的原因

  (一)法律地位因素

  在公司当中,经理所享受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指的就是,其在公司当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公司法》在经过修改之后将优先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归属到可设和必设机构的泛舟当中,同时在《公司法》当中有关经理的相关事项均和董事会等列在统一篇目当中,指出公司在确定法人代表时可以任命经理充当这一角色,因此在《公司法》当中经理的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公司机关。

  但在《劳动法》当中将经理和其他不同劳动者视作同一主体,不存在特殊性,经理也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一方,但鉴于其需要向企业主负责,因此在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当中,选择将经理划分至雇主领域当中,认为经理属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普通劳动者,而普通劳动者需要接受经理的管理。因此在《劳动法》看来,在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当中,作为公司机关的经理,和普通劳动者既相对又统一,经理一方面是劳动关系中与普通劳动者相对的一方,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因此在劳动法和公司法当中,经理解聘出现了适法冲突。

  (二)解雇制度因素

  如果将经理视作公司机关,则解聘经理应当归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当中,但如果只是将经理视作普通的劳动者,则解聘经理更适用于劳动法。从根源上来说,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公司法,均起源于民法,其在最开始的时候将适用于企业家的法和适用于劳动者的法分别定为公司法和劳动法,因此在民法当中,劳动关系有很长一段时间等同于雇佣关系。但现如今在公司法当中,调查对象仍然是*等的主体,但在劳动法当中,调查对象主体并不*等,其核心本位不是劳动者而是社会利益。在公司内部治理当中,解聘经理作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组成部分,其解聘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公司能够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因此解聘经理始终和公司的治理需求紧密贴合。

  但在劳动法当中,对于解雇的保护制度则与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劳动法中认为国家法律约束和限制着解雇权利,但其仅仅只是约束和限制企业主和雇主,并不对劳动者本身起到约束和限制的作用。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与社会法当中保障生存权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虽偶有争议但本质上来说还是对企业主和雇主进行经理解聘方面的权利限制。简单来说,公司法中解聘经理是出于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的目的,而劳动法中解聘经理则是需要重点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二者在解聘目标上大相径庭,进而造成了适法冲突。

  (三)解雇事由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规定董事会可以无因解聘经理,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且董事会也无需进行任何解聘说明的情况下便可随时解聘经理,这与公司一直追求的经营高效率要求相符合。但如果公司在解聘经理中出现提前结束雇佣关系的情况,则其可以无因解聘经理,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出于企业主与经理之间存在一种委任关系的角度出发,作为委托经理负责管理企业日常经营的雇主或企业主,可以随时撤销对经理的委托,因此即使在无因情况下也可以解聘经理。

  但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对于当前的解雇条件有着明确限制,因此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无因解雇,通常情况下,企业主会在与经理相互商议的情况下解雇经理;而由于经理本身出现了工作过失,譬如收**赂、滥用职权或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即可解聘经理。另外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解雇事由,《劳动法》规定企业主和雇主可以解聘经理,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解聘经理,必然存在具体的解聘原由,也就是说无因解聘在《劳动法》中并未得到支持,甚至存在禁止的意味,如果企业主或雇主无任何正当理由解聘经理,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法与劳动法视角下经理解聘适法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需要统一明确劳动法主体

  由于在公司法和劳动法当中,对经理这一劳动主体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进而导致解聘经理中出现适法冲突,因此有必要对经理进行重新定义。在此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将经理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以及法律地位排除在外,使得经理的自身属性可以与劳动法相分离,进而可以不必再使用劳动法中的保护方式对经理解聘进行保护。目前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将经理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从雇佣劳动者范围内剔除,譬如德国在其本国的《劳动法》当中规定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规定章程,委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则经理并不属于公司雇员,因此在解聘经理时无需按照《劳动法》中对解雇经理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限制。经理本身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将其视作公司当中的普通劳动者确实有些不妥,因此将经理以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普通劳动者的范畴当中排除,也是有效解决公司法和劳动法视角下解聘经理适法冲突的一大重要途径。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2)

——法律毕业论文致谢词 (菁华3篇)

