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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

日期:2022-10-27 00:00:00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1

  编号:______年[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个月的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期。

  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2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借款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1、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利率

  1、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____%,即每_______万元月利息为_______,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借款担保

  1、借款方以_______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_______%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_______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3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

  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丙方:(公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4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5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向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_________(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_________(借款人名称)与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担保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项目”指_________;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_);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_____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_________)。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其中用款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截止),宽限期为_________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还款期为_________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___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_________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_________%,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_________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6

  甲方:

  乙方:

  鉴于 (借款人名称)向 银行 (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 银行与 (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 (借款人名称)与 银行 (分行名称)分行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贷款人”指 银行总行或 银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为:

  “担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项目”指 ;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 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 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 )。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 年,其中用款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截止),宽限期为 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还款期为 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X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 个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 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 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 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 %,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 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 %,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X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 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X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人(签章):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7

  贷款方:

  借款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即每万元月利息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8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东城支行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 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 __年 __字 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___年_字第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后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后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约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否则由此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方: 借款方: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阅读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1)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9篇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1

  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_____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_____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2

  贷款方:

  借款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即每万元月利息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3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_________银行与_________(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_________(借款人名称)与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贷款人”指_________银行总行或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担保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项目”指_________;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_);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_________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_________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_________)。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其中用款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截止),宽限期为_________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还款期为_________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___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_________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_________%,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_________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借款人(签章):_________担保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4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吴英军

  住所: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053668656565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自20xx年10月 29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的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买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 层第 号商铺。

  第二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 条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9%)(请在□中划)□[上] 浮动35% □[下]浮动 %,确定为年利率 %;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第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 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 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 其 他: 。

  第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7 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 条、第7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还 款

  第10条 甲方已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11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 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 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第四章 担 保

  第14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买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 层第 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偿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参与转让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5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18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银行执 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利 率

  第20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 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22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 天( 闰年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借 款

  第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 借款的偿还

  第24 条 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第25 条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 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 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陈述和保证

  第27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7.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7.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27.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27.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7.7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27.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27.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29.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7.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7.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8.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8.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3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9.2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9.3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29.4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29.5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6 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8 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9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10 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发生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29.11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29.1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

  29.13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9.14 甲方违反其向乙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

  29.15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3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30.2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30.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30.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

  30.5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0.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0.7 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 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0.8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30.9 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30.10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及法律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30.11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0.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31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1.2 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1.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

  31.4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2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甲方及担保人(如有)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33 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34条 如乙方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37条 通知和送达

  37.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7.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 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38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20 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20 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39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0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1条 合同附件:

  1、甲方出具的借款借据;

  2、乙方开具的房款收款收据;

  3、甲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甲方其它资产证明(房产证等)复印件;

  5、甲方在民生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 (签字)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_____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_____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5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向*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银行与_________(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_________(借款人名称)与*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贷款人”指*银行总行或*银行_________分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担保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项目”指_________;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_);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 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_________)。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其中用款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截止),宽限期为_________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还款期为_________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___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_________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_________%,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_________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6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日至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7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吴英军

  住所: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053668656565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自20xx年10月 29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的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买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 层第 号商铺。

  第二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 条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9%)(请在□中划)□[上] 浮动35% □[下]浮动 %,确定为年利率 %;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第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 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 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 其 他: 。

  第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7 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 条、第7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还 款

  第10条 甲方已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11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 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 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第四章 担 保

  第14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买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 层第 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偿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参与转让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5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18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银行执 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利 率

  第20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 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22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 天( 闰年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借 款

  第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 借款的偿还

  第24 条 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第25 条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 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 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陈述和保证

  第27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7.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7.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27.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27.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7.7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27.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27.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29.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7.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7.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8.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8.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3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9.2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9.3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29.4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29.5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6 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8 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9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10 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发生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29.11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29.1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

  29.13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9.14 甲方违反其向乙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

  29.15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3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30.2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30.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30.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

  30.5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0.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0.7 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 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0.8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30.9 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30.10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及法律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30.11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0.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31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1.2 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1.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

  31.4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2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甲方及担保人(如有)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33 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34条 如乙方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37条 通知和送达

  37.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7.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 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38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20 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20 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39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0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1条 合同附件:

  1、甲方出具的借款借据;

  2、乙方开具的房款收款收据;

  3、甲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甲方其它资产证明(房产证等)复印件;

  5、甲方在民生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 (签字)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_____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_____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8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向*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银行与_________(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_________(借款人名称)与*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贷款人”指*银行总行或*银行_________分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担保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项目”指_________;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_);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 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_________)。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其中用款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截止),宽限期为_________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还款期为_________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___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_________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_________%,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_________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9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年_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2)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6篇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1

  编号:______年[]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个月的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期。

  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2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吴英军

  住所: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053668656565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自20xx年10月 29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的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买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 层第 号商铺。

  第二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 条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9%)(请在□中划)□[上] 浮动35% □[下]浮动 %,确定为年利率 %;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第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 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 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 其 他: 。