法律毕业论文致谢词1

  弹指间就要告别两年半的研究生学*与生活,在这两年半里我受益匪浅。在硕士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在这里要向曾经关心、鼓励和帮助过我的人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含辛茹苦,对我不断付出而不求回报,才让我能够取得今日的成绩。在这里向他们致以我最真诚的感谢,感谢他们对我的养育与栽培。

  其次,要感谢我的老师们。我的导师黄信瑜老师教学严谨,在论文的准备阶段,给予我极大的关怀和鼓励。在论文的修改阶段,黄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的论文进行认真的修改,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使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完成。借此机会,向黄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金玉老师、葛先园老师、王华胜老师等其他诸位老师,从理论到实践方面,对我进行悉心教导,正是因为他们的辛勤付出,我的知识水*才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最后,我要感谢在安财的每一位好朋友,相处的每一位同学,他们伴我走过了这段美好的岁月,留下了共同的回忆,我会永远铭记于心。在这里,我要说一声谢谢。

法律毕业论文致谢词2

  首先诚挚的`感谢恩师孙小端教授对我的严格要求和悉心指导,导师渊博的学识、非凡的气质、敬业的工作作风、独特的人格魅力,始终感染着我、激励着我,这些都将成为宝贵的财富让我享用终身。

  感谢我的副导师陈永胜副教授。陈老师在生活、学*中都给了我很多实质性的帮助,并在论文的关键环节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陈老师严谨的科研作风和*易*人的教学态度让我终身难忘,由衷地感谢陈老师多年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非常感谢交通工程学科部的荣建教授、关*教授、张金喜教授、杨孝宽教授、陈艳艳教授、石建军副教授、*碧副教授、贺玉龙副教授、邵长桥副教授、高华山、秦焕美等老师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给予的关照。

  格外感谢师兄钟连德博士、钟小明博士、徐秋实博士、师姐王华荣博士、张杰博士对我不厌其烦的指导与启发,特别是在我一筹莫展时帮我拓宽思路,走出困境;非常感谢同门朱新征、张利、张勇硕士的无私帮助,西部调研的艰苦、数据录入的枯燥、项目结题的忙碌。我们并肩作战的场景历历在目,你们的存在为我的研究生生活*添了许多色彩,祝你们事业有成!

  感谢安全课题组的所有师弟师妹们,谢谢你们在项目推进中的积极配合与吃苦耐劳。

  感谢各位同窗好友:利利、李阳、常颖、阁阁、耿雪、姜玲、樊樊、晶晶、*、陈炎、黄杉、赵亮、郭明洋等,你们的关心和爱护让我在这个集体里倍感温暖,一起走过的日子将成为我美好的回忆。

  感谢*农业大学的毛力增博士对我论文的启发和*时专业上的交流、指导、帮助与探讨。

  感谢姐姐姐夫一家人给予我的莫大帮助,你们对我的启发与引导是我学*的最大动力,没有你们就没有我的今天。祝你们幸福、健康。

  特别感谢男友一直在我身边一如既往地默默付出,你的无限包容和理解支持着我实现着自己的梦想。

  最后,谨以此文献给我最最挚爱的父母,是你们让我有机会、有毅力完成了全部的学业,鼓励我、支持我一步步走到了今天,愿你们一生*安。

  感谢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所有人!感谢文中所引用文献的编、著、译者。

法律毕业论文致谢词3

  光阴似箭、时光流逝,转眼之间三年博士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回首过去,思绪万千。二十年的寒窗苦读,有过成功的喜悦,亦有过失败的沮丧,有太多的人和事值得记忆。首先,衷心感谢我的恩师许尚忠研究员对我的淳淳教诲和悉心关怀。在我的学*过程中,从论文选题、试验设计及实施,到论文的撰写与修改,每一个环节中无不凝聚着恩师的汗水和心血。恩师国际化的视野,前沿而精髓的学术造诣,严谨勤奋的治学风格,从容、乐观、豁达、以身立行的做人风格不仅使我明白了如何看待事物,懂得了如何规划自己的人生,而且还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深刻影响着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博士在生活方面恩师和师母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借此机会向恩师及师母表示我最诚挚的谢意!

  我要感谢师兄李俊雅研究员。他从美国康奈尔大学学成归国后正是我实验的中期阶段,许多问题的解决都是他具体指导的。他精湛的数理统计和遗传学理论,开阔的科研视野及为人处事豪爽的性格为我今后的人生树立了标杆!

  本试验是在*农业科学研究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牛遗传育种实验室完成的,在样品采集和实验实施过程中,得到了陈金宝老师、高雪老师和任红艳老师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3)

——教师的法律知识学*结 (菁华3篇)

  我通过教师法制教育学*,坚定了学法和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管理学生的信念。在教师法制学*的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注重职业道德:

  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教育的根本,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一位教师应为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

  二、学*充分认识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性:

  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自觉遵守学*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觉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执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的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楷模形象。

  三、我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执教。

  这是学好法和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把学法和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去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

  四、加强法制意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小学生和中学生犯罪率率增不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作为人民教师帮助他们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是必要的。一部分小学生和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时,正常的心理和身体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性、自觉性、依赖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做事情欠缺考虑:而且他们的人生阅历浅,社会环境又非常复杂,社会上对小学生的诱惑的东西太多,对一部分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影响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如一些非主流的东西,网面上负面消极的’东西,虚拟的网络世界,扭曲的价值观等。如果没有正确法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作为教师,我们的目标就是让小学生和中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学有所获,学有所成。所以应当对小学生和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使小学生和中学生将来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最*,我认真学*了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着,但许多侵犯我们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而我们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我们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还要用法,因为用法也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下面谈谈我学*《教师法》的一些浅薄的体会。

  一、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二、我认识到了我们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教师法》不仅帮助我们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我们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我也知道了我们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总之,我们会在以后的教育教学中,多学*法律知识,用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为期五天的《法律事务》短期培训班圆满结束了,作为本期培训班学员中的一员,首先要感谢公司领导给我们创造了这次难得的学*机会,感谢参与授课的集团公司领导及国资局律师对我们的精心教导。整个培训是在理论知识与真实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下进行的,因此使我们这些专业、学历、年龄处在不同段的学员,对授课老师所教授的知识都能比较轻松的理解,印象也比较深刻。

  总结几天来的学*,收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集团公司领导在开学典礼上的讲话,让我们了解到了,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定位、战略方针、战略布局和战略步骤等企业内部改革情况。在思想上,使我们对集团公司的“产权合理、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国际化大企业集团”战略定位,充满信心、深信不移。

  二、通过两位律师对《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分析》讲解,使我认识到国企改革涉及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最终完成离不开法律制度化,离不开法律这一稳定的、高效的手段,为国企改革提供实体和程序的法律保障。并让我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性、改制企业的改制模式和股权设置,及改制中存在的人员安置、企业在资产处置等方面问题有了深刻印象。其中两位律师对《合同法》及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相关知识的讲解,对我们经常签订、参与评审合同的同志来说,更是受益匪浅。通过与其讲解内容对照,发现我们*时所签合同中个别条款的约定存在分歧。如处理纠纷的方式,我们*时要求出现纠纷时选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律师不赞同,理由是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一次性解决问题,且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如果参与仲裁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后果将很难挽回;而法院是两审终审,一次不行还可以上诉。两位律师的讲解风趣易懂,使人听后印象深刻。为把其中实用的讲课内容,传达给本单位其他未参加听课的同志,我专门将授课课件用盘考入本单位电脑。

  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陈主任讲解的《企业纠纷处理》、《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让我们明白了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了解了企业管理中除合同管理风险之外,其他如知识产权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为我们今后进一步深入学*此方面的知识,打下了基础。总之,通过本次培训学*,让我对所学法律事务知识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时所用到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印象,指导我走出了许多合同签订中的误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标尺,严格把好合同评审关,尽自己所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4)

——法律专业自荐书 (菁华3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的求职自荐书。我是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法律系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以下是我的自我介绍。

  广西师范大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并且素以治学严谨、育人有方而著称,在这样的学*环境下,无论是在知识能力,还是在个人素质修养方面,我都受益非浅。

  四年来,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市场营销等有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礼仪;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四年,我深深地感受到,与优秀学生共事,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善良、正直;福建师范大学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作风。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添砖加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学*、进步。

  随信附上个人求职简历。收笔之际,郑重地提一个小小的要求:无论您是否选择我,尊敬的领导,希望您能够接受我诚恳的谢意!