  第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7 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 条、第7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还 款

  第10条 甲方已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11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 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 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第四章 担 保

  第14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买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 层第 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偿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参与转让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5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18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银行执 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利 率

  第20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 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22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 天( 闰年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借 款

  第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 借款的偿还

  第24 条 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第25 条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 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 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陈述和保证

  第27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7.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7.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27.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27.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7.7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27.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27.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29.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7.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7.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8.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8.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3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9.2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9.3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29.4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29.5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6 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8 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9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10 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发生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29.11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29.1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

  29.13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9.14 甲方违反其向乙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

  29.15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3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30.2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30.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30.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

  30.5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0.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0.7 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 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0.8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30.9 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30.10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及法律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30.11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0.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31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1.2 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1.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

  31.4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2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甲方及担保人(如有)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33 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34条 如乙方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37条 通知和送达

  37.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7.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 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38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20 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20 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39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0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1条 合同附件:

  1、甲方出具的借款借据;

  2、乙方开具的房款收款收据;

  3、甲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甲方其它资产证明(房产证等)复印件;

  5、甲方在民生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 (签字)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_____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_____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3

  编号:______年[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个月的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期。

  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4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吴英军

  住所: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053668656565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自20xx年10月 29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的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买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 层第 号商铺。

  第二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 条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9%)(请在□中划)□[上] 浮动35% □[下]浮动 %,确定为年利率 %;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第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 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 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 其 他: 。

  第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7 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 条、第7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还 款

  第10条 甲方已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11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 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 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第四章 担 保

  第14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买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 层第 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偿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参与转让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5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18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银行执 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利 率

  第20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 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22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 天( 闰年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借 款

  第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 借款的偿还

  第24 条 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第25 条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 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 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陈述和保证

  第27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7.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7.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27.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27.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7.7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27.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27.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29.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7.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7.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8.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8.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3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9.2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9.3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29.4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29.5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6 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8 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9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10 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发生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29.11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29.1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

  29.13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9.14 甲方违反其向乙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

  29.15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3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30.2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30.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30.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

  30.5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0.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0.7 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 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0.8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30.9 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30.10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及法律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30.11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0.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31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1.2 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1.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

  31.4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2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甲方及担保人(如有)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33 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34条 如乙方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37条 通知和送达

  37.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7.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 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38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20 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20 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39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0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1条 合同附件:

  1、甲方出具的借款借据;

  2、乙方开具的房款收款收据;

  3、甲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甲方其它资产证明(房产证等)复印件;

  5、甲方在民生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 (签字)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_____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_____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5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日至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6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借款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1、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利率

  1、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____%,即每_______万元月利息为_______,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借款担保

  1、借款方以_______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_______%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_______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3)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3篇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xx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xx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4)

——银行借款合同9篇

  借款人:有限公司(注册号:37465444133574)(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714231946556+182815)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

  从20xx 年月 日至20 13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1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

  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朝阳区,发生争议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xx银行总行(以下统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或项目),需甲方支持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并委托____________(开户行)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按借贷合同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产业、产品发展方向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和经济效益,安全有效地使用贷款。

  三、乙方按季分别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进度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甲方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四、甲乙双方应同努力,加强协作,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力争早出效益(或促进资金及早到位,加速周转)。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各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xx银行总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特征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 币种:人民币。

  2. 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1. 月利率:_______。

  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xx年( )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1)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______年( )抵字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吴英军

  住所: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053668656565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自20xx年10月 29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的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买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 层第 号商铺。

  第二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 条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9%)(请在□中划)□[上] 浮动35% □[下]浮动 %,确定为年利率 %;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第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 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 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 其 他: 。

  第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7 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 条、第7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还 款

  第10条 甲方已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11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 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 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第四章 担 保

  第14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买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 层第 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偿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参与转让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5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18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银行执 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利 率

  第20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 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22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 天( 闰年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借 款

  第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 借款的偿还

  第24 条 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第25 条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 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 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陈述和保证

  第27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7.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7.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27.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27.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7.7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27.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27.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29.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7.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7.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8.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8.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3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9.2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9.3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29.4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29.5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6 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8 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9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10 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发生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29.11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29.1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

  29.13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9.14 甲方违反其向乙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

  29.15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3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30.2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30.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30.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

  30.5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0.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0.7 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 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0.8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30.9 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30.10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及法律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30.11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0.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31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1.2 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1.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

  31.4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2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甲方及担保人(如有)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33 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34条 如乙方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37条 通知和送达

  37.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7.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 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38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20 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20 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39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0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1条 合同附件:

  1、甲方出具的借款借据;

  2、乙方开具的`房款收款收据;

  3、甲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甲方其它资产证明(房产证等)复印件;

  5、甲方在民生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 (签字)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_____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_____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借款人):

  乙方(委托贷款人):

  委托方:

  鉴于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已于 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乙方须按委托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现甲、乙双方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章 贷款事项