  祝愿

  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中翻开我的自荐书。

  我叫林燕娜,福州大学06级法律硕士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热切的心向您毛遂自荐!

  永不满足,乐于接受挑战是我的性格特征。20xx年大学毕业,生物教育专业毕业的我,接受了学校领导的安排,开始了初中语文教学工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xx年,我所担任班主任班级(永春汤城中学初二年六班)荣获“永春县先进班集体”称号,20xx年中考,我所任教班级语文中考成绩名列全县第八名,整个年段语文科成绩在本校所有中考科目中位居第一。由于学校工作需要,从20xx年9月开始,我从事生物教学工作,在历次会考中同样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会考成绩曾名列全县第八。20xx年,我考上了研究生,在学期间,一方面,我认真学*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我在业余时间努力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我在福建炼油厂现场担任浙江开元安装公司的兼职英语翻译,经过努力,我顺利完成了工作,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20xx年10月至11月,在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所有的这些经历,让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拥有了良好的管理能力,并具备了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每一次成功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开始。希望我的人生会因您的慧眼而有一个不同寻常的开始。给我一个画笔,让我勾勒出我们事业最美的画卷;给我一个舞台,让我弹奏出世间最强的音符。衷心期待着您能给我一个*台,一个展示我能力的*台

  此致

敬礼!

尊敬的`XX公司领导:

  您好!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这份材料,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08届毕业生张xx,自从进入大学之后,高考后的轻松、获知被录取的喜悦随风而逝,因为一切要从新开始,重新努力拼搏,为下一个挑战的胜利积蓄力量。大学四年让我在思想、知识、心理、生长都迅速的成熟起来。人文大学浓厚的学*氛围,在这厚重的学*氛围中,我成为了一名综合型人才。时光流逝,我怀着我的梦想离开母校,踏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征程。

  我会以“严”字当头,在学*上勤奋严谨,对课堂知识不懂就问,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对课外知识也有比较广泛的涉猎。我还很重视英语的学*,不断努力扩大词汇量,英语交际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为了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识,增加了阅历,相信这对我今后投身社会将起重要作用。

  我是一名应届生现在,我以满腔的热情,准备投身到现实社会这个大熔炉中,虽然存在很多艰难困苦,但我坚信,大学生活给我的精神财富能够使我战胜它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台,我会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5)

——法律我们身边作文 (菁华3篇)

  俗话说得好:“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像我这样对阅读如饥似渴的少年,它的功用更是不言而喻。

  小时候,我知道的第一个故事就是《放羊的小孩》,这个故事警告我们要做一个诚实的孩子,一定不要撒谎,否则当你骗了别人的事真的发生了,人家就不会再相信你了,到时候吃苦头的是自己。这对我的启发很大。

  有时候,我会听奶奶讲她小时候自己编的小故事,如:《快乐的小树苗》、《小英雄》、《人熊外婆》。这些小故事虽然没有《格林童话》的精彩,也没有《安徒生童话》的优美与感人,可我仍然听得十分入迷。

  日子一天天过去了,我也慢慢地长大,告别幼稚园的老师同学,进入了小学阶段,我仍然还像以前那样十分爱听故事。在学校图书馆里,我发现许多好看的童话书,其中还有我最爱看的《安徒生童话》。

  看了《皇帝的新装》,我为故事中的的皇帝而感到无知和丢脸;看了《小猪倌》我十分瞧不起故事中的那位公主;看了《卖火柴的小女孩》,我又为故事中的那位小女孩而伤心地落泪如珠。这些故事,我看得津津有味,如醉如痴。

  日子久了,这一类的小故事已不能使我满足,我又发现了一块“绿洲”__小区旁新开的一家新华书店,里面的书可多了:小说、散文、科普、童话、作文、历史、诗歌。书籍真是应有尽有,我看得眼花了乱。每天做完家庭作业,我就立即向书店奔去,那些书就像磁石一样吸引着我。故事中人物的悲欢离合常常使我牵肠挂肚。这些小名著,我百读不厌!

  有一句名言:“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有一个成语:“开卷有益”。这不正表明了书的好处与人类对书的热爱吗?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经说道:“世界上最宽阔的东西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是的,而他却正因为盲目的攀比和跟风,因为他那窄小的'心胸,不小心踏入了犯罪之门……

  这件事发生在小学生身上:一个农村孩子,到城市学校来读书,正好学校流行一股MP3热。但是,从他家的经济情况来看,买一部MP3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时常受到一些富家子弟的嘲笑,他终于按纳不住自己的虚荣心,借机拿取了同学的MP3。但这被同学们看见了,被诬陷为盗窃,终于他们俩大打出手。他拿起一本书,就砸向同学的额头,同学的额头立马变成了血红色。父母得知后,连忙向同学道歉。第二天,同学仍然嘲笑他,骂他,愤怒又充满了他的全身,他顺手拾起一块红砖,扔向同学,顿时,一股血腥色弥漫在空气中,天空也染成了血红色。他犯罪了,同学也变成了植物人,一阵风波,迎接他的却是铁窗生涯……

  因为错误而遭羞辱,因为羞辱而去报复。一件小小的事情,却酿成了大祸。古人说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大家都犯过错误,难免被人论,难免被人瞧不起,但并不能只用武力。拳头解决,重要的是有知错就改的决心和毅力呀!

  有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但关键的只有几步,只要走好了,就能一生*安初中,在怀抱中茁壮成长;如果走错了,就会永远碌碌无为。”我再一次捧起《青少年法律知识本》,久久难以放下。心如巨浪沸涌般,有担忧,有惋惜,也有宽容……是呀!谁不想坐在高墙之中,谁也不想套上冰冷的手铐,谁都不想走向铁窗生涯……“盗窃”、“抢劫”、“打斗”、“上网吧”……地狱之门的罪恶之手伸向了我们青少年。看着一张张枯瘦的脸庞,躯体虽然尚在,可是那魂早已油干灯灭。从“品学兼优”的好孩子,然后到“偷鸡摸狗”的差等生,再到“盗窃犯罪”的小偷,都用美丽的色彩伪装了自己,色彩艳丽的蘑菇往往都是有毒的,无形的陷阱披着艳丽的色彩来诱惑我们,使青少年们一次又一次滑入犯罪深渊……当你被“罪恶”这张大网绑住手脚时,请先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而不是让他给控制,所奴役。切勿让社会束搏心灵,不要让无形的陷阱埋葬自己的花样年华!

  是的,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在这个法制社会中,我们每一个青少年都要学会做自己的主人。把握自己,就是把握自己的人生航向;把握自己,就是给自己的未来一片蔚蓝晴天。

  让我们一起期待着美好的未来!

  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一听到“法制”、“法律”这些庄严的词,大家一定会觉得它离我们非常遥远,但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不论是一条法律,还是一个制度,或是一个警告,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如果没有了《交通法》,交通将会瘫痪,道路被围得水泄不通,人们无法出行;如果没有了《刑法》,人们的生命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社会治安混乱一片;如果没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上将有很多残疾孩子被遗弃,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如果没有了《环境保护法》,地球上到处都是废弃物品,地球将变成一个大垃圾场,人类无法生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命、幸福生活和所有的一切。

  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过这么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6岁的小男孩在被犯罪分子绑架后,机智地成功逃离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危急时刻警车赶到,抓住了犯罪分子。他成功地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了自己, 使 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在我们身边也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随意闯红灯,或者因酒后驾驶而将人撞伤。这种知法而不守法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还有一些不良行为,比如同学之间因为一些小事而挥舞拳头,动用暴力;明明看到“请勿践踏草坪”的牌子,却视而不见仍旧走在上面;高年级的同学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财物,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些坏*惯,古人曾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不改正,就很可能会触犯法律。

  作为生长在法制社会的我们,从小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远离坏*惯,做一名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理想远大、勤奋好学、追求上进、活泼开朗的四好少年。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6)