  第1条 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1.1 贷款币种为: ;

  1.2 贷款总金额为(大写):

  (小写): ;

  1.3 贷款用途为: ;

  1.4 贷款期限为: ,自 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实际的贷款分期到位,发放日与上述约定不同的,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

  1.5 贷款年利率为:。

  1.6 一次性操作费用为: 。

  第2条 甲方的提款计划: 。

  第3条 甲方的还款来源: 。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使用委托人委托乙方发放的此笔委托贷款;

  4.2 甲方在使用此笔委托贷款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与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3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4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5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6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7 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8 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第5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5.2 在委托人将足额款项存入乙方账户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划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5.3 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5.4 乙方代收甲方利息和本金代付给委托方,如甲方的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银行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

  5.5 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5.6 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7 如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及利息计付方式

  第6条 委托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1.上付息,甲方在贷款到账10内付清第一年利息8%和一次性操作费8%;

  2.下一年度利息甲方提前(XX)月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由乙方到期代为支付利息(提前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银行可代为理财,收益归甲方);

  3.甲方从第三年开始归还本金,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偿还本金,如果委托方同意展期五年,可从第六年开始按照每年20%的比例归还本金, 甲方提前(XX)月将本金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由乙方到期代为支付(收益同上)。

  第7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委托人或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担保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 编号为 担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2. 编号为 担抵字第号《抵押合同》;

  3. 编号为 担质字第号《质押合同》; 。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9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0条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第11条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催收,并可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委托方要求代扣罚金。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乙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委托拍卖甲方抵押物,如果乙方无力按照授权委托承担拍卖,在期限内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委托担保公司或专业公司负责抵押物的拍卖,拍卖不足的部分,上述公司负责代付及追缴。

  第1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担保人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13条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将贷款放出,则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由于甲方或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期足额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第14条 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则甲方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15条 甲方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其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约定由担保人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则在其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质权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17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8条 如甲、乙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的修改超出委托人委托乙方之权限,则应就修改内容同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由甲方、乙方、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章 附件

  第19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3.。

  第八章 附则

  第21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2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23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4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委托方: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

  二、借款期限:从放款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5)

——银行借款合同 (菁华6篇)

  甲方(出借人)________住所: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万元)

  二、借款用途

  购买原材料、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内,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证条款: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3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个月进行.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

  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 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 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 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2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 .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 .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 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 .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 .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8 项目指_________公路。

  1 .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 .1 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 . 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 .12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 .13 项目资本金指在________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 .14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 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 .12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 .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 .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 .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 .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 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 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_________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还款日_________还款本金数额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6.9.1 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6.9.2

  6.9.3

  6.1 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 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 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万元。

  6. 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 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 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 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 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 1 开立于____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_________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_________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_________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 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 1. 2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 .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 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 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________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 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 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

  2.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__险、_________险、________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3. 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7 发生第 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_________公路收费权。

  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9.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5.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5.1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6.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_________(公章)

  贷款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附件

  附件一:_________承诺函

  *工商银行_________分行:

  为了使_________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_________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企 业 代 码 :

  地 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地 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预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费 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 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 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 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

  (2)由 提供 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提供 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

  第十条 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7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

  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上浮 %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上浮 %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回购/阶段性担保

  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 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4.*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

  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7本合同正式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批准文件;

  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年月日,提款万元;

  (2)年月日,提款万元;

  (3)年月日,提款万元;

  ……………………………………………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6)

——*银行借款合同 (菁华5篇)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319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

  抵押人姓名:______

  身份证号码: 1_________

  抵押财产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借款人: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二手房(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人民币,金额为(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39-32,《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号或房产证号480143的住房(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55.7*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20xx___年___月___日至20xx___年___月___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外币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4.95 ‰(上浮或下浮) 15 %执行,执行利率为4.20xx ‰,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5、

  第六条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1次以转账形式划入(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账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180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2)等额本金还款法;(3)其他:

  第八条借款人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

  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期、按金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5)按照贷款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贷款人合法权益;

  (6)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

  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抵押人保证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第二十一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指定之险种,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对因保险中断或撤销而致使抵押权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八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为以下第方式: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之日。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视为主债务到期。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贷款人的网点开立特户,该账户账号为:,并自愿将此账户质押予贷款人。保证人向该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贷款金额___%的保证金,并依法转移质押物占有权,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特户、结算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在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求偿贷款有自主选择权,保证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变更后的机构应在上述书面通知内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及借款人有义务为贷款人落实可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上述新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方变更前15天内,向贷款人出具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确认新的保证人,则视为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条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银行内蒙古分行辖内各机构;

  2、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扩展7)

——向银行借款合同通用10篇

  贷款方:

  借款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即每万元月利息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方:

  借款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即每万元月利息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xx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

  第五条还款资金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

  出借人(签字):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编号:______年[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个月的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期。

  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向_________购入(租赁)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为受益人,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第二条、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第四条、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国库券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企业债券___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五条、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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