——法律的名言 (菁华3篇)

  1、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2、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3、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4、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5、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6、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7、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8、法律有权打破*静。——马·格林

  9、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0、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1、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和实用。——伯克

  12、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13、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14、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15、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1)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3)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4) 法律不能使人人*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等的。——波洛克

  5)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6) 法律有权打破*静。——马·格林

  7)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8)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9)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10)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12)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3)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法则。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15) 刑法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相适当原则。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

  16) 人类生而*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

  17)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18) 法律是社会*俗和思想的结晶。

  19)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20)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法律要跟一个伤心的人找多少麻烦,真是想像不到的。那简直要教人恨文明而觉得野蛮人的风俗可爱了。——巴尔扎克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礼节比法律更重要,它那高雅的特性为自己筑起了一道无法攻克的防护墙。——爱默生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默生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比克斯塔夫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一切都服从命运,命运是宇宙秩序之源。古希腊〕毕泰戈拉,引自拉尔修《学述》

  法律不能使人人*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等的。——波洛克

  希腊斯帕特王法律应对人有权威,而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波萨尼亚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和实用。——伯克

  法律的专横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伯克

  *俗支配法律。——伯克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好斗的本能,但它同时还满足了人对掠夺,破坏以及残酷的纪律和专制力的欲望。——查·埃利奥特

  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法官手中的司法自由权就好比暴君的法律。它的标准无人知道。——查·普雷德

  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成儿童自觉的纪律性,这是儿童道德教育最重要的部分。——陈鹤琴

  那个使他奉献自己,以促使其早日实现的主义,将不受所有法律的订立和法律的破坏所左右,而日渐茁壮成熟—-就像土里的种子,不管冬日的寒冻,夏日的干旱,仍然将它饱满的谷粒献给人类那样。——宠陀彼丹


法律的论文 (菁华3篇)(扩展7)

——法律职业伦理心得 (菁华3篇)

  领完七月的实*工资,算是和上一份实*真正say goodbye了。虽然不喜欢咨询师的岗位,但是还是很庆幸有了这样一次工作经历。

  上一份实*是在一家小的管理咨询公司,偶然在大班级群里看到这个消息,想着当时手头也没有重要的事情、工作地点离家也比较*,就去了。

  在这个公司工作有一定的好处:

  ①公司规模比较小,所以尽管是以实*生的身份进入,仍能安排实际的工作给我做,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价值所在。比如,我都能作为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重要的会议并发表观点,分管的副总直接跟带我的主管说“如果实*生因为工作原因离职了,归为主管的责任”。让我觉得很meaningful。在此期间,总共完成了三项工作——第一,修订客户公司的管理制度,虽然工作很琐碎,但是这是我第一次完整地见证一套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学*了项目管理、WBS工作分解、Visio流程图绘制等技能。第二,基于他们已经完成的一次管理咨询项目,进行后续宣传案例开发,在此期间感到自己PPT制作水*有了质的飞跃。第三,整理了“QCD”的资料,不过这项工作只开展了一点就离职了。

  ②还是因为公司的规模比较小,所以每个人的工作权限比较大,其他员工在资料共享方面显得很“大度”。如果你缺什么资料,跟主管一说,他都会尽量帮忙,并给你充分信任。

  当然了,事情都有两面,在这里工作也会有不爽的地方:

  ①不喜欢咨询师的工作性质。在整个项目咨询中总处于乙方的被动地位、工作时间不固定、加班是家常便饭、工作生活界限模糊之类的。不再赘述。

  ②小公司资源有限。通俗的话来讲就是“非常抠”,员工福利很差,对实*生的工资完全没有竞争力。比如领导知道我家住的比较*、中午都能回家吃饭,竟然砍掉了我的餐补和交通补助!要知道我每天中午也是搭公交来*去吃饭的啊,万一碰到家里没人做饭还是要在外面吃饭的好伐。

  ③从事管理咨询的公司,感觉有点滥用管理制度。没有小公司的那种灵活,而是任何方面都要定制度、走流程,考核非常严格。比如打卡制度、OA必须到点登陆、领导开口闭口KPI、财务报销流程繁琐等等。个人觉得,这对一家40人左右的小企业来说,太上纲上线了,不利于咨询师这类知识型员工的管理和培养,在现在这种讲求灵活变化的时代来说,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④最后就是老总了,说实话我不太喜欢他,目光略短、自我感觉略好。

  总之,还是感谢这段经历,出了工作技能之外,也让我学会了时间管理和自我*衡——白天上班、晚上健身、回家备课完成导师任务、周末代课。当然,也获得了一定的财务自由,可以减少家里的资助来*衡支出。

  不过上周跟同门师兄聊微信,人家说“现在好多你看不惯的事情,过了两年之后就*以为常了,这就是从校园人到工作人的社会化转变过程”。是的,任何一次经历都是宝贵的职场砝码,放低姿态,脚踏实地!

  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一听到“法制”、“法律”这些庄严的词,大家一定会觉得它离我们非常遥远,但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不论是一条法律,还是一个制度,或是一个警告,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如果没有了《交通法》,交通将会瘫痪,道路被围得水泄不通,人们无法出行;如果没有了《刑法》,人们的生命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社会治安混乱一片;如果没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上将有很多残疾孩子被遗弃,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如果没有了《环境保护法》,地球上到处都是废弃物品,地球将变成一个大垃圾场,人类无法生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命、幸福生活和所有的一切。

  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过这么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6岁的小男孩在被犯罪分子绑架后,机智地成功逃离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危急时刻警车赶到,抓住了犯罪分子。他成功地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了自己,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在我们身边也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随意闯红灯,或者因酒后驾驶而将人撞死撞伤。这种知法而不守法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还有一些不良行为,比如同学之间因为一些小事而挥舞拳头,动用暴力;明明看到“请勿践踏草坪”的牌子,却视而不见仍旧走在上面;高年级的同学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财物……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些坏*惯,古人曾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不改正,就很可能会触犯法律。

  作为生长在法制社会的我们,从小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远离坏*惯,做一名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理想远大、勤奋好学、追求上进、活泼开朗的四好少年。

  同学们在学校的安排下,聆听了法制宣传讲座。程*给我们讲了许多案例。其实,在我们身边也有很多的例子,比如:一个同学把另一个同学的橡皮弄没了,那个同学肯定会去找他算帐,就难免打架。在玩的.时候,有人只是开个玩笑,拿一下别人的东西,而那个人以为他是故意的,就上去打架。就因为一些小事而惹下了大祸。很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们没有把精力放在学*上,而是在社会上闲逛或去上网吧结识一些坏人。

  或许在学校,他们有的曾经也是优秀生,有的也许是调皮捣蛋的学生。但他们的身份曾经都是学生,而如今变成了罪犯。可是,为什么曾经的学生瞬间变成了罪犯?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因为贫穷吗?是因为为家庭学校社会没有教育吗?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呢?简而言之,是因为他们缺乏法制观念,是因为他们的意志力薄弱,是因为他们贪图享乐,受一些歪风邪气的影响。当然,也可能是因为他们缺少家庭的温暖,缺少学校的法制教育,缺少社会的关爱,结果,他们误入了歧途。他们的大好青春就这样消失得无影无踪。对照他们,反观我们在校的青少年学生,如果不能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增强法制观念,说不定在某时某刻也会步他们后尘,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作为一个学生,我必须学*,学*科学文化知识,更要学*法律知识,学法懂法用法;作为一个子女,我必须孝敬我的父母,以感恩的心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必须看清社会的本质,意识到社会是一个万花筒,决不能被社会的一些丑恶现象所迷惑,更不能迷失自己。

  时间虽只有短短的一个小时,但我的感想却颇多。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虽然我们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但也时常受到侵害。现在尽管有老师、家长的保护,但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呵护着我们,况且总有一天我们会离开父母,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独立生活的。所以,自我保护也就成了我们中学生防止自身受到伤害的必要措施了。中学生大多时间都在学校,所以往往我们受到伤害都是因为同学之间的冲突造成的。这次法制讲座给同学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同学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同学们,为了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严于律己,改掉不良*惯,做一个合格的当代中学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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